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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 IMAGE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Sep 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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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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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109 年6 月11 日股東會通過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有所遵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本程序如有
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
下簡稱『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50%之子公司,擬為他人進行背書保證 -
者,亦應依處理準則之規定及本公司作業程序之規範,訂定該子公司之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包括:
-
一、融資背書保證,係指客票貼現融資、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及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
四、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本程 序規定辦理。
第三條:背書保證對象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 -
(二)本公司之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惟背 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且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 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 在此限。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
(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五十。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額度以不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對單 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
(三)如因業務關係從事背書保證,除前二款所述限制之外,則不得超過最近一年度與 本公司交易之總額(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資產總額減去負債之餘額為準。 -
(四)辦理背書保證之額度,包括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 額,與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 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
(五)本公司及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時,應評估該 子公司之營運風險及其對本公司之影響,並提本公司董事會報告。 -
(
六)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 -
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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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其為他人背書保證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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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背書保證企業需使用額度內之背書保證金額時,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 料,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財務部應詳加評估,並辦理徵信 工作。評估項目包括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其背 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 權益之影響,以及是否應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價值評估等。 -
(二)本公司財務部經辦人員將前項相關資料及評估結果彙整,若辦理背書保證當時 之累計餘額尚未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五十,則呈請董事長裁示後辦理,嗣後提 報次一董事會追認;若背書保證累計餘額已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五十,則送董 事會核定,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
(三)財務部所建立之背書保證備查簿,應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 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依本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擔保品內容及其 評估價值以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 -
(四)被背書保證企業還款時,應將還款之資料照會本公司,以便解除本公司保證之 責任,並登載於背書保證備查簿上。 -
(五)財務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九號之規定,定期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 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 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第七條: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為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該印章應由董事會同
意之專人保管,變更時亦同;辦理背書保證時應依公司規定作業程序使得鈐印或簽
發票據;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
人簽署。
第八條: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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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 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審計委員會。 -
二、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程序第三條規定而嗣後不符 合,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本辦法第四條所訂額度 時,則稽核單位應督促財務部對於該對象所背書保證之金額或超限部份應於合 約所訂期限屆滿時或訂定於一定期限內全部消除,並將該改善計畫送各審計委 員會,以及報告於董事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三、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 本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 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 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前項董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九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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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輸入公開資訊觀 測站。 -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1.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者。 -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二十以上者。 -
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 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
4.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各款應輸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前項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淨值比例之計 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本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 -
四、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 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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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亦應命訂定本作業程序並依本作業程 序辦理;惟淨值係以母公司淨值為計算基準。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不含)以前編制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本 公司。 -
三、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為他 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 作成追蹤報告呈報審計委員會。
第十一條: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相關法規提
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二: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應經審計委員同意並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
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
論,修正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
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