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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C SOFTWARE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an 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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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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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1 层
邮编: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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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1 层 , 邮编 :100033 电话 : (8610) 8809-2188; 传真 : (8610)8809-2150.
电子邮件 :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京天股字(2010)第18-1 号
致: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证券业 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出具了京天股字(2010)第 18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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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证监会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出具了 100684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下称“《补正通知》”)。本所律师 根据《补正通知》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的需要律师补充 说明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的 补充。本所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承诺和声明同样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 证监会,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补充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补正通知》 3 :请申请人按照《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 — 第 19 号 >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第十条之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之原 则,补充完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 次交易事实发生前 6 个月内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请补充提供自查范围内的机构及人员名单情况。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人员应当书面说明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利用内 幕信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该事项动议时间,买卖股 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申请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对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是否 对本次申请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法人自发行人董事会首次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并公告之日( 2009 年 12 月 24 日)前 6 个月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披 露之日止的自查期间内买卖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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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0 年 5 月 7 日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发行人的关联法人北京 东华诚信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电脑”)在上述自查期间内(即 2009 年6 月18 日 至2010 年3 月31 日)存在卖出发行人股票的行为。诚信电 脑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101,918,282 股的股份,占发行人总 股本的23.93%。
2、诚信电脑买卖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 关系 | 买卖日期 | 交易类别 成交数量(股) 股票余额(股) |
|---|---|---|
| 诚信电脑 (发行人第 一大股东) |
2009-09-17 | 证券卖出 16,000,000 101,918,282 |
3、诚信电脑买卖发行人股票的信息披露
2009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发布《关于北京东华诚信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减持股份的公告》显示,发行人于 2009 年 9 月 18 日接到诚信电脑通知,诚信 电脑于 2009 年 9 月 17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发行人 股份 16,000,000 股,平均价格 17.58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3.75%。
同日,诚信电脑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披露了就上述卖出所持发行人股票事宜编制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2010 年 5 月 5 日,诚信电脑就上述卖出所持发行人股票事宜出具了《北 京东华诚信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诚信电脑在上述卖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行为系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行为,在上述 卖出所持发行人股票时并不知晓发行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其恪守了保密义 务,未以任何方式将发行人本次发股购买资产之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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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根据《东华软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交易进程备 忘录》,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进行首次洽谈的时 间是 2009 年 11 月 2 日,而诚信电脑卖出上述所持发行人股票的时间是 2009 年 9 月 17 日,其卖出发行人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双方首次洽 谈之前,与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买卖发行人股票 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因此诚信电脑上述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自发行人董事会首次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 项并公告之日( 2009 年 12 月 24 日)前 6 个月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 披露之日止的自查期间内买卖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于 2010 年 4 月 1 日、 2010 年 5 月 7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薛向东、杨健、李建国、李柏根及北京神州新桥科技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裁周曙的妻子孙江燕在上述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行为。
就上述人员买卖发行人股票事宜,本所已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 书》中发表了法律意见,详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第十一“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2010 年 4 月 16 日,薛向东、杨健、李建国分别就其卖出发行人股票事 宜出具了专项说明,上述人员确认其卖出行为均属于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行为, 上述卖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 董事会决议公告之后,上述卖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行为属于其个人独立操作,与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上述人员在获悉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后,对涉及发行人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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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信息均履行了保密义务,并未向任何人披露有关信息。
2、2010 年 4 月 16 日,李柏根出具《关于买卖东华软件(002065.SZ)股票 的声明与承诺》确认:其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行为系其本人根据市场信息和个人独 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承诺在发行人公 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完成之日或发 行人宣布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期间不再买卖发行人的股票,在发行人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前述承诺买卖发行人的股票;同 意将上述买卖发行人股票获取的收益上交至发行人。
2010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收到李柏根上交的股票收益汇款 71,274 元。
3、为避免过渡期间发行人拟购买资产因可能出现的亏损而导致拟购买资产 的出资不实情况,2010 年 5 月 7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五名发行 对象张秀珍、张建华、江海标、王佺、吕兴海共同向发行人出具《承诺书》,承 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神州新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新桥”)自 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如产生利润,该部分利润由发行人享有;神州新桥自评 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如产生亏损,该部分亏损由张秀珍、张建华、江海标、王 佺、吕兴海按各自持有神州新桥股权的比例共同以现金予以补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诚信电脑及薛向东、杨健、李建国、李柏根、孙 江燕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行为与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因此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 成重大法律障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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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
王立华
经办律师(签字):__
王振强 律师
___ 于利淼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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