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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C SOFTWARE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0
Aug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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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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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20 )第 490 号
致: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 3 号楼东华合创大厦 16 层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以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已审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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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 )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前述通知中已载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 3 号楼 东华合创大厦 16 层会议室召开,经公司副董事长吕波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 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 ,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3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97,863,3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4487% ,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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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 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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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0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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