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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C SOFTWARE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Jun 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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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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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6 年6月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北京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 定的第四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在公司的第四个行权期内行权 (自授权日起48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即2016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四个行权期内行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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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 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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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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