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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C SOFTWARE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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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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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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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11 月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1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2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5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6 第六章 附则........................................................ 7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等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的使 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项目运作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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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 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公司财务部应每季 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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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 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依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董事会决议进 行。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填写 申请单,由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实质性审核,财务负责人、财 务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审查并联签,最终由董事长签署同意后由财务部通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的银行用款。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四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该收购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决策时,遵循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等程 序、回避制度,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该关联 交易。未能按要求进行披露,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应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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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应按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 的计划进度实施,具体实施部门要细化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 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提供具体工作进度。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 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公告改变原因,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 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同时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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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 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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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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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 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 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 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 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 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证券监 管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免去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 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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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 及其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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