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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C SOFTWAR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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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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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 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 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 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 公司的委托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 公司的委托理财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 公司的委托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坚 持 “ 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 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 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其中,用募集资金 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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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审批权限,按照《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以各类委托理财的余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 投资前论证,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 察,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 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 委托理财业务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三) 财务部门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 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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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财务部门依据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按照 公司审批流程报批后划款;
(五) 每季结束后 10 日内,财务部门将投资理财业务的投资规模、投资分 布、盈亏情况、风险监控等上报财务总监、内审部和证券投资部;
(六) 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投资理财业务 本金及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 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 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负 责监督;
(二)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的控制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跟踪到期委托理财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 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每 季度末内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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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异常情况时须立即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委托理财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 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 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保荐机构应就该项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 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 的意见(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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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 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关 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 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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