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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G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Apr 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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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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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现就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 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拟定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方案中 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阶段需要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 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 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审查后,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不存在预计非必要关 联交易的情况,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定价符合市场公允性,不存在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计划得到了我们的事前审核并认可。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并同意将其提 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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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17 年度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资金占用均为正常经营性往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详细审阅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 其他内部审计资料后,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 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并将其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关 规定,经过认真阅读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核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实施开展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在各主要业务 环节和层面均制定了较成熟的制度体系,各项业务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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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和异常事项。

六、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2017 年度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 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等三项规定,公司对2017 年度财务报告相关会计科目名称和金额进行了调整。

我们认为: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况。

七、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的证券从业资格和丰富的上 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 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的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在公司2017 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认 真负责、扎实严谨。与此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 在关联关系,具备作为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为本独立意见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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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陈汉亭:________

彭丽霞:________

梁 烽:________

2018 年4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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