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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C SOFTWAR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Sep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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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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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 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 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 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 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 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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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法律部、 证券部。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 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 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 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 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 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 详尽披露。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 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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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如果董事 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 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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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法律部审查有关主债权 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部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 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 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证券部、法律部备案。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 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 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 帐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 器、房产、法人代表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产 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 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 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会同法律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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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机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 权。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个 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证券部和法律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执 行。对未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擅自越权提供对外担保的当事人,公 司将给予相应内部处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在公司对外担 保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存在过失或怠于行使职责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罚或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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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1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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