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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fang 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un 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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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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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82 股票简称:东方电子 公告编号: 2018038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 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50 号), “ ” “ ” “ ”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本公司 或 东方电子 )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已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相关实施工作。
本公告中的简称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所作重要承 诺及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如下:
(一)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 东方电子 | 1、本公司已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 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 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 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 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严格履行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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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电子 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
1、本人已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 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 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 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东方电子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东方 电子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 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东方电子董事会,由董 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 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 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 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
严格履行 中 |
|---|---|---|
| 威思顿 | 本公司已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 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 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严格履行 中 |
| 东方电子 集团、宁夏 黄三角 |
1、本公司/企业已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公司/企业保证 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 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 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企业保证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 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企业不转让 |
严格履行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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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方电子拥有权益的股份 ,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 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东方电子董事会,由董事会 代本公司 / 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 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 / 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 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 / 企业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 / 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 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二)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 东方电子 集团 |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 影响的除东方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拟变更为东方电子全资子 公司的威思顿,以下同义)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 与东方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 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 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 东方电子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及《东 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 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东方电子 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东方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东方 电子及其中小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严格履行 中 |
| 宁夏黄三 角 |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 响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东方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包 括拟变更为东方电子全资子公司之威思顿,以下同义)之间发生关 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 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东方电子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东方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东方 电子及其股东、东方电子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
严格履行 中 |
| 东方电子 及东方电 子集团全 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 |
本人在作为东方电子/东方电子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本人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东方电子的资金及其他任 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 与东方电子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东方电 |
严格履行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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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且本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 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 规则,依法与东方电子进行关联交易。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 东方电子 集团 |
1、除非本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东方电子的股份,否则本公 司及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从事、参 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东方电子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 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也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东 方电子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 济实体。 2、若本公司违反上述第1项之约定的,则本公司应按本公司通 过本次交易取得之全部交易对价(包括间接取得)的20%与违反上 述约定所获得收益的两倍之孰高原则向东方电子承担违约责任;若 本公司因违反上述第1项之约定给东方电子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 的,则本公司还将根据东方电子及其子公司届时实际遭受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3、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 承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再系东方电子的 直接或间接股东之日止。 |
严格履行 中 |
| 宁夏黄三 角 |
1、除非本企业不再持有东方电子的股份,否则本企业及本企业 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从事、参与或协助他 人从事任何与东方电子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 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也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东方电子及其 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2、若本企业违反上述第1项之约定的,则本企业应将通过本次 交易取得之东方电子股份无偿返还予东方电子,东方电子将依据内 部决策程序注销本企业返还之股份(有关股份已转让的,应将转让 所得价款返还);若本企业因违反上述第1 项之约定给东方电子及 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则除本企业上述股份返还义务外,本企业还 将根据东方电子及其子公司届时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承 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不再系东方电子的股 东之日止。 |
严格履行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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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股份锁定的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 东方电子 集团 |
一、本公司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本公司持有该等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36个月锁定期的基础 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次交易取得的新增股份在履行 完毕全部补偿义务(如有)后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解除锁定。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 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 锁定期或存在其他要求,则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 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
严格履行 中 |
| 宁夏黄三 角 |
一、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 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二、自本企业获得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之股份至上述股份 全部解锁之日(以下称“锁定期”),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 限的约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 于上述锁定期,则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 行相应调整。 三、本企业本次交易取得的新增股份在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 个月之后(含36个月),若本企业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补偿义务, 则该等股份在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如有)后的剩余部分一次性 解除锁定。 |
严格履行 中 |
(五)关于无违法违规的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 东方电子 | 1、本公司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 2、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 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收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 他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 被行政处罚之情形,未受过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
严格履行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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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属实并愿意承担违反上述声明所产 生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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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电子 集团 |
1、本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 形; 2、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 他情形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之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 被行政处罚之情形,未受过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 不存在重大遗漏。本公司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并愿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
严格履行 中 |
| 东方电子 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
1、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 的除外); 4、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被 行政处罚之情形,未受过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5、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 示的情形。 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 不存在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并 愿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
严格履行 中 |
(六)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 东方电子 集团 |
本次交易前,威思顿及东方电子均独立于本公司,本次交易完 成后,本公司将继续保持东方电子的独立性,在业务、资产、人员、 财务、机构上遵循五分开、五独立的原则,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有关规定,不利用东方电子违规提供担保,不占用东方电子 资金,不与东方电子形成同业竞争。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 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东方电子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 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再系东方 电子的股东之日止。 |
严格履行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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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所持威思顿股权权属的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 东方电子 集团、宁夏 黄三角 |
1、本公司/企业所持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本公司/企业向 威思顿的出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均为合法取得的自有资金且已足额 缴纳或支付,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等违反作 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本公司/企业为标的资产的最 终和真实所有人,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 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本公司/ 企业所持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 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等权利限制,也不存在妨碍标的 资产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股权按约定完成过户不存在法律障 碍。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威思顿不存在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本次交易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 3、若本公司/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第1、2项之承诺的,本公司/ 企业愿意赔偿东方电子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
严格履行 中 |
(八)关于确保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切实履
行的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 东方电子 集团 |
在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均不会越权干预东方电子的经营管理活 动,不会侵占东方电子的利益,本公司将切实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东方电子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若本公司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 1、将在东方电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东方电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确认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东方电子 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东方电子股份不得转让,直至 本公司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3、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且又无法 提供正当合理的说明的,则本公司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均归东方电子 所有,东方电子有权要求本公司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 违反承诺所得收益汇至东方电子指定账户。 |
严格履行 中 |
| 东方电子 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 |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东方电子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东方电子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
严格履行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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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东方电子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东方电子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东方电子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东方电子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本人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 1、将在东方电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东方电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确认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东方电子 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 东方电子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 诺事项消除; 3、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且又无法提 供正当合理之说明的,则本人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均归东方电子所有, 东方电子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 所得收益汇至东方电子指定账户。
(九)关于最近五年无违法违规情况的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 威思顿 | 1、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件; 2、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 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 本公司保证上述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本次重组造成任何 影响或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严格履行 中 |
| 东方电子 集团、宁夏 黄三角 |
1、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 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2、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 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调查的情形。 本公司/企业保证上述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
严格履行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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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本次重组造 成任何影响或损失的,本公司 / 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关于未泄露内幕信息及未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 东方电子 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给东方电子带来的一切经 济损失。 |
严格履行 中 |
| 东方电子 集团、宁夏 黄三角 |
本公司/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公司/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给东方电子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严格履行 中 |
(十一)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 东方电子 集团、宁夏 黄三角 |
本公司/企业在威思顿自评估基准日起至登记至东方电子名下 之日(即威思顿主管工商部门将威思顿权属变更至东方电子名下之 日)止的期间内,不占用威思顿资金,不进行其他影响威思顿完整 性、合规性的行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不会 以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直接或间接借款、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 用威思顿的资金,避免与威思顿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 来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为本次交易造成任何影响或损失的,本公司/ 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严格履行 中 |
(十二)控股股东关于原股份锁定的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 东方电子 集团 |
本次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本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 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东方电子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 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不由东方电子回购该等股 份,也不存在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股份的意向或可能性。如 该等股份由于东方电子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东 方电子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要求。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 意见,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 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 法律约束力。若在锁定期内违反该承诺,本公司将因此产生的所得 |
严格履行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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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上缴东方电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十三)关于不存在财产权利受限情况的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 威思顿 | 截止本承诺出具之日,公司对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未 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亦不存在产权纠纷。 |
严格履行 中 |
(十四)关于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层关键成员任职期限和竞业禁止的承
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 威思顿核 心管理层 关键成员 |
一、关于任职期限承诺 1.本人承诺在2017-2019年内持续任职(以下如未特殊说明,均 指“任职期限”)。 2.存在本款情形的,不视为违反任职期限承诺并自事件发生或 离职之日起免除本人的竞业禁止承诺义务: (1)本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 被宣告死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当然导致本人与威思顿或东方电 子终止劳动关系的; (2)东方电子或东方威思顿解聘本人担任职务的; (3)东方电子或东方威思顿自行调整管理层成员的工作岗位导 致管理层成员离职的; (4)东方电子或东方威思顿自行调整东方威思顿现有业务的; (5)东方电子对外转让东方威思顿股权或东方威思顿股权结构 发生变化的。 二、竞业禁止和避免利益冲突承诺 除发生本承诺第一条第2 款情形外,在任职期限内本人承诺不 主动从东方威思顿离职,且不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电 能计量计费等东方威思顿现有产品领域相关或有直接、间接竞争关 系的经营活动,也不直接或间接投资(股票投资除外)其他任何与电能 计量计费等东方威思顿现有产品领域相关或有直接、间接竞争关系 的经营实体。自发生本承诺第一条第2 款情形之日起,本人解除本 承诺。 除发生本承诺第一条第2 款情形外,在任职期限届满后一年内 如果离职,本人承诺不从事任何与电能计量计费等东方威思顿现有 产品领域相关或有直接、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或加入到相关 公司。 三、本人任职期间或竞业禁止期间将恪守保密原则和义务,对 所获悉的东方电子及其子公司、威思顿及其子公司的商业秘密(包 |
严格履行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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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商业信息、专利或专有技术或技术成果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有关企业的一切尚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等)予以保密,不泄露给任 何其他第三方。 四、本承诺以下列条件全部达成作为前提条件:(1)东方电子 发行股份购买威思顿 83.26%股权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2)东方 电子发行股份购买威思顿 83.26%股权实施完毕;(3)东方威思顿 持续成为东方电子全资子公司。 五、除非发生本承诺第一条第 2 款情形外,本承诺不可撤销。
(十五)关于维持烟台市国资委对东方电子集团控制权稳定性的安排
| 承诺主体 | 稳定性安排 | 履行情况 |
|---|---|---|
| 烟台市国 资委 |
一、保持股权控制 1、东方电子集团 截至目前,烟台市国资委持有东方电子集团51%股权,为控股 股东;宁夏黄三角持有东方电子集团49%股权,为参股股东。未来 三年至五年,烟台市国资委将保持与宁夏黄三角的战略合作,维持 现有的股权结构,保证对东方电子集团的控制地位,在未来可预见 的时间内,烟台市国资委也将继续保持对东方电子集团的控制地位。 2、东方电子 截至目前,烟台市国资委通过东方电子集团控制东方电子 19.74%股权,为实际控制人。未来五年,烟台市国资委将通过行使 股东权利要求东方电子集团不减持东方电子股票,保证东方电子集 团对东方电子的控制力。 二、维持董事会多数席位 1、东方电子集团 为稳定烟台市国资委对东方电子集团的控制地位,2017年7月, 东方电子集团召开2017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由烟台市国资委推荐 3人、宁夏黄三角推荐1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推荐1人组成公司新 一届董事会。未来,烟台市国资委将按持股比例,继续在东方电子 集团董事会中提名不低于3 名董事,保证对东方电子集团重大事项 的决策控制权。 2、东方电子 未来,烟台市国资委将继续通过东方电子集团向东方电子提名 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职位;保证上述职位由国有股东提名,并通 过东方电子集团,在东方电子董事会中尽可能多的提名董事成员。 三、综述 通过上述保持对东方电子集团、东方电子控制权的稳定性中长 期安排,将会维持国有资本对上述公司的控制力,保证上述公司的 国有控股地位。 |
严格履行 中 |
| 宁夏黄三 角 |
一、不对股权进行增持 1、东方电子集团层面 未来三年至五年,宁夏黄三角将继续保持与烟台市国资委的战 |
严格履行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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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合作,不增持东方电子集团股权,保证烟台市国资委对东方电子 集团的控制地位。 未来可预见的时间内,宁夏黄三角及关联方(不包括东方电子 集团)不会对东方电子集团股权进行增持、不会从他方受让东方电 子集团股权。 2、东方电子层面 在持有东方电子股票期间,宁夏黄三角及关联方(不包括东方 电子集团)不会主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东方电子股票。 严格遵守《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书》,同意在 行使东方电子股东大会表决权时与东方电子集团采取相同意思表 示,直至宁夏黄三角不再持有东方电子股票止。 二、维持董事会席位 1、东方电子集团层面 为稳定烟台市国资委对东方电子集团的控制地位,2017 年 7 月, 东方电子集团召开 2017 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由烟台市国资委推荐 3 人、宁夏黄三角推荐 1 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推荐 1 人组成公司新 一届董事会,目前正在履行工商备案程序。 未来,宁夏黄三角及关联方将只在东方电子集团提名一名董事, 仅作为维护其做为战略财务投资者的正常权利。 2、东方电子层面 本次东方电子重大资产重组及募集配套融资交易完成后,在持 有东方电子股票期间,宁夏黄三角及关联方(不包括东方电子集团) 将按照东方电子《公司章程》向东方电子提名不超过 1 名董事。 三、违反本安排的责任 在持有东方电子集团股权期间,若宁夏黄三角违反上述安排, 则宁夏黄三角需向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支付 3,000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十六)宁夏黄三角将持有的东方电子集团部分股权对应表决权委托
给烟台市国资委行使的承诺
| 承诺主体 | 稳定性安排 | 履行情况 |
|---|---|---|
| 宁夏黄三 角 |
一、本合伙企业承诺在持有东方电子集团股权期间,将本合伙 企业持有的东方电子集团16%股权对应表决权委托给烟台市国资委 行使。如本合伙企业未来持有东方电子集团股权低于16%时,则本 合伙企业将持有的全部股权委托给烟台市国资委行使。 二、本合伙企业承诺,如烟台市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提出收购本 合伙企业持有的东方电子集团股权的要求,本合伙企业完全同意并 配合以届时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转让合伙企业持有的东方电子集团 全部或部分股权。 |
严格履行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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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内容为自出具之日起即生效且不可撤销的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各承诺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 情形。
特此公告。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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