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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 IMAGE — Annual Report 2020
Oct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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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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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星期二),下午2時正 開會地點: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7號4樓(汐止遠雄U-TOWN展覽館I) 本公司已發行股數:69,399,649股 實際流通在外股數: 69.399.649股 出席股東所持股數:48.984.926股 出席股數佔全部已發行股數百分比: 70.58%
主 席: 黃漢州


- 一、宣佈開會:出席股東及代表股份總數已達法定數額,主席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詞 (略)
- 三、報告事項
(一)民國109年度營業報告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
(一)、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本公司為工控及客製化液晶顯示器之製造商,產品終端應用領域也持續從工控儀表與人機介 面等,拓展至船舶顯示器及特殊車載電子應用等產品為主,業已證明本公司高階應用領域及 面板顯示器製造實力,且為日後業績拓展打造深厚基礎及優勢。透過與佳世達集團的資源整 合,提供製造、經濟規模、產品整合跟客戶的綜效,且提升公司產品整機製程研發能力,拉 開與面板模組同業價格競爭距離,構築進入門檻。
(二)、預算執行情形
本公司109年度並未出具財務預測,故不適用。
(三)、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男份: 好分的工具
| ᆂᄔ ・羽口市川儿 |
|||
|---|---|---|---|
| 項目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財務 | 合併營業收入淨額 | 2,836,726 | 2,711,425 |
| 收支 | 合併稅前淨利 | 240,088 | 268,725 |
| 合併資產報酬率 | 9.31% | 11.76% | |
| 獲 | 合併股東權益報酬率 | 16.43% | 21.19% |
| 利 | 合併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額 | 34.60% | 38.72% |
| 能 | 合併純益率 | 6.31% | 7.70% |
| 力 | 每股盈餘(元) | 2.58 | 3.01 |
(四)、研究發展狀況
109年度研發人員共計52人 · 研發人員平均年資6.2年 · 研發費用75,005仟元 · 研發費用佔比 約2.64%較108年度2.81%減少。
本公司最大的競爭優勢在於產品多元且豐富,以少量多樣的策略創造利基,並致力於各項光 電產品的開發,包括高亮散熱背光設計、抗菌鍍膜蓋板,適寬溫及長時間操作、大尺寸增亮和光 學貼合技術、特殊面板加系統板及訊號源整合、 圓形顯示器加系統板開發, 以及客製化的觸控液 晶顯示器模組,未來將積極投入開發新產品,並統合佳世達集團提供之資源,進行更多元的產品 開發。
感謝各位股東長期以來給予公司的支持與鼓勵,本公司經營團隊及全體員工將繼續努力,為 公司及股東爭取最大利益。
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董事長: 黃漢州
經理人: 俞思平

會計主管: 顏正勤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0九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勤 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葉淑娟及卓明信會計師共同出具查核報告。前述營業報告書、財務 報表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一九 條之規定繕具報告如上,敬請 鑒察。
此 致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一0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葉 惠 心
夏了
Ф. 國 一 一 0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華 民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0九年度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報告如上, 敬請 鑒察。 此 致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一0年股東常會
中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葉 惠 心 民 華 國 一 一 0 年 五 月 四 Β
(三)民國109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本公司經110年3月18日董事會決議,以現金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14,328,490元及1,791,061元。
(四)民國109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 一、本公司經110年5月4日董事會決議,民國109年盈餘分配表累積可供盈餘分配中,提撥 股東現金紅利計新台幣 104,099,474元 · 每股配發 1.5 元 ·
- 二、本次現金股利發放案·授權董事長另訂配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如因本公司 流通在外股數發生變動,致使配息率異動而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二、承認及討論事項(1)
第一案
案 由:擬承認民國 109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謹請承認。(董事會提)
- 說 - 明:一、 本公司 109年度財務報表業已自行編製完成・並經董事會委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葉淑娟及卓明信會計師查核完竣,認為足以允當表達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 12 月 31 日之財務狀況暨 109 年度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情形並檢附營業報告書,請參閱 第一百。
- 二、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一。
-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 案 由:擬承認民國 109 年度盈餘分派案・謹請承認・(董事會提)
- 説 明: 一、本公司民國109年度盈餘分配表業經本公司110年5月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
- 、民國109年度盈餘分派表·請參閱附件二。 -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 案 由: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謹請討論。(董事會提)
- 說 明:- 雷合實際需要, 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相關條文· ニ、 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三。
-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浊
第四案
- 案 [由:擬修訂「資金貸與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 謹請討論 · (董事會提)
- 明·一、配合實際需要,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相關條 說 文。
- 二、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四。
-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決
第五案
- 案 由:擬修訂「董事選任程序」案・謹請討論。(董事會提)
- 明: 一、配合法令及實際需要, 擬修訂「董事選任程序」相關條文。 說
- 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五。
- ※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決
第六案
案 由:擬修訂「董事及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案・謹請討論。 ( 董事會提 )
明·一、為指引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 配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說 中心民國 109年6月 12日證櫃監字第 10900582661 號函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 為準則參考範例」部分條文及實際需要,全面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道德行為準 則」相關條文。
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六。
※※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決
三、選舉事項
案 由: 改選董事9名 (含獨立董事3名) 案·謹請選舉· (董事會提)
- 說 明: 一、本公司董事任期於民國III年I月7日屆滿, 擬依公司章程改選董事9名 ( 含獨立董事3
- 名),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任期自110年股東常會當選之日起算三年為止。
- 二、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110年3月1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股東應就董事會候選人名單中選 任之,董事候選人名單請參閱附件十。
- 選舉結果 ·本次選舉董事9名 ( 含獨立董事3名 ) · 選舉結果如後:
営選董事9名/会獨立董事3名):
| 田 必 圭 字 / 口 ( 口 河 立 圭 子 冫 口 / ; | |||
|---|---|---|---|
| 名稱 | 戶號及身份證 統一編號 |
戶名 | 當選權數 |
| 懂事 | 1521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漢州 |
50,593,505 權 |
| 董事 | Н | 俞思平 | 49,694,535 權 |
| 董事 | 1521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秋金 |
49,400,857 權 |
| 董事 | 1521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鄧富吉 |
49,160,015 權 |
| 董事 | 1521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薛道隆 |
48,819,765權 |
| 董事 | 1521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自培 |
48,479,515權 |
| 獨立董事 | R220 ** | 葉惠心女士 | 47,987,943 櫂 |
| 獨立董事 | Q100** | 馬小康先生 | 47,756,302 櫂 |
| 獨立董事 | 417 | 何文賢先生 | 47,485,448 權 |
四、討論事項(2)
- 案 由: 擬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限制案, 謹請討論。 (董事會提)
- 說 明: 一、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 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因本公司董事或有投資或有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爰依法提請 股東會同意·
- 三、擬提請民國110年股東常會解除之董事競業限制項目,請參閱附件八。
-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五、臨時動議:無。
六、散 會: 下午 2 時 23 分。
附件一
Deloitte.

带信融会查补随军整所 11073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20樓
Deloitte & Touche 20F. Taipei Nan Shan Plaza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73,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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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報告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鑒:
查核意見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9年及108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109年及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 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9年及108 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09年及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 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 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 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眾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 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 國 109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 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9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 如下:
應收帳款減損估計
截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應收帳款淨額 為 699,243 仟元 (已扣除備抵損失4,025 仟元), 佔合併資產總額32%, 對整體合併財務 報表係屬重大。
管理階層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9號之規定,採用按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 認列應收帳款之備抵損失。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係使用準備矩陣計算,其考量客戶過 去違約記錄與現時財務狀況。於決定應收帳款是否已滅損時,涉及管理階層重大判斷及 會計估計,因是將其考量為關鍵查核事項。有關應收帳款之減損之會計政策及重要說明, 分別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二)、附註五及附註八。
本會計師因應上述關鍵查核事項所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對管理階層應收帳款減 損估計方法進行瞭解;複核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編製之預期信用損失之評 估模型及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評估其所採用之捐失率及抽核原始憑證重新計算帳齡是 否正確,此外,抽核應收帳款期後收款情形,評估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估 計應收帳款可回收性之合理性。
其他事項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09及108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 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 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 意圖清算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 行之其他方案。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 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 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 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 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 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
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 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 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 目的非對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眾福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 於 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 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 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 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 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 ,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 國 109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 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 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葉 淑 堳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0990031652 號
華
民.
國
中
會計師 明 住
$H$

18
$\mathbf{B}$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號
3
月
9
年
$1\quad1\quad0$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09年12月31日 | 108年12月31日 | ||||||||||||
|---|---|---|---|---|---|---|---|---|---|---|---|---|---|
| 代 碼 |
資 | 產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 | \$ | 377,470 | 18 | \$ | 487,649 | 27 |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 $\blacksquare$ | 3,928 | $\overline{\phantom{a}}$ | |||||||||
| 1170 | 應收帳款 | 699,243 | 32 | 488,562 | 28 | ||||||||
| 1180 | 應收關係人款項 | 125,700 | 6 | 22,887 | $\overline{\phantom{a}}$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9,477 | 4,057 | ÷, | |||||||||
| 130 X | 存貨 | 447,450 | 21 | 281,334 | 16 | ||||||||
| 1429 | 預付款項 | 25,618 | ł | 20,301 | I.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639 | 641 | ž, | |||||||||
| 11XX | 流動資產總計 | 1,685,597 | 78 | 1,309,359 | 73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10,397 | J | 11,016 | $\mathbf{I}$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354,402 | 16 | 359,369 | 20 |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40,858 | $\overline{2}$ | 41,924 | $\overline{\mathbf{2}}$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 | 32,743 | $\overline{2}$ | 27,875 | $\overline{\mathbf{2}}$ | ||||||||
| 1780 | 無形資產 | 4,439 | 3,609 | ¥,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10,029 | 14,339 | L | |||||||||
| 1975 | 淨確定福利資產 - 非流動 | 6,395 | 5,540 | ||||||||||
| 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11.154 | 8,937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總計 | 470,417 | 22 | 472,609 | 27 | ||||||||
| IXXX | 資 | 產 總 |
計 | \$2,156,014 | $\overline{\phantom{0}}$ | \$1,781,968 | 100 | ||||||
| 碼 代 |
負 | 債 | 及 | 權 | 益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 | 86,432 | 4 | \$ | 86,264 | 5 | ||||||
| 212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 | 5,306 | $\overline{\phantom{a}}$ | 2,295 | $\frac{1}{2}$ | ||||||||
| 2130 | 合約負債 - 流動 | 27,973 | $\mathbf{I}$ | 26,689 | $\mathbf{2}$ | ||||||||
| 2150 | 應付票據 | 135 | $\overline{\phantom{a}}$ | 5,697 | $\blacksquare$ | ||||||||
| 2170 | 應付帳款 | 660,232 | 31 | 397,054 | 22 | ||||||||
| 2180 | 應付關係人款項 | 42,326 | 2 | 13,716 | $\mathbf{I}$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104,249 | 5 | 77,284 | 4 |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 | 57,269 | 3 | 36,677 | 2 | ||||||||
| 2250 | 負債準備 - 流動 | 898 | L, | 939 | ä, | ||||||||
| 2280 | 租賃負債 - 流動 | 8,484 | × | 7,385 | ÷. | ||||||||
| 2320 |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 ÷, | ä, | 13,200 | L |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 | 552 | ٠ | 425 | |||||||||
| 2IXX | 流動負債總計 | 993,856 | 46 | 667.625 | 37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 | 26,800 | $\overline{2}$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7,965 | 8,457 | $\sim$ | |||||||||
| 2580 | 租賃負債 - 非流動 | 25,234 | 26,491 | $\overline{\mathbf{2}}$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1,224 | 1,135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總計 | 34,423 | $\overline{2}$ | 62.883 | 4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028,279 | 48 | 730,508 | 41 | ||||||||
| 權 | 益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693.996 | 32 | 693,996 | 39 | ||||||||
| 3200 | 資本公積 | 60,000 | 3 | 60,000 | $\overline{\mathbf{3}}$ | ||||||||
| 保留盈餘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45,587 | 2 | 24,712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28,719 | ı | 21,329 | I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327,242 | $\overline{15}$ | 280,142 | 16 | ||||||||
| 3300 | 保留盈餘總計 | 401,548 | 18 | 326, 183 | 18 | ||||||||
| 3400 | 其他權益 | 27.809) | $\perp$ | $28.719$ ) | $\bot$ | ||||||||
| 3XXX | 權益總計 | 1.127.735 | _52 | 1,051,460 | $-59$ | ||||||||
| 負 | 債 及 權 |
益總計 | \$2.156.014 |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1.781.968 | $\underline{\underline{\bot 00}}$ |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經理人

會計主管: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 代 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 | 2,836,726 | 100 | \$ | 2,711,425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 | 2,311,040 | 82 | 2,179,666 | 8 1 | |||
| 5900 | 營業毛利 | 525,686 | 18 | 531,759 | 9 | |||
| 5910 | 未實現銷貨利益 | 1.154) | ||||||
| 5920 | 已實現銷貨利益 | 1.187 | ||||||
| 5950 | 營業毛利淨額 | 526,873 | 18 | 530,605 | 9 | |||
| 營業費用 | ||||||||
| 6100 | 推銷費用 | 61,026 | $\overline{2}$ | 60,435 | $\mathbf{2}$ | |||
| 6200 | 管理費用 | 129,715 | $\overline{\mathbf{4}}$ | 145,296 | 5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75,005 | 3 | 76,303 | 3 | |||
| 6450 |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 2,767) | $\overline{\phantom{a}}$ | 7,432)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262,979 | 9 | 274.602 | 10 | |||
| 6900 | 營業淨利 | 263,894 | $\overline{9}$ | 256,003 | $\overline{9}$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100 | 利息收入 | 436 | 1,186 | |||||
| 7190 | 其他收入 | 5,102 | 4,889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overline{(\ }$ | 22,614) | $\vert$ ) $\overline{(\cdot)}$ |
14,289 | |||
| 7050 | 財務成本 | $\overline{(\ }$ | 5,246) | $\overline{(}$ | 7,240) | |||
| 706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 | |||||||
| 業損益之份額 | 1,484) | 402)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 | |||||||
| 計 | 23,806) | $(\underline{\underline{\phantom{A}}})$ | 12,722 | 1 |
(接次頁)
$\bar{\mathcal{I}}$
(承前頁)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 代 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7900 | 稅前淨利 | 240,088 | 8 | 268,725 | 10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61,018) | $\left( \underline{\hspace{1cm}} 2 \right)$ | $($ 59,976) | $(\underline{\underline{\phantom{A}}})$ | ||
| 8200 | 本年度淨利 | 179,070 | 6 | 208,749 | $\overline{z}$ | ||
|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 | ||||||
| 量數 | 394 | 687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 | ||||||
| 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 | ||||||
| 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1,232 | $\overline{(}$ | 7,259) | ||||
| 83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 | ||||||
| 聯企業之其他綜合 | |||||||
| 損益之份額 | 322) | 13L) | |||||
| 8300 |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
| (税後淨額) | 1.304 | $\overline{ }$ | 6,703) | ÷ | |||
| 8500 |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mathbf{s}$ | 180,374 | 6 | \$ | 202,046 | 7 |
| 淨利歸屬於: | |||||||
| 8610 | 本公司業主 | $\mathfrak{D}$ | 179,070 | $6\phantom{1}6$ | \$ | 208,749 | $\overline{\mathbf{8}}$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本公司業主 | $\mathbf{r}$ | 180,374 | $6 \overline{6}$ | $\frac{2}{3}$ | 202,046 | 7 |
| 每股盈餘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 | ₹ | 2.58 | \$ | 3.01 | ||
| 9850 | 稀釋每股盈餘 | $\overline{r}$ | 2.55 | $\overline{\mathbf{z}}$ | 2.98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mathcal{C}_0$
| 厑 ্ব ዙ 及 |
$\mathbf \pi$ m 皿 $\overline{5}$ ΜH |
|---|---|
| 唖 眨 |
ိ 制 叱 |
ł,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 | 108年1月1日餘額 $\overline{\mathbf{z}}$ |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R |
108年1月1日重編後餘額 45 |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股東現金股利 107年度盈餘分配 23 85 $\overline{\mathbf{z}}$ |
108年度凈利 $\overline{\circ}$ |
108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ΰ |
108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ő |
08年12月31日餘額 $\overline{N}$ |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股東現金股利 108年度盈餘分配 ă, $\mathbbm{S}$ a |
109年度凈利 $\overline{\Omega}$ |
109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ő |
109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ă |
09年12月31日餘額 $\overline{N}$ |
|
|---|---|---|---|---|---|---|---|---|---|---|---|---|---|---|
| $\overline{\mathbf{r}}$ 股 骏 通 鄁 |
693,996 $\bullet$ |
693,996 | ٠ $\pm$ |
693,996 | Ħ 74 ٠ |
693,996 ₩ |
||||||||
| 積 公 ₩ 躛 |
60,000 ₩ |
60,000 | 60,000 | 60,000 ⊶ |
||||||||||
| 穫 $\approx$ 骺 頥 倪 保法 |
13,711 ₩ |
13.711 | 1001 11,001 |
24,712 | 20,875 20,875 |
45,587 ู⊶ |
||||||||
| 譚 公 鑑 闢 园 特 Q⊞ |
20,740 $\theta$ |
20.740 | 589 589 |
21,329 | 7,390 7,390 |
28,719 69 |
||||||||
| 餘 骺 阒 圌 \$ ₩ 闢 |
5 ,744 ↮ |
. پ |
151,696 | 589 69.400 80,990 1,001 |
208,749 | 687 | 209,436 | 280, 142 | 20,875) 7,390) 104,099) 132.364 |
179,070 | 394 | 179.464 | 327.242 ₩ |
|
| 粕 檴 有 其 |
竆 構算 機換 蚩 資 薬 薬 攃 兌 外務 $\frac{1}{2}$ 圌 N |
21,329) ↮ |
21.329 | 7,390) | $7,390$ ) | 28,719) | $\frac{910}{5}$ | $\frac{910}{2}$ | 27,809 ω, |
|||||
| 纜 粕 權 |
疝 918,862 $\Theta$ |
ञ्च | 918.814 | 69.400) 69,400 |
208,749 | 6.703 | 202,046 | 1,051,460 | 104,099 104.099 |
179,070 | प्रैल | 180.374 | 1.127.735 |
董事長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ā 經理人
Œ 闾 會計主管:
$1.127.735$
$(3 - 27,802)$
$227.242$
$\tilde{c}$

民國109年及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代 碼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A10000 | 本年度税前淨利 | \$ | 240,088 | \$ | 268,725 |
| A20010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48,473 | 48,573 |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1,912 | 1,233 | ||
| A20300 |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 € | 2,767) | $\overline{ }$ | 7,432) |
| A204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 | ||||
| 產及負債之淨利益 | $10,709$ ) | ( | 15,510) | ||
| A20900 | 財務成本 | 5,246 | 7,240 |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436) | ( | 1,186) | |
| A2230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失 | ||||
| 之份額 | 1,484 | 402 | |||
| A22500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損失 | 1,538 | 1,298 | |||
| A23800 | 存貨跌價及呆滯回升利益 | 11,277) | ( | 26,206) | |
| A23900 | 未實現銷貨利益 | 1,154 | |||
| A23900 | 已實現銷貨利益 | 1,187) | |||
| A29900 | 租賃修改利益 | 2) | 105) | ||
| A30000 |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 | ||||
| A31115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
| 金融資產 | 35,395 | ( | 4,095) | ||
| A31150 | 應收帳款 | 207,918) | 21,114 | ||
| A31160 | 應收關係人款項 | 102, 813) | ( | 13,962) | |
| A31180 | 其他應收款 | 5,420) | 4,951 | ||
| A31200 | 貨 存 |
154,717) | 270,979 | ||
| A31230 | 預付款項 | 5,317) | 2,520 | ||
| A31240 | 其他流動資產 | $\overline{2}$ | 238) | ||
| A31990 | 淨確定福利資產 | 461) | $\left($ | 496) | |
| A32110 |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 17,747) | 17,972 | ||
| A32125 | 合約負債-流動 | 1,284 | 18,805) | ||
| A32130 | 應付票據 | 5,562) | 27,092) | ||
| A32150 | 應付帳款 | 263,178 | $122,506$ ) | ||
| A32160 | 應付關係人款項 | 28,610 | 5,354 | ||
| A32180 | 其他應付款 | 27,052 | 28,462 |
(接次頁)
(承前頁)
| 代 碼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 A32200 | 負債準備 | 41) | 52) |
| A32230 | 其他流動負債 | 127 | 206) |
| A33000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128,015 | 442,086 |
| A33100 | 收取之利息 | 436 | 1,186 |
| A33300 | 支付之利息 | 5,333) | 7,148)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稅 | 36,613) | 54.154)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86,505 | 381,970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2700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40,479) ( |
38,872) € |
| B028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4 1 | |
| B03800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1,184 | |
| B04200 | 其他應收款減少 | 6,333 | |
| B04500 | 取得無形資產 | 2,726) | 2,822) ( |
| B067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1,890) | |
| B068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 4,791 | |
| B07100 | 預付設備款增加 | 1,511) |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45,422) | 30,529)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0200 | 短期借款減少 | 139,716) | |
| C01600 | 舉借長期借款 | 40,000 | |
| C01700 | 償還長期借款 | 40,000) | 20,200) |
| C03000 | 存入保證金增加 | 88 | |
| C03100 | 存入保證金減少 | 42) | |
| C04020 |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 8,013) | 8,235) |
| C04500 | 發放現金股利 | 104,099) | 69,400)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52,023) | 197,593 ) |
| DDDD | 匯率變動對現金之影響 | 76 L | 5,513 |
| EEEE | 本年度現金(減少)增加數 | $110, 179$ ) | 159,361 |
| E00100 | 年初現金餘額 | 487.649 | 328,288 |
| E00200 | 年底現金餘額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377.470 S. |
487,649 \$ |

$\hat{\sigma}$
經理人:


Deloitte.

11073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20樓
Deloitte & Touche 20F, Taipei Nan Shan Plaza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73, Taiwan
Tel:+886 (2) 2725-9988 Fax:+886 (2) 4051-6888 www.deloitte.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杳核意見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及108年12月31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9年及 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 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杳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及108年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狀 況, 暨民國109年及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 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 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 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 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度個體 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 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應收帳款減損估計
截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淨額為695,614仟元(已 扣除備抵損失4,007仟元),佔資產總額38%,對整體個體財務報表係屬重大。
管理 階 層 依 照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公 報 第 9號 之 規 定 , 採 用 簡 化 作 法 按 存 續 期 間 預 期 信 用 損失認列應收帳款之備抵損失。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係使用準備矩陣計算,其考量客戶過
去達約記錄與現時財務狀況。於決定應收帳款是否已減損時,涉及管理階層重大判斷及會計 估計,因是將其考量為關鍵查核事項。有關應收帳款之減損之會計政策及重要說明,分別參 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一)附註五及附註八。
本會計師因應上述關鍵查核事項所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評估對管理階層應收帳款減 損估計方法進行瞭解;複核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製之預期信用損失之評估模型及應收帳 款帳齡分析表,評估其所採用之損失率及抽核原始憑證重新計算帳齡是否正確,此外,抽核 應收帳款期後收款情形,評估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估計應收帳款可回收性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表,且 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 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眾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 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 亦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 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 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 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 非對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眾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 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
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 致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是否允 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 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眾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度個體 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 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自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 $L_{\rm V}$ can be a set of $\sim$ . The set of $\sim$ $L_{\rm V}$ and $L_{\rm V}$ and $L_{\rm V}$ is a set of $L_{\rm V}$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109年12月31日 | 108年12月31日 | ||||||||||||||
| 代 碼 |
資 | 產 | 金 | 額 ℅ |
金 | 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 | \$ | 342,969 | 19 | \$ | 458,479 | 32 |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 $\overline{\phantom{a}}$ | 3,928 | $\tilde{\phantom{a}}$ | |||||||||||
| 1170 | 應收帳款 | 695,614 | 38 | 448,950 | 31 | ||||||||||
| 1180 | 應收關係人款項 | 125,700 | 7 | 24,438 | $\overline{\mathbf{2}}$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9,477 | 4,009 | $\sim$ | |||||||||||
| 130X | 存貨 | 273,532 | 15 | 175,643 | 12 | ||||||||||
| 1410 | 預付款項 | 8,450 | 8,317 | T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639 | ٠ | 641 | $\cdot$ | ||||||||||
| 11XX | 流動資產總計 | 1,456,381 | $-79$ | 1,124,405 | 78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285,841 | 16 | 236,590 | 16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38,864 | $\overline{2}$ | 27,673 | $\mathbf{2}$ |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32,444 | $\overline{2}$ | 33,254 | $\overline{2}$ | ||||||||||
| 1780 | 無形資產 | 2,579 | 2,492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6,732 | 9,746 | т | |||||||||||
| 1975 | 淨確定福利資產 - 非流動 | 6,395 | 5,540 | ||||||||||||
| 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8,808 | $\mathbf{I}$ | 6,521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總計 | 381,663 | $-21$ | 321.816 | 22 | ||||||||||
| IXXX | 資 | 產 | 總 | 計 | \$1.838.044 |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1,446.221 | 100 | |||||||
| 代 碼 |
負 | 債 | 及 | 權 | 益 | ||||||||||
| 流動負債 | |||||||||||||||
| 212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 | \$ | 5,306 | \$ | 2,295 | ă, | |||||||||
| 2130 | 合約負償 - 流動 | 23,939 | $\mathbf{I}$ | 24,108 | $\overline{2}$ | ||||||||||
| 2150 | 應付票據 | 135 | 5,697 | × | |||||||||||
| 2170 | 應付帳款 | 354,916 | 19 | 190,212 | 13 | ||||||||||
| 2180 | 應付關係人款項 | 171,877 | $\overline{2}$ | $-13,716$ | L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65,403 | 4 | 49,921 | $\overline{\mathbf{3}}$ |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 | 49,334 | 3 | 29,044 | $\overline{2}$ | ||||||||||
| 2250 | 負債準備 - 流動 | 898 | 939 | ||||||||||||
| 2280 | 租賃負債 - 流動 | 8,484 | 7,385 | ||||||||||||
| 2320 |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 $\mathbb{C}$ | 13,200 |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 | 466 | $\overline{\phantom{a}}$ | 339 | |||||||||||
| 2IXX | 流動負債總計 | 680.758 | 37 | 336,856 | 23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 | ÷. | 26,800 | $\overline{2}$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
| 2580 | 租賃負債 - 非流動 | 4,317 | ×. | 4,614 | |||||||||||
| 非流動負債總計 | 25,234 | $\overline{2}$ $\overline{2}$ |
26,491 | $\overline{\mathbf{2}}$ $\overline{4}$ |
|||||||||||
| 25XX | 29,551 | 57,905 | |||||||||||||
| 2XXX | 負債總計 | 710,309 | $\frac{39}{2}$ | 394,761 | $\frac{27}{2}$ | ||||||||||
| 槯 | 益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693,996 | $-38$ | 693,996 | 48 | ||||||||||
| 3200 | 資本公積 | 60.000 | 3 | 60,000 | $\overline{4}$ | ||||||||||
| 保留盈餘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45,587 | $\overline{2}$ | 24,712 | 2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28,719 | 2 | 21,329 | 2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327,242 | 18 | 280, 142 | $\overline{19}$ | ||||||||||
| 3300 | 保留盈餘總計 | 401,548 | 22 | 326,183 | 23 | ||||||||||
| 3400 | 其他權益 | 27,809) | $\frac{2}{ }$ | $28.719$ ) | (2) | ||||||||||
| 3XXX | 權益總計 | 1.127.735 | $-61$ | 1,051,460 | $-73$ | ||||||||||
| 負 | 債及權益總 | 計 | \$1.838.044 | $\overline{\square 00}$ | \$1,446,221 | $\overline{10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1E)
經理人: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 每股盈餘為元 | |||||||
|---|---|---|---|---|---|---|---|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代 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2,728,914 | 100 | \$2,575,636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 | 2,341.497 | 86 | 2.203,526 | 86 | ||
| 5900 | 營業毛利 | 387,417 | 4 | 372,110 | 4 | ||
| 5910 | 未實現銷貨利益 | € | 1,154) | ||||
| 5920 | 已實現銷貨利益 | 1.187 | Ξ | ||||
| 5950 | 營業毛利淨額 | 388,604 | $\overline{14}$ | 370,956 | $\overline{14}$ | ||
| 營業費用 | |||||||
| 6100 | 推銷費用 | 48,927 | $\overline{2}$ | 49,720 | $\overline{2}$ | ||
| 6200 | 管理費用 | 80,433 | 3 | 87,612 | 3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60,855 | $\overline{2}$ | 61,040 | $\overline{2}$ | ||
| 6450 |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 2,777) | Ξ | 7,434)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187,438 | $\overline{7}$ | 190,938 | $\overline{7}$ | ||
| 6900 | 營業淨利 | 201.166 | $\overline{7}$ | 180,018 | $\overline{7}$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利息收入 | 382 | 1,109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C | 24,781) | $\left($ $\left \ \right $ |
19,414 | Т | |
| 7050 | 財務成本 | $\overline{(\ }$ | 1,232) | $\overline{(\cdot)}$ | 1,477) | ||
| 70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 | ||||||
| 7000 | 及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 |
47.154 | $\overline{2}$ | 48,759 | $\overline{2}$ | ||
| 計 | 21.523 | L | 67.805 | 3 |
(接次頁)
(承前頁)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 代 碼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 7900 | 税前淨利 | 222,689 | 8 | 247,823 | 10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43.619 | 39.074 | $\overline{2}$ | |
| 8200 | 本年度淨利 | 179,070 | $\overline{z}$ | 208.749 | $\overline{\mathbf{8}}$ |
| 8310 8311 8360 8380 |
其他綜合損益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 量數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 項目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 公司及關聯企業 之其他綜合損益 |
394 | 687 | ||
| 8300 | 之份額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910 | 7,390) | ||
| (稅後淨額) | 1,304 | 6,703) | |||
| 8500 |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180,374 $\overline{v}$ |
$\overline{7}$ | 202.046 S |
$\overline{8}$ |
| 每股盈餘 | |||||
| 9750 9850 |
基本每股盈餘 稀釋每股盈餘 |
2.58 \$ ₹ 2.55 |
3.01 $\overline{\mathbf{z}}$ \$ 2.98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108年1月1日重編後餘額 108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108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109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109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108年12月31日餘額 109年12月31日餘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股東現金股利 特別盈餘公積 股東現金股利 法定盈餘公積 108年1月1日餘額 107年度盈餘分配 108年度盈餘分配 108年度凈利 109年度淨利 代詞 ő ă $\boldsymbol{z}$ $\frac{15}{2}$ $\overline{\Omega}$ δ ă $\bar{\mathbf{z}}$ $\overline{\circ}$ $\Xi$ ă, $\overline{\mathsf{N}}$ $\overline{\mathbf{N}}$ 85 85 $\overline{\omega}$ $\overline{\mathbf{a}}$ |
₩ + 30 H 693,996 693,996 × Ţ. -11 ٠ $\blacksquare$ 693,996 $\blacksquare$ 693,996 笺 串 通 69 摦 |
民國109年及 138年7月1日 第12月31日 積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公 $\blacktriangleright$ 69 ⊶ 膩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聼 除公 24,712 20,875 20,875 13,711 13.711 1.001 45,587 11,001 嘲 伬 မှ 垠 氓 |
闂 輕 盈餘公 20,740 20,740 589 589 21,329 7,390 28.719 7.390 灵 ₩ ശା \$ gli |
餘 第 $11,001$ ) 20,875) 7,390) 104,099) $\widetilde{\mathbf{B}}$ 132.364) 80,990) 69.400 589 151,744 151,696 208,749 280, 142 179,070 碅 209.436 179.464 394 327,242 687 圌 宋 ↮ 69 枨 |
$\mathbf{m}$ 構算額 7.390) 28,719) 7.390 27,802) 咸 機換 21,329 21,329) $\frac{910}{5}$ 910 差 運表 絈 樂 營報 權 K も 外務 କ କ 堿 國財 $\mathcal{N}$ |
單位:新台幣仟元 盂 69.400) 104.099 69,400) $-6.703$ 104.099 $\ddot{a}$ 208,749 202.046 1,051,460 179,070 918,862 918.814 1.304 180.374 1.127.735 鬤 粕 ₩ 權 |
|---|---|---|---|---|---|---|---|
| $\sim$ $-$ 植事長 |
23 經理人 |
中御出花御 | |||||
支援の看護
眾種
$\overline{2}$
i,

民國109年及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代 碼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A10000 | 本年度税前淨利 | \$ | 222,689 | \$ | 247,823 |
| A20010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19,057 | 16,902 |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1,479 | 1,008 | ||
| A20300 |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 ( | 2,777) | € | 7,434) |
| A204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 | ||||
| 產及負債之利益 | $\overline{(}$ | 10,709) | € | 15,510) | |
| A20900 | 財務成本 | 1,232 | 1,477 |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overline{\phantom{a}}$ | 382) | $\overline{ }$ | 1,109) |
| A2240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 | ||||
| 企業損益之份額 | € | 47,154) | € | 48,759) | |
| A22500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損失 | 1,088 | ||||
| A23800 | 存貨跌價及呆滯回升利益 | € | 6,262) | € | 17,285) |
| A24000 | 未實現銷貨利益 | 1,154 | |||
| A23900 | 已實現銷貨利益 | ( | 1,187) | ||
| A29900 | 租賃修改利益 | ( | 2) | $\overline{(}$ | 105) |
| A30000 |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 ||||
| A31115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
| 金融資產 | 35,395 | € | 4,095) | ||
| A31150 | 應收帳款 | 243,887) | 45,628 | ||
| A31160 | 應收關係人款項 | 101,262) | 38,646 | ||
| A31180 | 其他應收款 | 5,468) | 4,999 | ||
| A31200 | 貨 存 |
91,627) | 213,587 | ||
| A31230 | 預付款項 | 133) | 783 | ||
| A31240 | 其他流動資產 | $\overline{2}$ | € | 238) | |
| A31990 | 淨確定福利資產 | 461) | ( | 496) | |
| A32110 |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 17,747) | 177,972 | ||
| A32125 | 合約負債-流動 | 169) | € | 16,258) | |
| A32130 | 應付票據 | 5,562) | € | 27,092) | |
| A32150 | 應付帳款 | 164,704 | ( | 82,728) | |
| A32160 | 應付關係人款項 | 158,161 | 5,354 |
(接次頁)
(承前頁)
| 代 碼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 A32180 | 其他應付款 | 15,507 | 10,188 |
| A32200 | 負債準備 | 41) ( |
52) |
| A32230 | 其他流動負債 | 127 | 292) |
| A33000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83,523 | 385,156 |
| A33100 | 收取之利息 | 382 | 1,109 |
| A33300 | 支付之利息 | 1,257) | 1,572)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稅 | 20,612) | 37,038)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62,036 | 347,655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2700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21,581) $\overline{(\ }$ |
23,057) ( |
| B028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39 | |
| B03800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1,184 | 1,707 |
| B04200 | 其他應收款減少 | 6,333 | |
| B04500 | 取得無形資產 | 1,566) | 1,975) € |
| B07100 | 預付設備款增加 | 1,582) | |
| B067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增加) | $1,889$ ) | 1,326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5,434) | 15,627)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0200 | 短期借款減少 | 118,679) ( |
|
| C01600 | 舉借長期借款 | 40,000 | |
| C01700 | 償還長期借款 | 40,000) | 20,200) |
| C04020 |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 8,013) | 8,235) |
| C04500 | 發放現金股利 | $104,099$ ) | 69,400)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52, 112) | 176,514) |
| EEEE | 本年度現金增加 (減少)數 | 115,510) € |
155,514 |
| E00100 | 年初現金餘額 | 458,479 | 302,965 |
| E00200 | 年底現金餘額 | \$342,969 | \$458,479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附件二民國 109 年度盈餘分派表
民國 109 年度盈餘分派表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本期税後淨利 | 179,069,965 |
| 加:確定福利計畫精算利益列入保留盈餘 | 393,441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17, 946, 341) |
| 加: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908,967 |
| 109年度可供分派盈餘 | 162,426,032 |
| 加:期初未分配盈餘 | 147,778,376 |
| 截至109年度累積可供分派盈餘 | 310,204,408 |
| 分派項目: | |
| 股東現金紅利 (每仟股配發1,500元) | (104,099,474) |
| 期末未分派盈餘 | 206, 104, 934 |
附註:本次股東現金紅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 數,由小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配總額。

會計主管:
附件三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 理由 |
|---|---|---|---|
|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取得專家意見 |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取得專家意見 | ||
| 第七條 | 評估及作業程序 | 評估及作業程序 | 配合 |
| 本公司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 | 本公司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 | 實際 | |
| 司内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業辦理。 | 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業辦理。 | 需要 | |
| 二、取得專家意見 | 二、取得專家意見 | ||
| (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 除符含 | 修 | |
| 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交易金額達 |
下列規定情事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
正 | |
|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 | ||
|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 | ||
| 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 | 用專家報告者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 | ||
|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 |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 ||
|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 | 號規定辦理— | ||
| 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工体法律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而以 現金出資取得有價證券 目取得 |
||
| 有價語券所実彰之權利與出資ト | |||
| 例相當者 | |||
| 2.参與認購標的公司依相關注令辦理 | |||
| 現金增資而按面額發行之有價證券 | |||
| ≭ 2.冬朔望膳百接或周接百分 |
|||
| 投资公司触理现金增资经行之有偏 | |||
| 路券,或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周 | |||
| 万相参與認購現金增資發行有價認 | |||
| 券者。 | |||
| 4. 於語券交易所或語券商變業處所 貫喜フト市、上欄及軍糧有偶絡 |
|||
| 券。 | |||
| 5. 事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便 | |||
| 券。 | |||
| $6$ $\sqrt{11}$ $\frac{1}{2}$ $\frac{1}{2}$ $\frac{1}{2}$ 7.依諦券交易所或欄買中心之上市 |
|||
| (櫃)證券標購辦法或拍賣辦法 | |||
| 取得或虐分上市 | |||
| 票。 8.参與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 |
|||
| 認股或於國內認購公司債(含金融 | |||
| 虞券)而取得 · 且取得之有價證 | |||
| 非屬私事有價語券者。 | |||
| 9.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 | |||
| 條第一項規定於基金成立前申購 國內私募基金者 |
|||
| 10.申購或買回之國內私募基金 如 | |||
| 信託契約中已載明投資策略除證 | |||
| 券信用交易及所持未沖鎖證券相 關商品部位外, 餘與公墓基金之 |
|||
| (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 · 得 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
投資範圍相同者。 | ||
| 見・ | (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 | ||
| 分資產者, 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 | |||
| 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 第八條 |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一、(略) 二、(略)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審計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委員會承認部份免再計入。 |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略) 二、(略)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十二條第 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 承認部份免再計入。 |
配合 實際 需要 修 IE™ |
|---|---|---|---|
|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 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或盧 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及供營業使用之不動同復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十五條 產使用權資產於新台幣參億元以內者 · 董事長先行決行 · 授權 董事長在新台幣臺億伍仟萬元內先行決 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本公司之子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 追認: 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 · 從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 事前項交易於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以內者 · 董事長先行決 資產 ·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略) |
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 審計委員會及 董事會 2—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 |
||
| 第九條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取得專家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意見 - 、(略) - 、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
產 - (略) 應取得專家意見 - 、(略) □﹑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專家評 估意見報告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實 本額百分フー或新事幣参伯墓元以上 老雁諸事家出目鑑價超生 司的得武虎公無形容圣武其使田裡容 |
配合 實際 需要 修 $\mathbb{E}^*$ |
| (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於事實發生 日前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 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_)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 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份免再計入· |
高之亦具全額達實收留木麵百分之一或新 臺幣貳仟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 告。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 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於事實發生日前應 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新增) |
||
| 第十條 |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略) (三)(略) 3.衍生性交易之核決權限 A.避險性交易之核決權限 王公司 本公司 接決權人 海董 盘日 超量 胜日 USD 10M以上 USD 30M以上 USD 5M以上 董事長 USD 15M以上 |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略) (三)(略) 3.衍生性交易之核決權限 A 避險性交易之核決權限 胶决餐人 每日交易權限 漫展精部位交易健阳 財務主管 US\$3M以下(含) US\$20M以下(含) |
配合 實際 需要 修 正。 |
| 總經理 USD IOM USD 30M USD 5M USD 155M 財務部門最高決 USD 5 M USD 2:5M USD 7.5M USD 15M 策主管 (略) 5.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I)契約總額 A.匯率交易: a.依據公司因業務所產生之部位作 為規避風險之承作金額· b.契約總額不得超過該外幣淨資 產(或負債),加計預估未來12個月 預計營收(或採購)所產生之淨部 位;但屬資金調度性質之換匯交易(SWAP)不 在此限。 |
US\$30M以下(合) 四连样理 US\$3M 6M(A) 總經理 USS6M-10M(盒) US\$40M以下(含) USS10M以上 US\$40M以上 董事長 (略) 5.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1)契約總額 A.匯率交易: a.依據公司因業務所產生之部位作 為規避風險之承作金額。 b.契約總額不得超過該外幣淨資 產(或負債),加計預估未來12個 月預計營收(或採購)所產生之淨 部位。 |
| (2) 損失上限之訂定 (2)損失上限之訂定 A.避險交易損失上限金額: A.避險交易損失上限金額: 全部契約 個別契約 全部契約 個別契約 避險性交易損失 避險性交易損失 15% 20% 15% 20% 上限 上限 若已達全部契約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若已達全部契約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財務部門最 金額 交易人員應向財務部門最高決策 高決策主管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 主管提出書面報告 · 必要時提報董事 告 · 如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 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 會。 表示意見。 二、風險管理措施 二、風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風險管理: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 (一)信用風險管理: 生性金融商品之操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生性金融商品 作風險,故在市場風險管理,依下列 之操作風險,故在市場風險管理,依下列原則進行 原則進行: (1)交易對象:以國內外金融機構為主。 (1)交易對象:以國內外 著名 金融機構 (2)交易商品:以國內外金融機構提供之商品為限。 為主。 (2)交易商品:以國內外 著名 金融機構 提供之商品為限。 3)交易金額:同一交易對象之未沖銷 易金額 以不超過授權總額百分之 上為限,但董事長核准者則不在此 (二)市場風險管理: 以銀行提供之公開外匯交易市場為 (三)市場風險管理· 主,暫不考慮期貨市場 以銀行提供之公開外匯交易市場為主,暫不考慮期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 貨市場。 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 時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可在市場上軋 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以流動性較 高(即隨時可在市場上軋平)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 平)為主 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 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 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 交易的能力。 易的能力。 (四)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 (四)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 以自有資金為限— 且其操作金額應考 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 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 来。 (五)作業風險管理 (五)作業風險管理 1.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 I.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 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險 部稽核 · 以避免作業風險 2.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 2.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 、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3.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 3.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 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 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報告‧ 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 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 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一次 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 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 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財務部門最高 少每週應評估一次 惟若為業務需要 決策主管核示。 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 5. 財務部門最高決策主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 [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 董事會 授權 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 之高階主管人員。 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作範圍內、 5.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 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 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 失受限)時,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因應之措 否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 施·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 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 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作範圍 出席並表示意見。 內、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 持有部位已逾損失受限)時 · 應立即 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因應之措施。 (略) 三、内部稽核制度 (略) 三、内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 交易内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 内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内部控制之 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 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 環 作成稽核報告 如發現重大違 告 ·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 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規情事 · 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會。 會。 (略) |
(略) | (略) | ||
|---|---|---|---|---|
| 已依想定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前 頂诵知客計委員會事頂 應一併書 |
$\tilde{\chi}^{\dagger}$
| 第十二條 |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 增加 | |||||||||
|---|---|---|---|---|---|---|---|---|---|---|---|---|
| (略) | (略) | |||||||||||
| 二、前述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前述 第六款 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 項次 | ||||||||||||
| - 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前追溯推算一年 · 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 | |||||||||||
| (一)每筆交易金額 · | λ. | |||||||||||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 | L每筆交易金額· | |||||||||||
| 易之金額。 (三)一年内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 |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 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
| 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 | |||||||||||
| (四) 一年内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 | 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 |||||||||||
| 價證券之金額。 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 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項目 | 、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 |||||||||||
| 且交易金額達本條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按性質依規定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具有本條第 | |||||||||||
| 格式·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 一項應公告項目且交易金額達本條應公告 申報標準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 |
|||||||||||
| 四、公告申報程序 | 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 |||||||||||
|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證期局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 三、公告申報程序 | ||||||||||||
| 報。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本公司之子公 |
辦理公告申報。 |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證期局指定網站 | ||||||||||
| 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 |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本 | |||||||||||
| 站。 | 式 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 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 |
||||||||||
|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 | 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 |||||||||||
| 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 | 站。 | |||||||||||
| 目重行公告申報。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 |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 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 |
|||||||||||
| 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 | 即日起算二日内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 | |||||||||||
| 保存五年。 | 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 | 報。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應將相關契 | |||||||||
| (五)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 | 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 | |||||||||||
| 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 |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 | |||||||||||
| 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 | 少保存五年。 | 本公司 | |||||||||
| 事。 | (五)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 | |||||||||||
|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 |
|||||||||||
| 完成。 | 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或解除情事。 |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 | |||||||||||
|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 | ||||||||||||
| 約預定日程完成。 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
|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卜列規定辦理: | 配合 | ||||||||||
| 第十三條 | 一、子公司應依本處理程序辦理。但子公司已依金融監督 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 |||||||||||
| 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 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取得或處 | 實際 | ||||||||||
| 理準則」有關規定·並參酌本公司之意見訂定「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得依其制訂之取得或處分資(略) |
分資產處理程序」。 | 需要 | ||||||||||
| 產處理程序辦理 · | 修 | |||||||||||
| (略) | 正。 | |||||||||||
| 第十五條 | 實施與修訂 (略) |
實施與修訂 (略) |
配合 | |||||||||
| 資産項目 | 本公司 | 子公司 | 個別投資限用 | 實際 | ||||||||
| 被決審 王王主 |
植決權履 NT\$50,000.000 HLL |
披決量 王王全 |
放进舰船 NT\$25,000,000 HLE |
可投票精额 | 借別投資限額 | 翼直項目 非供慧系使用之不動 |
核決者 皆爾經營事會核決 |
核決離限 | 可投資細颤 淨值之30% |
需要 | ||
| 非供基準使用之不動 ■【大先決 ■及使用催不動産 夏事會服务 |
NT350.000.000(2)))// F | ■事長先決 道事查经数 |
NT\$25,000,000/201/2 E | 淨個之30% | 淨值之15% | 漫及使用媒不動產 | 淨值之15% | |||||
| 正事业 股椎投資 ■事長先決 |
NT\$50,000,000HLE N7330.000.000(2012TE |
重要象 ■■現先決 |
NT\$25,000,000F/.ht NT\$25,000,000(2))/2 F |
9 镇之200% | 浮值之S0% | 胆瘤抑黄 | 皆需經蓋事會核決 | 淨值 | 淨值之50% | 修 | ||
| 翼事金相 董事長 医明洵論保惧券 |
NT\$20,000,000以上 | 第三章机务 工具 |
MT\$10,000,000% L | 净值之30% | 净值之15% | 長期有過保信县 | 董事長 總經理 |
INT\$20,000,000以上 NT\$20,000,000(含)以下 |
淨值之30% | 淨值之15% | 正。 | |
| 農經理 塑事医 短期情势及贯常市場 |
NT\$20,000,000(含)以下 NT\$20,000,000以上 |
建設理 直单反 |
YTS10,000,000(含)以下 NT\$10,000,000 H |
浮值之10% | 浮伍之15% | 短期值券及货配市場 基金 |
兼事長 | NT\$20,000,000以上 | 淨值之30% | 淨值之15% | ||
| 暮余 農姫理 董事長 |
NT\$20,000,000(含)以下 NT\$20,000,000以上 |
直视理 童事長 |
NTS10,000,000(含)以下 NT\$10,000,000(1) } |
其它有價證券 | 總經理 董事長 |
NT\$20,000,000(含)以下 NT\$20,000,000以上 |
浮值之10% | 淨值之5% | ||||
| 其它有惧且身 塑模理 |
NT\$20,000,000(含)以下 | 读经理 | NT\$10,000,000(含)/LTF | 淨值之10% | 運賃之数 | 總經理 | NT\$20,000,000(含)以下 | |||||
| ※ 短期債券不得以任何質借、保證金或類似之方式透過乘 ※ 短期債券不得以任何質借、保證金或類似之 | ||||||||||||
| 數加倍之槓桿原理操作·造成擴大損益之效果· ※投資、設立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股 損益之效果。 |
方式透過乘數加倍之槓桿原理操作 · 造成擴大 | |||||||||||
| 份,不受長期股權可投資總額之限制。 | ※ 投資、設立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 | |||||||||||
| ※ 所稱之淨值,係指各公司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之子公司股份,不受長期股權可投資總額之限 | ||||||||||||
| 之權益。 | 制。 | |||||||||||
| 業主之權益。 | ※ 所稱之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 |
附件四資金貸與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 第一條 | 目的 本公司若因業務需要,需將資金貸與 其他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 · 均需依照本 作業程序辦理・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 依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 |
目的 本公司若因業務需要,需將資金貸與國合實際需要修 其他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 均需依照本 正 。 作業程序辦理。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 依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 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 |
|
| 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 準則』)之規定辦理。 |
準則』)之規定辦理・ 本公司直接及問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 過 50%之子公司,擬將資余貸與他人者 亦應依處理準則之規定及本公司作業程序 之規範・訂定該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 業程序: |
||
| 第二條 | 資金貸與對象及資金貸與總額及 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依公司法規定 · 本公司之資 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 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1.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 行號;前述所稱「業務往來」係指 與本公司有進貨或銷貨行為者・ 2.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 之子公司。 (二)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 四十為限。 I.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公司或行號 者,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 務往來金額或未來之業務往來金額為 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 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且不得超過本 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pm$ . 2.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子 公司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 |
資金貸與對象及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 對象之限額 (一)依公司法規定 本公司之資金 · 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 任何他人: 工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 行號 ; 前述所稱「業務往來」係指 與本公司有進貨或銷貨行為者。 2.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 者。 (二)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工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公司或行 號者·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 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而個別 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一 年度業務往來金額或未來一年內 可預估之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 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 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2.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 之公司或行號者·貸與總金額以不 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 值百分之二十為限。 |
配合實際需要修 正· |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白分之白之國外公司間或本公司直 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國外子公司對本公司 · 從事資金貸 與 不受前項之限制 其他有關資金 貸與之事宜,仍應依該公司所訂定之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辦理。 |
(三)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 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或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對本公 司 從事資金貸與 不受前項之限 制 其他有關資金貸與之事宜 仍 應依該公司所訂定之資金貸與他 人作業程序辦理。 |
| 第三條 | 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 以 不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 為準)為原則。 (二)貸放資金之利率應參酌本公司於金 融機構之存、借款利率依實際狀況 需要予以調整 • 放款利息之計收除 有特別規定者外 以每月計息一次 為原則,得按月收取、按季收取或 到期一次結算。 |
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 下。 不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 為準)為原則。 (二)貸放資金之利率應參酌本公司於金 融機構之存、借款利率訂定之。 (三) 放款利息之計收除有特別規定者 外 · 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 · 於約 定繳息日前一週通知借款人按時繳 具・ (四)本公司直接及問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自分之自之國外公司問 - 資金 貸 與之計息方式得適用當地法令之規 定,不受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 |
配合實際需要修 |
|---|---|---|---|
| 第四條 | 審查程序 (一)(略) 2.本公司與子公司間 · 或子公司間之資 金貸與 · 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 議 · 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 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 年之期間内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款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二條第 三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 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 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 \cdot$ 3.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將資金 貸與他人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並將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二)徵信調查 1.初次借款者 · 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 料及必要之財務資料,以便辦理 徵信工作。 2.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於提出續 借時重新辦理徵信調查‧如為重 大或緊急事件,則視實際需要隨 時辦理。 |
制工 審查程序 (一)(略) 2.本公司直接及問接合計持有表決權股 份超過50%之子公司 · 辦理資金貸與 事項時,亦須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後始可辦理 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 3.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 金貸與 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 議 · 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 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 年之期間内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款所稱一定額度 · 除符合第二條第 三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 -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 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 \cdot$ 4.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將資金 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 並將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二)徵信調查 1.初次借款者 · 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 料及財務資料,以便辦理徵信工 作。 2.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於提出續 借時重新辦理徵信調查,如為重 大或緊急事件,則視實際需要隨 時辦理。 3.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 - 且年度財 務報表已委請會計師辦妥融資簽 證:則得沿用尚未超過一年之謂 查報告 · 併同該期之會計師查核 簽證報告 以作為貸放之參考 · |
配合實際需要修 正 • |
| 4.本公司對借款人作觀信調查時 | ||
|---|---|---|
| 應一併評估資金貸與對本公司之 | ||
| 蒼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 | ||
| 之影響: | ||
| (三)貸款核定及通知 | (三)貸款核定及通知 | |
| 1.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 · 董事會決議 | 1.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 · 董事會決議 | |
| 不擬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將婉 | 不擬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將婉 | |
| 拒理由儘速回覆借款人。 | 拒理由儘速回覆借款人。 | |
| 2.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 董事會決議 | 2.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 | |
| 同意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儘速 | 同意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儘速 | |
| 函告或電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 | 函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放款條 | |
| 放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 | 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 | |
| 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 | 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 | |
| 期限內辦妥簽約手續。 | 內辦妥簽約手續。 | |
| (四)保全 | (四)簽約對保 | |
| 借款人依前項規定申請動支融通資金 時,應提供同額之保證票據或擔保品作為 |
上貸放案件應由經辦人員擬定約據 | |
| 資金貸與之擔保 但資金貸與子公司除 | 條款,經審核合約內容已符合法 | |
| 外。 | 律及税法相關規定後再辦理簽約 | |
| 手繼工 | ||
| 2.約據内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 | ||
| 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約據 | ||
| 上簽章後,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 | ||
| 保手續 | ||
| (五)擔保品價值評估及權利設定 | ||
| 貸放案件如有擔保品者 | ||
| 供擔保品—並辦妥質權或抵押權設定 手 續 · 本公司亦需評估擔保品價值 · 以確 |
||
| 保本公司債權 | ||
| (六)保險 | ||
| 1.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 均 | ||
| 應投保火險及相關保險‧保險金 | ||
| 額以不低於擔保品質(抵)押價值 | ||
| 為原則‧保險單應註明以本公司 | ||
| 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 | ||
| 稱‧數量‧存放地點﹑保險條件﹑ | ||
| 保險批單等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條 | ||
| 件相符。 | ||
| 2. 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限屆滿 | ||
| 前·通知借款人續投保· | ||
| (七)撥款 | ||
| 貸放條件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 | ||
| 含約 · 辦妥擔保品質(抵)押設定登記 | ||
| 等,今朝千德抜對無誤塗,即可避動。 |
| 第五條 | 還款 | 還款 | 配合實際需要修 |
|---|---|---|---|
| 撥放後 · 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 其放後 · 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 ㅠ 。 | |||
| 務、業務以及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 務、業務以及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 | |||
| 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 | |||
| 形 · 在放款到期三個月前 · 應通知借款人 形 · 在放款到期一個月前 · 應通知借款人 | |||
| 届期清償本息。 | 屆期清償本息。 | ||
| 第六條 | 展期 | 展期 | 配合實際需要修 |
| 借款人於貸放案到期前,如有需要, | 借款人於貸放案到期前,如有需要: | 正。 | |
| 應於借款到期日前三個月申請展期續約 應於借款到期日前一個月申請展期續約 ・ | |||
| 本公司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重新辦理 本公司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重新辦理 | |||
| 相關手續 · | 相關手續。 | ||
| 第七條 | 資金貸與之記錄 | 案件之登記與保管 | 配合實際需要修 |
| 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 應建 立備 | — 、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 · 應建 正。 | ||
| 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 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 | |||
| 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作業程序 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作業 | |||
| 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程序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
| 二、貸放案件經辦人員對本身經辦之 | |||
| 案件,於撥貸後,應將約據 | |||
| 以及擔保品語件、保險單 | |||
| - 詳出保管品内容及客戶 早藤助 |
|||
| 誤即行案 | |||
| ,雙方並於保管品登記簿等 ≨⊺– |
|||
|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保管 | ||
| 第九條 | (略) |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略) |
配合實際需要修 |
| 三、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 三、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 | 正。 | ||
| 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金 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金 | |||
| 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 · 若發現有缺 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 · 若發現有缺 | |||
| 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 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 | |||
| 蹤報告,並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股報告 · 並通知審計委員會 · | ||
| 第十一條 | 罰則 | 罰則 | 配合實際需要修 |
|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因故意或重大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 | l正。 | ||
| 過失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本公司人事行 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相關法規提報考 | |||
| 政相關規章制度處理 · | 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背書保證施行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 第三條 | 背書保證對象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 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公司, (四)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 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 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 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 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所稱出資 · 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五)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達百分之九十以 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惟背書保證前‧應提 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且金額不得超過 |
背書保證對象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 (ニ)本公司之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 (ニ)本公司之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達百分之九十以 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惟背書保證前,應提 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且金額不得超過 |
配合實際需 要修正。 |
| 第四條 | 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 限。 背書保證之額度 (略) 制之外 · 則不得超過最近一年度或未來一年內 可預估之業務往來交易金額(雙方間進貨或銷 貨金額孰高者) 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資產總額減去負債 之餘額為準。 (四) (略) 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時,應評估該子公司之營 運風險及其對本公司之影響,並每季提本公司 董事會報告。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
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 限。 背書保證之額度 (略) (三)如因業務關係從事背書保證‧除前ニ款所述限 (三)如因業務關係從事背書保證‧除前ニ款所述限 制之外, 則不得超過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交易 之總額(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淨 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所載資產總額減去負債之餘額為準。 (四)(略) (五)本公司及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ニ分之 (五)本公司及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ニ分之 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時,應評估該子公司之營 運風險及其對本公司之影響,並提本公司董事 會報告。 |
配合實際需 要修正。 |
| 第六條 | 股份百之百之公司,不在此限。 (六)(略)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被背書保證企業需使用額度內之背書保證金額 時,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並填具申請 書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財務部應詳加評 估·並辦理徵信工作·評估項目包括其必要性 及合理性、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其 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對本 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 響 · 以及是否應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價值評 估等。 (二)財務部所建立之背書保證備查簿 · 應就背書保 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背書保證日 期、依本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擔保品內容 及其評估價值以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 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 (三)被背書保證企業還款時,應將還款之資料照會 |
(六)(略)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被背書保證企業需使用額度內之背書保證金額 時 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 並填具申請 書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 財務部應詳加評 估·並辦理徵信工作·評估項目包括其必要性 及合理性、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其 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對本 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 響, 以及是否應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價值評 估等。 (三)本公司財務部經辦人員將前項相關資料及評估 若辦理背書保證當時之累 未超過堂期淨值百分之五十、則早請喜 示杀辨理,嗣杀捏弱灾- - 舊事命追認・芋苦ま 保證累計餘額已超過當期淨值百分 送董事會核定,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三)財務部所建立之背書保證備查簿 應就背書保 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 期、背書保證日期、依本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 項、擔保品內容及其評估價值以及解除背書保 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 (四)被背書保證企業還款時,應將還款之資料照會 本公司,以便解除本公司保證之責任,並登載 |
配合實際需 要修正。 |
| 第八條 | 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本公司之内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 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 員會。 二、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 本程序第三條規定而嗣後不符合,或背書保證 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本程序 第四條所訂額度時 · 則稽核單位應督促財務部 對於該對象所背書保證之金額或超限部份應於 合約所訂期限屆滿時或訂定於一定期限內全部 消除 · 並將該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 · 以及報 告於董事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三、(略) |
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本公司之内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 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審計 委員會。 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 $=$ x 本程序第三條規定而嗣後不符合,或背書保證 配合實際需 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本辦法 第四條所訂額度時,則稽核單位應督促財務部 對於該對象所背書保證之金額或超限部份應於 合約所訂期限屆滿時或訂定於一定期限內全部 消除, 並將該改善計畫送各審計委員會, 以及 報告於董事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三、(略) |
要修正。 |
|---|---|---|---|
| 罰則 | 罰則 | ||
| 第十一條 |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 |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 | 配合實際需 |
| 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行政相關規章制度 處理· |
照本公司人事相關法規提報考核 · 依其情節輕重處 罰。 |
要修正。 | |
附件五董事選任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第五條 | 第1、2項略。 | 第1、2項略。 | 配合中華民國107年 |
|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 |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 | 12月19日金管證發 | |
| 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 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準則相 | 字第1070345233號 | |
| 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 | 關規定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 | 函要求上市櫃公司 | |
| 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 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第 1項 | 全面設置獨立董 | |
| 之。 | 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 8款規 | 事 · 調整第3項 · | |
| 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 | |||
| 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 |||
|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
| 第十條 | 本條刪除。 |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 | 配合金管會於2019 |
| 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 | 年4月25日發布金管 | ||
| 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 | 證交字第 | ||
| 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 | 1080311451號令, | ||
| 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 | 上市 (櫃)公司董 | ||
| 或法人名稱 · 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 | 事及監察人選舉自 | ||
| 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 | 2021年起應採候選 | ||
| 表入姓名。· | 人提名制度,股東 | ||
| 應就董事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股東 |
|||
| 於股東會召開前即 | |||
| 可從候選人名單知 | |||
| 悉各候選人之姓 | |||
| 名、學經歷等資 | |||
| 訊·以股東戶號或 | |||
| 身分證字號為辨明 | |||
| 候選人身分之方 | |||
| 式·即無必要·爰 | |||
| 删除本條。。 | |||
| 第十條 |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配合第十條刪除, |
|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 調整條號。 股東得依公司法第 |
|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173條規定‧於特定 | |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情形下(如董事會不 | |
|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 |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 | 為召集之通知時) 得報經主管機關許 |
|
| 符者。 | 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 ; 所填被選舉人 | 可,自行召集,擬 | |
| 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 配合調整本條第一 | |
| 經核對不符者。 | 款。另配合法令 | ||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姓名) 或股東戶號 | 上市 (櫃)公司董 事及監察人選舉自 |
||
|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 | 2021年起應採候選 | ||
| 其他文字者。 | 人提名制度,股東 | ||
|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 | 應就董事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爰調 |
||
| 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可資識別者。 | 整本條第四款及第 | ||
| 五款,並刪除第六 | |||
| 款。 |
| 第十一條 | 原 第十二條。 | 配合第十一條刪 | |
|---|---|---|---|
| 略 * | 略。 | 除·調整條號· | |
| 第十二條 | 原 第十三條・ | 配合第十一條刪 | |
| 略 · | 略。 | 除·調整條號· | |
| 第十三條 | 原 第十四條 • | 配合第十一條刪 | |
| 略 " | 略。 | 除·調整條號· |

$\frac{11}{16}$
附件六董事及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第一條 | 為指引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行為符 |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 | 調整條次 |
| 目的 | 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 | 期貨局93.10.28證期一字0930005101 | 及配合法 |
| 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 | 號函辦理。 | 令修訂 | |
| 則,以資導循。 | |||
| 第二條 | 本準則適用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包 | 為善盡本公司做為上市、上櫃公司之 | 調整條次 |
| 適用範圍 | 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 | 責任‧確保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 及配合法 |
| 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 | (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財 | 令修訂 | |
| 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 | 務會計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 | ||
| 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 | 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之行為符合道 | ||
| 人)。 | 德標準 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 | ||
| 了解本公司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 | |||
| 則‧以資各方遵循‧ | |||
| 第三條 | 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應以客觀及有效 | 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 | 調整條次 |
| 防止利益衝突 | 率的方式處理公務,避免基於其在本 | 益時即產生利害衝突.例如﹑當公司 | 及配合法 |
| 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 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無法以客觀及 | 令修訂 | |
| 本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述人員所屬之 | 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時、或是基於 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 |
||
| 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 | 配偶、父母、子女或三親等以内之親 | ||
| 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 | 層獲致不當利益・公司應特別注意與 | ||
| 事。 | 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 | ||
| 本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如有涉及利益 | 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 | ||
| 衝突之虞·董事應向董事會報告·並 | (銷) 貨往來之情事·公司應該制定防 | ||
| 取得董事會同意後辦理;經理人應向 | 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 | ||
| 所屬權責主管說明 並呈報總經理核 | 供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主動說明其 | ||
| 准後辦理。 | 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 ||
| 第四條 | 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本公司董事或 | 公司應避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 | 調整條次 |
| 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 經理人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 | 下列事項: (1)透過使用公司財產、 | 及配合法 |
| 當合法利益。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不 | 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 | 令修訂 | |
| 得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 | 會;(2)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 | ||
| 務之便而有圖私利、獲取私利或與公 司競爭。 |
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3)與公 司競爭。 |
||
| 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監察人 | |||
| 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 | |||
| 正當合法利益。 | |||
| 第五條 | 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或 |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 | 調整條次 |
| 保密責任 | 其進(銷)貨客戶資訊,除經授權或法 | 或其進 (銷) 貨客戶之資訊 • 除經授 | 及配合法 |
| 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 | 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 | 令修訂 | |
| 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 | 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 | ||
| 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 | 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 | ||
| 害之未公開資訊。 | 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 ||
| 第六條 | 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 |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 | 調整條次 |
| 公平交易 | 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 | 司進 (銷) 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 | 及配合法 |
| 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 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 |
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 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 |
令修訂 | |
| 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 | 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 | ||
| 當利益。 | 不當利益。 |
| 第十條 | 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 |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 | 調整條次 |
|---|---|---|---|
| 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 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 | 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 | 及配合法 |
| 於公務上,以避免因偷竊、疏忽或浪 | 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 | 令修訂 | |
| 費而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之獲利能 | 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 ||
| 力。 | |||
| 第八條 | 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均應遵守證券交 | 本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 | 調整條次 |
| 遵循法令規章 | 易法及其他各項法令規定。 | 規章之遵循。 | 及配合法 |
| 令修訂 | |||
| 第九條 | 本公司除加強道德觀念宣導外,亦鼓 | 公司内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 | 調整條次 |
| 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 | 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董事或經理人有 | 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 | 及配合法 |
| 行為準則之行為 | 違反法令規章或本準則時,依本公司 | 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監察 | 令修訂 |
| 訂定之檢舉機制呈報‧允許匿名檢 | 人、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 | ||
| 舉·本公司應讓員工知悉公司將保護 | 當人員呈報・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 | ||
| 檢舉人之安全 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 情事·公司宜訂定相關之流程或機 | ||
| 制 · 並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 | |||
| 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 |||
| 第十條 | 董事如違反本行為準則, 交由審計委 |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 | 調整條次 |
| 懲戒措施 | 員會調查處理並向其申訴;經理人則 | 為準則之情形時,公司應依據其於道 | 及配合法 |
| 依人事規章制度辦理並進行申訴‧如 | 德行為準則訂定之懲戒措施處理之. | 令修訂 | |
| 情節重大者應提報審計委員會・本公 | 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 | ||
| 司董事或經理人有違反本準則之情 | 德行為準則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 | ||
| 形,若經審議屬實者,應即時於公開 | 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 | ||
| 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 | 形等資訊・公司並宜制定相關申訴制 | ||
| 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 | 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 | ||
| 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 途徑 | ||
| 第十一條 |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如欲取得豁免本 | 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中須規 | 調整條次 |
| 豁免 | 行為準則之適用,需經董事會通過決 | 定·豁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遵循 | 及配合法 |
| 議許可,公司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 | 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 | 令修訂 | |
| 露相關資訊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 | ||
| 掲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 | 站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 | ||
| 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 | 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 | ||
| 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 | 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 | ||
| 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 | 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 | ||
| 之決議是否適當。 | 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 | ||
| 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 | |||
| 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 | |||
| 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 |||
| 第十二條 | 本準則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 | 本道德行為準則將揭露於年報、公開 | 調整條次 |
| 揭露及施行方式 | 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 | 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修正時亦 | 及配合法 |
|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 | 同。 | 令修訂 | |
| 亦同。 | 本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 | ||
| 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 | |||
| 正時亦同。 | |||
| 第十三條 | 本行為準則訂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 增列修訂 | |
| 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〇年六月 |
日期 | ||
| 十五日。 | |||
附件七董事候選人名單
| 職稱 | 候選人 | 主要學(經)歷 | 主要現職 |
|---|---|---|---|
| 董事 | 佳世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漢州 |
北京清大EMBA 格林威治大學 MBA Qisda 全球供應鏈總經理 BenQ China 營運長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佳世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董事 | 佳世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秋金 佳世達科技股份 |
加州州大Fullerton MBA 佳世達科技 ( 股 ) 公司 財務協理 明基材料 (股)公司 財務長 中山企管碩士 |
Qisda America Corp. 董事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矽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凱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達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達利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達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明基電涌有限公司董事長 明基醫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明基(南京)醫院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董事 南京明基醫院有限公司董事 蘇州明基醫院有限公司董事 蘇州明基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明基生物技術(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費爾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明基電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佳世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明基比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明基比牧開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佳世達科技馬來西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佳世達納閩馬來西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達利納閩馬來西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佳世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董事 | 有限公司 代表人:薛道隆 |
佳世達科技(股)公司 資訊產品事業群 Qisda America Corp. 董事 顯示器事業部部長 |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董事 | 佳世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自培 |
私立輔仁大學企管系 國立中央大學EMBA所碩士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應鏈管理協理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董事 | 佳世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代表人:鄧富吉 |
政治大學董事長企業家經營管理 研究班 台聯電訊(股)公司董事長 淳安電子(股)公司獨立董事 眾福科技(股)公司監察人 |
富鼎先進電子(股)公司董事長 富鼎科技顧問(股)公司董事長 橙毅科技(股)公司法人(富先)代表董事長 台聯電訊(股)公司法人(富科)代表董事 Future TechnologyConsulting (B.V.I.), Inc.法人(富 科)代表董事 PERFEC TPRIME LTD.(SAMOA) 法人(富先)代表 董事 無錫橙芯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富先)代表董事 撼訊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淡江大學國貿系 | 眾福科技(股)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 | ||
|---|---|---|---|
| 眾福科技(股)公司業務部副總 | Data Image (MAURITIUS) Corporation 董事長 | ||
| 董事 | 俞思平 | 眾福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東海大學會計系 | 維勤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 | ||
|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EY)合夥人 | 唯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董事 | ||
| 獨立董事 葉惠心 |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
| 矽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
|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
| Ph.D.-Mechanical Eng. Dept., U. of | 現任台灣大學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研究中心研究 | ||
| Illinois | 昌 | ||
| M.S.-Mechanical Eng. Dept., U. of | 現任臺灣環境資源戰略學會理事長 | ||
| Wisconsin | 台灣碳捕存再利用協會榮譽理事長 | ||
| 曾任台灣大學機械系教授 | 現任工業局產業低碳科技應用補助計畫總召集委 | ||
| 曾任台灣大學機械系副教授 | 員 | ||
| 台灣電力公司獨立董事)/董事 | 現任和平電力公司獨立董事 | ||
| 台灣碳捕存再利用協會創會理事長 | 現任源大環能公司董事 | ||
| 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主 |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
| 任委員 | |||
| 獨立董事 | 馬小康 | 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委員 | |
| 中華鍋爐協會榮譽理事長 | |||
| (前理事長) | |||
| 中華民國燃燒學會榮譽理事 | |||
| (前理事長) | |||
| 中華民國環境工程學會前理事 | |||
| 能源局業界能專副召集人 | |||
| 中技社前董事 | |||
| 台灣機械公司前董事 | |||
| 廢電子電器物品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 | |||
| 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
| 國立台灣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 | ||
| 荷銀光華投顧董事長 |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
| 獨立董事 | 何文賢 | 荷銀光華投信基金管理部副總經理 | |
| 荷銀光華投信全權委託投資部副總經 | |||
| 理 | |||
| 中華民國證券分析師 |
繼續提名已連續擔任三屆獨立董事之理由:獨立董事候選人何文賢先生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已逾三屆任期 · 因考量其專 才與相關工作經驗係公司業務之所需,對本公司有明顯助益。
附件八解除董事競業限制項目
| 董事 | 解除董事競業限制內容 | |
|---|---|---|
|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 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
|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
|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
|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
| 矽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
| 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 拍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 | 維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公司 | 杏合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凱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
| 國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
| 達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
|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
| 明基透析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
| 佳世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
| 明基生物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
| 佳世達越南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 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 | 佳世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長代表人 |
| 公司 | 矽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長代表人 |
| 代表人:黃漢州 | 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長代表人 |
| Qisda America Corp. | 董事 | |
|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 矽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 凱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 達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長代表人 | |
| 達利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達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長代表人 法人董事長代表人 |
|
|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 明基蜜诵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長代表人 | |
| 明基醫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 | 明基(南京)醫院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公司 | 南京明基醫院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代表人:洪秋金 | 蘇州明基醫院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蘇州明基投資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 明基生物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 上海費爾特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 明基電通(香港)有限公司 | 董事 | |
| 佳世達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
| 明基比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 明基比牧開曼股份有限公司 佳世達科技馬來西亞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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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世達納閩馬來西亞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 達利納閩馬來西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代表人:薛道隆 |
佳世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Qisda America Corp. |
法人董事代表人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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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代表人:鄧富吉 |
富鼎先進電子(股)公司 富鼎科技顧問(股)公司 橙毅科技(股)公司 台聯電訊(股)公司 Future TechnologyConsulting (B.V.I.), Inc. PERFEC TPRIME LTD.(SAMOA) 無錫橙芯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撼訊科技(股)公司 |
董事長 董事長 法人(富先)代表董事長 法人(富科)代表董事 法人(富科)代表董事 法人(富先)代表董事 法人(富先)代表董事 獨立董事 |
| 俞思平 | Data Image (MAURITIUS) Corporation 眾福科技(蘇州)有限公司 |
董事長 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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