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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C SOFTWAR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pr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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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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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在 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因法定原因或其它原因在公司进行信息 披露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对外报送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的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行申请 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 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 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 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 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公布前,上述人员不得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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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途径、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与外部信息使用人签订保密约定书,并 交证券部备案。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等相关信息的,提供 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 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 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 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重新修订。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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