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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fang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6

Mar 2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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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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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附件 8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依照新颁布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现对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第三条“《公司法》第 57 条、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147 修改为:“《公司法》第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二、原第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 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三、原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修改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三)款“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修改为:“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四)款“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修改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新增第(七)款“依照《公司法》第 54 条、55 条、152 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四、原第十三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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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修改为:“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监事会发向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原第十七条中“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修改为“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四、原第八章监事会决议的信息披露中增加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公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以后各条款序目依次顺延。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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