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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C SOFTWARE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4
Jan 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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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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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5 证券简称:东华软件 公告编号:2014-005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副总裁刘志华先生于 2014 年 1 月 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构成短线交易, 现将有关情况处理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12 月 5 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股票上市流通,刘志华先 生作为激励对象总共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10.4 万份,第一期行权数量 3.12 万 份,行权价格 16.25 元/份,交易金额 507,000 元。2014 年 1 月 8 日,刘志华先生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票 7,800 股,交易均价 34.00 元,交易 金额 265,200,获利 138,450 元(不含交易手续费及税费)。
由于刘志华先生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后六个月之内将其卖出,其买卖公司股票 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3.8.15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 18 条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二 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刘志华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公司 股票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刘志华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承诺: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47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 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 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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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上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已没收刘志华 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收益所得。
公司董事会已向刘志华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 其严格规范买卖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自查,本次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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