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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C SOFTWARE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Aug 2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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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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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5 证券简称:东华软件 公告编号:2012-028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以电子 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上午 9:00 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10 人,实到 10 人,全体监事列席,会议由董事长 薛向东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举手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东华软件股份公 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 2012 年 8 月 28 日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摘要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东华软 件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修正 案》,《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全文详见 2012 年 8 月 28 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综合授信,授信额度 3 亿元(含原有授信),期限 1 年,信用方式。授信品种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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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有追索权保理(含保理代付)、银行承兑汇票、商票贴现、本/外币非融资性 保函、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下属子公司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 司、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新桥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 三家子公司合计占用额度合计不超过 1.5 亿元,使用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4、会议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 201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详情参见 2012 年 8 月 28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关于终止 2012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会议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情参见2012年8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6、会议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王佺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高管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王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相关独立意见详见 2012 年 8 月 28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关于聘任王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详见 2012 年 8 月 28 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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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1、根据公司因实施201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情况,对 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作出如下修改:
将原《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中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0,744,000 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9,967,200 元”;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30,744,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30,744,000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89,967,200 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689,967,200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北京市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12]101 号)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的第一百五十五条:
原条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为主 要的利润分配政策。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达到以下情形之一: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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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 资本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 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 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 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 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 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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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原因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 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审议前述 事项提供便利。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现修改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
-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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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5%。
特殊情况是指:
-
(1)当年每股收益低于0.1 元人民币;
-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2 元人民币;
-
(3)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①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②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③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④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⑤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 万元。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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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12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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