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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C SOFTWARE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2
Oct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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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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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电话 : (8610) 5776-3888 ;传真 : (8610) 5776-3777 网址 :www.tylaw.com.cn 邮编 :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2 )第 139 号
致: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 “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2 年 10 月 10 日(周三)上午 9:3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 春路紫金数码园 3 号楼东华合创大厦 16 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 本所 ”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振强律师、王昆律师(以下简称 “ 本 所律师 ” )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 《股东 大会规则》 ” )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华软件股份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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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 “ 《会议通知》 ”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并已审查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投票和计票过 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2 年 9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http://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出 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10 月 10 日(周三)上午 9:30 点在北京市 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 3 号楼东华合创大厦 16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薛向东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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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76,146,9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5166% 。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本所律师 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 项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 > 的议案》
同意票 376,146,93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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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对外担保制度 > 的议案》
同意票 376,100,26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 ; 反对票 46,67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的议案》
同意票 375,672,66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9%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474,27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1% 。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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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12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王振强
_____________ 王 昆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 10003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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