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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C SOFTWARE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ul 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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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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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5 证券简称:东华软件 公告编号: 2014-065 转债代码: 128002 转债简称:东华转债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关于“东华转债” 2014 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4 年 7 月 25 日

  • 付息期:2013 年 7 月 26 日至 2014 年 7 月 25 日

  • 付息日:2014 年 7 月 28 日

  • 除息日:2014 年 7 月 28 日

  •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26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的 10 亿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东华转债”)将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开始支付自 2013 年 7 月 26 日至 2014 年 7 月 25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华软债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 2、债券简称:东华转债

  • 3、债券代码:12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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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总额:公司公开发行 1,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 发行总额 100,000 万元;

5、转债期限:东华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13 年 7 月 26 日 至 2019 年 7 月 25 日止;

6、债券利率:第一年 0.5%、第二年 0.8%、第三年 1.1%、第四年 1.5%、 第五年 1.5%、第六年 2.0%;

7、债券形式: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第一 年至第六年的票面利率分别为:第一年 0.5%、第二年 0.8%、第三年 1.1%、第 四年 1.5%、第五年 1.5%、第六年 2.0%。

本次付息为东华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13 年 7 月 26 日至 2014 年 7 月 25 日。本期东华转债票面利率为 0.50%,每手东华转债面值 1,000 元, 派发利息 5.00 元(含税)。对于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利息额的 20%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个人转债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00 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按利息额的 10%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税后 QFII 转债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5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债权登记日:2014 年 7 月 25 日

付息日:2014 年 7 月 28 日

除息日:2014 年 7 月 28 日

四、付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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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4 年 7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东华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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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 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向东 联系人员: 杨健、高晗 电 话: ( 010 ) 6266 2188 传 真: ( 010 ) 6266 2299 (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保荐代表人: 吕瑜刚、张东 电 话: ( 010 ) 5683 9300 传 真: ( 010 ) 5683 940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电 话: ( 0755 ) 2593 8000 传 真: ( 0755 ) 8208 3164

特此公告。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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