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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C SOFTWARE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Nov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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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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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 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 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时,由财务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按照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在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负责 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未在批准年度借款额度内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1、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 定;
2、单笔借款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净资产30%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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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的,由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连续3 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 适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公司 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 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 失。
第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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