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Dongfang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29, 2012

53750_rns_2012-03-29_55e45761-760e-4b4e-8222-17867dac608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2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深证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以下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1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 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规定将其身份证号码下开设的证券账户中所登记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股份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提前 5 个交易日交于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上述买卖计划由证券部负责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6)交易所要求的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47 条的规

2

  •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 出后六个月内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

  • 第十五条 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 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家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下列情况

  • 下不得转让:

  •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

  • 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 加其他限制性转让条件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3

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 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其账户内持有公司 股份月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附则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3 月 27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