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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fang Electronic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9

Apr 2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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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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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 邱家宇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合 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 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2009 年3 月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09 年3 月31 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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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4 月22 日在烟台市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 人,代表股份 196,771,25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0.1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 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监事会2008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 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0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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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会议记录及决议均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全部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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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孙广亮

律师: 邱家宇

2009 年4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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