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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 IMAGE AGM Information 2018

Dec 22, 2018

52303_rns_2018-12-22_45560368-5cbb-4c4a-9bbf-4b2bc17f5fc8.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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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號:3168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ATA IMAGE CORPORATION

八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議事手冊

  • 時 間:中華民國108 年1 月8 日(星期二)上午9 時整 地 點: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6 號2 樓(東方科學園區C 棟)

目 錄

壹、開會程序…………………………………………… 1 貳、會議議程…………………………………………… 2 參、報告事項…………………………………………… 3 肆、討論事項…………………………………………… 4 伍、選舉事項…………………………………………… 5 陸、其他討論事項……………………………………… 7 柒、臨時動議…………………………………………… 9 附件 一、 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條文對照表 ……………… 10 二、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12 三、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23 四、 董事選任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26 五、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29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62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64 六、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66 七、 公司章程 …………………………………………67 八、 董事會議事規範 ……………………………………71 九、 股東會議事規則 …………………………………75 十、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80 十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82 十二、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94 十三、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98

壹、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程序

一、 宣佈開會 二、 主席就位 三、主席致詞 四、報告事項 五、討論事項 六、選舉事項

七、其他討論事項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1

貳、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程

  • 時 間:中華民國108 年1 月8 日(星期二),上午9 時整

  • 地 點: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6 號2 樓(東方科學園區C 棟)

  • 一、出席股數報告並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開會詞

  • 三、報告事項:

  • 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條文案

  • 四、討論事項:

  • 1.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 2.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 3.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部分條文案

  • 4.本公司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資金貸與 他人作業程序」案

  • 五、選舉事項:

  • 七、其他討論事項:

  • 解除公司法第二O九條有關新選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 八、臨時動議:

  • 九、散會

2

參、報告事項:

  • 案由: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條文案 謹提請 討論。 說明:1.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相關條文及公司章程修訂, 擬修訂 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部份條文。

  • 2.因應本公司擬設置審計委員會以代替監察人執行監督職權,修正前後對照表請參閱 本冊 附件一第10 頁至第11 頁 。

3

肆、討論事項:

  • 1、案由: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謹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 說明:1.為配合公司需求及相關法令之修訂,擬修訂本公司章程部份條文。

    • 2.因應本公司擬設置審計委員會代替監察人執行監督職權,修正前後對照表請參 閱本冊 附件二第12 頁至第22 頁 。
  • 決議:

  • 2、案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謹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說明:1. 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相關條文及公司章程修訂,擬 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

    • 2.因應本公司擬設置審計委員會以代替監察人執行監督職權,修正前後對照表請 參閱本冊 附件三第23 頁至第25 頁 。

決議:

  • 3、案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部分條文案 謹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說明:1. 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相關條文及公司章程修 訂,擬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部份條文。

2. 因應本公司擬設置審計委員會以代替監察人執行監督職權,擬刪除「董事及監察 人選任程序」中之監察人字眼,並更新為「董事選任程序」,修正前後對照表請 參閱本冊 附件四第26 頁至第28 頁 。

決議:

  • 4、案由:本公司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資金貸

  • 與他人作業程序」案,謹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說明: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相關條文及公司章程修訂, 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資金貸與他人作 業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本冊 附件五第29 頁至第65 頁 。

決議:

4

伍、選舉事項

  • 說明:1、本公司原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於110 年6 月19 日屆滿,現擬提前進行全 面改選,原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於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當選後即解任。

  • 2、依章程第十三條規定,本次應選任董事七席(含獨立董事三席),任期自108 年

  • 1 月8 日起至111 年1 月7 日止,並自本次股東臨時會改選後即就任,任期三年。

  • 3.本公司為推動公司治理之需要,擬依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4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之職權,並配合修訂「公司章程」。依經濟部商業司95 年6 月21 日經商一字 第09502320300 號函,若本次股東臨時會通過「公司章程」修訂案,則依生效後之 章程規定,於本次改選毋須選任監察人,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 4、本公司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候選人名單業經107 年12 月12 日董事會審查通過,

詳如下表:

姓名 學歷 經歷 現職 持有
股數
所代表
法人名
1 何文賢 國立台灣大學
商學研究所碩
荷銀華證券投顧董事
、荷銀投信基金管理
副總經理、荷銀投信
全權委託投資部副總
理、中華民國證券分析師
台灣金訓院
菁英講座
2 葉惠心 大學會計
安永會計所(EY)合
,共18 年
維勤會計
負責
3 馬小康 Ph.D.-Mechani
cal Eng.
Dept., U.of
Illinois(1983
-1985)
M.S.-Mechanic
al Eng.Dept.,
U.of
Wisconsin(198
0-1982)
任台灣大學機械系教授
(1994-2017)
任台灣大學機械系副教
(1987-1994)
台灣電力公司獨立董事
(2009-2011)/董事
(2011-2017)
台灣碳捕存再利用協
理事(前理事
2014-2018)
中華鍋爐協榮譽理事
(前理事)
中華民國燃燒學會榮譽
事(前理事)
現任台灣大學
變遷永續
研究中研究
員(2018-)
現任環境
源戰略協會理事
(2018-)
現任署環境
影響評估委員
(2015-)
現任和平電力
司獨立董事
(2018-)
現任環能

5

中華民國環境工程學會前
理事
能源局界能專副召集
(2014-2015)
技社前董事
台灣機公司前董事
廢電子電器物品源回收
管理金管理委員會主任
委員(1997-98)
司董事(2018-)
現任財團法人
研究發
金會主任委員
(2007-)

4、請選舉。

6

柒、其他討論事項

  • 案 由:解除公司法第二O九條有關新選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謹提請 討論。

    • 董事會提
  • 說 明:1、本公司董事因其資業及配合本公司日後 多角化 之需要,擬 同意 解除全體董 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 2、本公司新選任之本屆董事,其為自或他人為與本公司業範 圍內 相關之行為,擬 請股東臨時會 在不損 及公司 利益 情形 下, 同意 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 之限制。

3、股東臨時會會 場揭露 之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如下 :

董事 擬解除競業內容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杏合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佳世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明基透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達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維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拍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凱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佳世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達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漢洲
董事長
佳世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sda America Corp.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淡如
董事長
達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達利貳投資有限公司

7

董事 擬解除競業內容
達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明基電通有限公司
董事
Qisda (L) Corp.
Qisda (Hong Kong) Limited
Qisda Sdn. Bhd.
BenQ (Hong Kong) Limited
Darly Venture (L) Ltd
BenQ BM Holding Cayman Corp.
BenQ BM Holding Corp.
南京明基醫院有限公司
蘇州明基醫院有限公司
明基(南京)醫院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明基醫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蘇州明基投資有限公司
BenQ Guru Holding Limited
明基三豐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拍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杏合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Qisda Japan Co., Ltd.
蘇州佳世達電通有限公司
蘇州佳世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秋金
董事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Darly Venture (L) Ltd
明基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達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達利貳投資有限公司
達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明基醫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凱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

董事 擬解除競業內容
監察人
佳世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明基逐鹿股份有限公司
蘇州佳世達電子有限公司
蘇州佳世達光電有限公司
佳世達電通(上海)有限公司
南京明基醫院有限公司
蘇州明基醫院有限公司
明基(南京)醫院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蘇州明基投資有限公司
明基逐鹿軟件(蘇州)有限公司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俞思平
董事長
Data Image (MAURITIUS) Corporation
眾福科技(蘇州)有限公司
5、謹提請 討論。
決 議:

捌、臨時動議

散 會

9

【附件一】

==> picture [78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日期:107 年12 月12 日
條次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依據及理由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明事由,於
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知各
董事,但遇緊急情事時以書面
電子知召集之。
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
項,除有緊急情事或正當理
,應於召集事由中舉,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明事由,於七
日前以書面或電子知各
事及監察人
但遇緊急情事時以
書面或電子知召集之。
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
項,除有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
,應於召集事由中舉,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
配合公司章程修
第四條 本公司董事會定之議事事
為股務室

議事事應擬訂董事會議事
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
召集時一併寄送。董事如
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議事
請求補足。董事如
議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
議後期審議之。
本公司董事會定之議事事
經理

議事事應擬訂董事會議事
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於
召集時一併寄送。董事如
會議資料不充分,得議事事
請求補足。董事如為議案資
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期審
議之。
依公司實際需求
修訂
第十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
,議事應詳實記載
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
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
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
數。
四、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
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及
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
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
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
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
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及
獨立董事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出具之
書面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
,議事應詳實記載事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
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
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
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
、專家
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
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
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
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
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
書面聲明及
獨立董事依第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
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
察人
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
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利害
配合公司章程修
訂配合公司章程
修訂

10

條次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依據及理由
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
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
第一項規定利害之董事
姓名、利害係重內容之說
明、其應迴避不迴避理由、
避情形對或保留意見且
或書面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
事之一,除應於議事錄載
,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
於主管機關定之資訊申網站
理公告報:
獨立董事有對或保留意見且
紀錄或書面明。
一.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之一
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

二.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通過
之事項,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通過。
議事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
名或章,於會後二十日
送各董事,並應列入公司
案,於公司存續期間

第一項議事作及分發,得
電子為之。
之董事姓名、利害係重
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不迴避
理由、迴避情形對或保留意
見且紀錄或書面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
之一,除應於議事錄載,並
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於主管機
定之資訊申網站辦理公告
報:
獨立董事有對或保留意見且
紀錄或書面明。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之一部
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
議事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
名或章,於會後二十日
送各董事及監察人
,並應列入
案,於公司存續期間

第一項議事作及分發,得以
電子為之。
第十七條 除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提本公司董
事會討論事項,董事會依法令
或本公司章程規定,權行使
事會職權,其層級內容
或事項應體明,處理原則如
:
一、依公司決權限表。
二、依公司管理規章、制
法規定。
三、轉投資公司董事之指派
四、資或準日及現金股
配發準日之定。
除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提本公司董
事會討論事項,董事會依法令或
本公司章程規定,權行使董事會
職權,其層級內容或事項
體明,處理原則如下:
一、依公司決權限表。
二、依公司管理規章、制
規定。
三、轉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四、資或準日及現金股
配發準日之定。
配合公司章程修

11

【附件二】

==> picture [78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

修正日期:107年11月19 日
修訂依及理由
配合公司實際
求修訂
配合公司實際
求修訂
配合公司實際
求修訂
刪除條次及原條
文修訂為第四條
配合公司實際
求修訂
條次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依及理由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
之,定名為眾福
份有限公司,文名稱定
為「DATA IMAGE
CORPORATION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
之,定名為眾福
份有限公司。
配合公司實際
求修訂
第三條 本公司設公司於新北

要時經董事會之決
議得內外設立分公司
事處
本公司設公司於台北
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
內外設立分公司。
配合公司實際
求修訂
第四條 本公司因業資關
得對為背書及保證。本
公司轉投總額不受
司法之限制。
本公司得上之
外轉投資,得經董事
會決議為他公司有限
股東,其總額不受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有限
額度之限制。
配合公司實際
求修訂
第四條之
本公司因業需要得對
保證。
刪除條次及原條
文修訂為第四條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
幣壹拾貳億元,分為壹億
貳仟萬股,股金新台
幣壹拾元權董事會
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第一項資本額內新台
幣伍仟肆佰萬元供發行員
工認股權證,伍佰肆
拾萬股,股金新台
壹拾元權董事會分次
發行。
本公司得經代表發行股
數過數股東出席之
股東會,及出席股東表決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
幣壹拾貳億元,分為壹億
貳仟萬股,股金新台
幣壹拾元權董事會
實際需要分次發行。本公
司得配合台灣證券中保
管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
發大面
第一項資本額內新台
幣伍仟肆佰萬元供發行員
工認股權證,伍佰肆
拾萬股,股金新台
壹拾元權董事會分次
發行。
配合公司實際
求修訂

12

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
於市價格發行
工認股權證,或以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
格轉讓庫藏
第五條之
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
證,其價格不受相關法令
之限制,應有代表
行股份數過數之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得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
分次理。
刪除條次及原條
文修訂為第五條
第五條之
本公司買回庫藏股,得以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
價格轉讓予
依相關法令及股東會代表
發行股份數過數股
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
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之。
刪除條次及原條
文修訂為第五條
本公司股票概
由董事三人以上名或
章並應號,經主管機關
定之發行證機構簽
後發行之。應證券
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
管。
刪除。 條次動及配合
公司法規定修訂
第七條 股東名簿記載更,自
股東會開會前十日
,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
十日或公司決定分
紅利或其他利益
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本公司股票概
由董事三人以上名或
章並應號,經主管機關
定之發行證機構簽
後發行之。本公司股
開發行後,其發行之股份
免印製,發行新股
時,得就次發行數合
條次

13

併印製證券
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
管。
第七條之
本公司擬撤銷公開發行
時,須經股東會發行股
數過數股東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
期間及上市期間均不
動。
刪除條次及配合
公司實際需求修
第八條 股東會分會及臨時會二
會於會計年度終
了六個內召開,臨時會
要時依法開之。股
東會之召集,除公司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有規定
,由董事會依法召集之。
股東名簿記載更,自
股東會開會前十日
,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
十日或公司決定分
紅利或其他利益
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調整條次,原條文
第九條修改為第
八條
第九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
有規定,應有代表
行股份數過數股東之
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數之同意行之。股東
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
得出公司發之委
權範
代理人出席,
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
核准之股代理機
,一人二人以上
股東委時,其代理之表
決權發行股份
分三部份不予。前
項委書之行使撤銷
依公司法規定理。
股東會分會及臨時會二
會於會計年度終
了六個內召開,臨時會
要時依法開之。股
東會之召集,除公司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有規定
,由董事會依法召集之。
配合法令及公司
實際需求修訂
第九條之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時,
以董事為主席,董事
刪除條次及條文
內容

14

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
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
時,由董事推選一人代
由董事會以之其他
召集權人召集時,主席
該召集權人任之,
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
推一人任之。
第九條之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
成議事,由股東會主席
名或章,並於會後二
十日內將議事分發
東。
前項議事作及分
發,得以電子為之。
持有名股票未滿一
之股東,前項議事之分
發,得以公告方為之。
刪除條次及條文
內容
第九條之
股東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
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
於十五日前,開會之日
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
股東並公告之。
股東會之召集經相對
同意者,得以電子
為之。持有名股票未滿
股之股東,前項召集
,得以公告方為之。
刪除條次及條文
內容
第十條 本公司股東股有一表決
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所
列無表決權不在此限。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
時,得出公司發之委
權範
章委代理人出席。
調整條次,修訂原
條文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
人,
董事
任期三年,由股東會
就有行為能力之人或股東
或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人
本公司股東股有一表決
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
179 條第2 項所列無表決
不在此限。
調整條次,修訂原
條文第十三條

15

中選任,選得任。有
關全體董事合計持股
,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
定。本公司得為董事於任
就執行業,依
法應賠償責任為其
買責任保
第十一條
之一
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
時,論公司盈虧
公司得支給,其報酬授
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
參與程貢獻價值,並
內外同準議定

調整條次,修訂原
條文第十三條之
第十一條
之二
本公司上董事名中,
獨立董事名三人
,採
候選人提名制,由股東會
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
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
業資、持股、職限制、
提名與選任方及其他應
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
之相關規定理。
調整條次,修訂原
條文第十三條之
第十一條
之三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之規
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
獨立董事組成。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
及其他應行事項,依公
司法,證券交易法其他
相關法令及公司規章之
規定理。
配合公司實際
第十二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之,由
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數之同意
推董事一人並得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
有規定,應有代表
發行股份數過數股東
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
調整條次,修訂原
條文第十四條

16

董事一人
,董事
代表本公司,董事
或因故不能使職權
時,由董事代理之,
董事或因故不能
使職權時
,其代理依公
司法規定理。
權過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三條 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
事會時,得委其他董事
依法代理出席,前開代理
人以一人之委為限。
董事會之召集應依公司法
規定理,其會議召集
得以電子郵件傳真
為之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
監察人二至三人,任期三
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
之人或股東或法人股東
指派之代表人中選任,
選得任。有關全體董事
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
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
本公司得為董事及監察人
於任期就執行業
,依法應賠償責
為其購買責任保
調整條次,修訂原
條文第十五條
第十三條
之一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執行本
公司職時,論公司
盈虧,公司得支給,其
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
營運參與程貢獻
價值,於不超過本公司核薪
法所訂最高薪階
議定之。如公司有盈餘時,
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分配
酬勞
刪除條次及條文
內容
第十三條
之二
法第一八三條之規定,本公
司上董事名中,獨立
董事於2 人,且不
於董事席次五分之
一,採候選人提名制
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
刪除條次及條文
內容

17

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
立董事之業資、持
股、職限制、提名與選
任方及其他應行事
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
關規定理。
第十三條
之三
本公司董事當選人間應有
數之席次及監察人
當選人間或監察人當選人
與董事當選人間,應至
一席以上有下
之一:
1.配
2.二親等親屬
刪除條次及配合
公司實際需求修
第十四條 本公司得設執行一人,
經理一人,其委任、解
任及報依照公司法規定
理。
董事會由董事組之,由
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數之同意
推董事一人,董事
代表本公司,董事
或因故不能使職權
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
八條規定理。
修訂原條文第十
七條
第十五條 本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終
,由董事會造具
冊,於股東會開會三十
日前交審計委員會查
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一、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虧損彌補
之議案
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
事會時,得委其他董事
依法代理出席,前開代理
人以一人之委為限。
董事居住外者,得以書
面委託居住之其他股
東,經代理出席董事
會。前開代理,應主管
機關登記始生效
更時亦同
配合公司法修訂
原條文第十八條

18

第十五條
之一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
有規定,應有過
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
數之同意行之。
刪除條次及配合
公司實際需求修
第十 本公司年如有獲利,應
撥百分之一至分之十
五為員工酬勞不超
分之三為董事酬勞
累積虧損時,應
留彌補
前項員工酬勞
或現金之對,得包括符
合一定條從屬公司
,其條及分配方
權董事會或其權之
人決定之。
刪除。 調整條次,配合
公司法修訂原條
文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本公司年如有
,依法繳納稅捐彌補
往虧損後,次提分之
十為法定盈餘
盈餘積已達本公司
資本時,得不再
,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
迴轉特別盈餘積;
餘額併同累積未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
東會決議分股東股息紅
。本公司股利政策
配合前及未來之發
考量投環境、資金
需求及國內外爭狀況
兼顧股東利益等

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
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
理。
調整條次及修訂
原條文第二十條

19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
以現金或股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
總額百分之十。
第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依照
公司法之規定理。
本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
,由董事會編造
冊,於股東會開會三十
日前交監察人查,提交
股東會請求承認
一、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虧損彌補
之議案
調整條次及修訂
原條文第二十一
第十九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
年十一月五日,第一
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
月二十日,第二次修訂
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
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八
十九年月三十日,第四
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
月二十日,第五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
日,第次修訂於民國九
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
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
月十九日,第八次修訂
於民國九十二年月十九
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
十四年月二十二日,第
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
月二十一日,第十一次
修訂於民國九十
本公司年如有獲利,應
撥不低分之一,
分之十五為員工酬
,由董事會決議以股
或現金分,其發
象包合一定條
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
以上開獲利,由董事
會決議提撥不高分之
三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
及董監酬勞案應提股
東會報告。
公司累積虧損時,應
預先留彌補依前
比例工酬勞及董
酬勞
訂修正日期

20

十五日,第十二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
日,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八年月二十三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九年月二十九日,第十
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
月二十日,第十次修
訂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八

第二十條 本公司年如有
,依法繳納稅捐彌補
累積虧損後,提10%為法
盈餘法定盈餘
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時,得不再,其
依法令規定提迴轉
特別盈餘積;
併同累積未分配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配合
前及未來之發
考量投環境、資金需求
及國內外爭狀況,並
股東利益等,分配
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
金或股為之,其中
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
分之十。
刪除條次及原條
文修改為十七條

21

第二十條
之一
刪除。 配合公司實際
求修訂
第二十一
本章程未盡依照
公司法之規定理。
刪除條次及原條
文修改為十八條
第二十二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
年十一月五日,第一
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
月二十日,第二次修訂
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
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八
十九年月三十日,第四
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
月二十日,第五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
日,第次修訂於民國九
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
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
月十九日,第八次修訂
於民國九十二年月十九
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
十四年月二十二日,第
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
月二十一日,第十一次
修訂於民國九十
十五日,第十二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
日。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八年月二十三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九年月二十九日,第十
五次修訂於民國一0 五年
月二十日。
刪除條次及原條文
修改為十九條

22

【附件三】

==> picture [78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日期:107年12月12 日 修正日期:107年12月12 日
條次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依據及理由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有規定
,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
股東會開會通書、委
、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
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
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
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
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
會開會十五日前,股東會議事
冊及會議補充電子
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
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
東會議事冊及會議補充
股東閱,並陳列於本公
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業股
理機應於股東會現

及公告應召集事由
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
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更章程、公
司解散、合、分或公司法第
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
易法第二十條之一、第四十三
條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條之一及
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
由中舉,得以臨時動議提
出。
持有發行股份分之一以
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本公
司提出股東會議案。以一項
為限,提案過一項均不列
議案。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
法第172條之14各款情形
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開前之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有規定
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會之召集,應編製議事
冊。公開發行後,則應於三十日前
知各股東,對於持有名股票未
滿一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以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為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
知各股東,對於持有名股票未
滿一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為之。
及公告應召集事由其通
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
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更章
程、公司解散、合、分或公司
法第一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一、第四十
三條之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
舉,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發行股份分之一以上
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本公司提
出股東會議案。以一項為限,
提案過一項均不列入議案。
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
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
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開前之
日前公告理股東之提
案、理處所及理期間
期間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字為限,
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
東應自或委他人出席股東
會,並參與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日前,
處理結果提案股東,並
於本條規定之議案於開會通
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
依公司實際需求
修訂

23

條次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依據及理由
止股日前公告理股東之
提案、理處所及理期間
理期間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字為限,
過三不予列入議案
案股東應自或委他人出席股
會,並參與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
前,處理結果提案股東,
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於開
會通。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
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
列入之理由。
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六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
股東報時間、報處地點,及
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理股東報時間至應於
會議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
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
任人員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之代理人
(以下稱股東)應出席證、出席
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出席股東
;屬徵求委書之求人並應
攜帶身分證明文,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簿供出席股東
,或由出席股東簽到卡
簽到
本公司應議事冊、年報、出
席證、發條、表決及其他會
議資,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
有選舉董事,應另附選舉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
會之代表人限於一人。法人
出席股東會時,指派一人
代表出席。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理股
東報時間、報處地點,及其他
注意事項。
前項理股東報時間至應於會
議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
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
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之代理人
(以下稱股東)應出席證、出席
到卡或其他出席證出席股東會
屬徵求委書之求人並應攜帶身
分證明文,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簿供出席股東
,或由出席股東簽到卡以代
簽到
本公司應議事冊、年報、出席
證、發條、表決及其他會議資
,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選舉董事、監察人
,應另附選舉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
之代表人限於一人。法人受託
席股東會時,指派一人代表出
席。
依公司實際需求
修訂

24

條次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依據及理由
第七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
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
或因故不能使職權時,由
代理之,無副董事
長亦或因故不能使職權
時,由董事長指常務董事一人
代理之常務董事
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
定代理人,由常務董事或董事
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常務董事或董事代
,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
解公司財務務狀況常務董事
或董事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
事之代表人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
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
數之董事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
員至一人代表出席,並出席
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之其他
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
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
時,應推一人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
或相關人員席股東會。
本公司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主席
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
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
,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解公
財務務狀況常務董事或董事
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
亦同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
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
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
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
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依公司實際需求
修訂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應依本公司所
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
布選舉結果。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
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
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
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
時,應依本
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
宣布選舉結果。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
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依公司實際需求
修訂

25

【附件四】

==> picture [78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任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日期:107年12月12 日 修正日期:107年12月12 日
條次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依據及理由
第一條 為公、公正、公開選任董事,
依「上市上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
定訂定本程序。
為公、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監
察人
依「上市上公司治理
務守則」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
規定訂定本程序。
配合公司章程修訂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
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
理。
董事及監察人
之選任,除法令或章
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
理。
配合公司章程修訂
第四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應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
即應遵循事項法」第二條、第
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
遵循事項法」第五條、第
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
之規定,並應依「上市上
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
理。
本公司監察人
具備左列之條
一、誠信踏實
二、公正判斷
三、知識
四、豐富之經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本公司監察人除需具備前項之要
件外,全體監察人中應至一人
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
調整條次及原條
文刪除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
司法第一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
之候選人提名制程序為之。
董事因解任,致不足五人
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
之。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
三分之一,公司應自事發生
之日起十日開股東臨時
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
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書、
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
定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證券商業處所買賣證券
審查準則第10條第1各款不
規定之準」第
8款規定,應於最近一次股東
選之獨立董事解任時,
應自事發生之日起十日
開股東臨時會選之。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應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即
遵循事項法」第二條、第三條
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
遵循事項法」第五條、第
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
規定,並應依「上市上公司治
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
理。
調整條次,修訂原
條文第

26

條次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依據及理由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
選舉法,一股份有與應選出
董事人數相之選舉權,得
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人。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
之選舉,
依照公司法第一九十二條之一
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程序為
之。
調整條次,修訂原
條文第七條
第七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
之選舉,並加填其權數,
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
名,得以選舉上所
席證號代之。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之選舉採
累積選舉法,一股份有與
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
人數相
選舉權,得中選舉一人,或分開
選舉數人。
調整條次,修訂原
條文第八條
第八條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
,分獨立董事、獨立
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
表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當
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
過規定名時,由得權數相
者抽籤決定,出席由主席代
抽籤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
察人
人數相之選舉,並加填
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
舉人之名,得以選舉上所
出席證號代之。
調整條次,修訂原
條文第九條
第九條 選舉開前,應由主席
股東分之監員、計
人,執行項有關職投票
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
員當
董事及監察人
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
,分獨立董事、獨立董
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代表選
舉權數較多者依次當選,如有
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
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
定,出席由主席代為抽籤
調整條次
第十條 選舉人如為股東,選舉
人須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
選舉人名及股東
股東,應選舉人姓
名及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
或法人股東為選舉人時,選舉
選舉人,應填列該
政府或法人名稱,填列該政
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
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
代表人姓名。
選舉開前,應由主席有股
分之監員、計
人,執行項有關職投票箱
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
調整條次
第十一條 選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

三、字跡模糊無辨認或經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
選舉開前,應由主席有股
分之監員、計
人,執行項有關職投票箱
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
調整條次

27

條次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依據及理由
,其名、股東號與股東名
簿不符者 ;填被選舉人如
股東,其姓名、分證明
件編號經不符者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名 (姓
名) 或股東號 (分證明文
號) 及分 配選舉權數
其他文字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
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號或
分證明文識別者
第十二條 股東會選舉議案之計作業應
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計
票完畢後,由監對有效
總額無訛後,分別將
有效數、數及兩者之選
舉權數,填入紀錄表,交由主席
宣佈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
選權數。
選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辨認或經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
,其名、股東號與股東名簿
不符者 ;填被選舉人如股東
,其姓名、分證明文件編
號經不符者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名 (姓名)
或股東號 (分證明文件編號)
及分 配選舉權數夾寫其他文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
東相同而未填股東號或分證
明文識別者
調整條次,修訂原
條文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
當選通書。
股東會選舉議案之計作業應於
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計票完
後,由監對有效
總額無訛後,分別將有效
數、數及兩者之選舉權數,
填入紀錄表,交由主席當宣佈董
事及監察人
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
數。
調整條次,修訂原
條文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行,修
正時亦同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
由本公司董
事會發當選通書。
調整條次
第十五條 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行,修正
亦同
刪除條次

28

【附件五】

==> picture [78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日期:107年12月12 日 修正日期:107年12月12 日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資產範
一、有證券:包括、公
公司、金融債券、表彰基
金之有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權證、受益證券及
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動產(含地、房屋
性不動產)及設
三、會員證。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
作權、商權、特許等無
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金權(含應收款
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
項)。



、依法、分收購
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

、其他要資產。
第三條:資產範
一、有證券:包括、公
公司、金融債券、表彰基
金之有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權證、受益證券及
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動產(含地、房屋
性不動產、使

)及設
三、會員證。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
作權、商權、特許等無
資產。
五、金權(含應收款
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
項)。

七、依法、分收購
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
八、其他要資產。
一、配合
適用
財務
準則第十
租賃
公報規
定,新
第五
使用
權資產範
,並
現行第二
款土使
權至第

範。
二、現行
第五
第八款移
六款
至第九
第四條:名詞定
一、價值
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

匯率價格費率
數、
信用評等信用指數、
或其他

生之契約、選
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
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
之組合,或嵌入衍
組合式契約結構型
。所稱之契約含保
險契約履約契約服務
契約租賃契約期進
()
二、依法、分收購或股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併購法、金融控
股公司法、金法或
其他法進行合、分
第四條:名詞定
一、價值由資
產、
利率匯率數或其他
利益等
生之
、選契約、期貨契約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


組合成之
式契約
。所稱之契約
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
服務契約租賃契約
期進()
二、依法、分收購或股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併購法、金融控
股公司法、金法或
其他法進行合、分
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
公司法第一五十條第八

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一、配合
際財務
準則
第九號金
融工具
,修
正第一

之範
,並
作文字修
正。
二、因公
司法107
年8 月1
日發
修正條文
於107

29





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
公司法第一五十條之三
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
份(以下稱股份受讓
三、關人、公司:應依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定之。
四、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
或其他依法
產、設備估價務者
五、事發生日:交易簽約日、
付款日、委成交日、過
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
定交易對及交易金
日期但屬需經主
管機關核准,以上開
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
為準。
、大地區資:依經濟部
資審議委員會地區
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
規定事之大陸投資。
七、以資為依法
規定設立,並當地金
管機關管理之金融控股公
司、銀行、保公司、
公司、信託業、經
承銷之證券商、經
之期商、證券
信託事業、證券
事業及金管理公司。
八、證券交易所:國證券交易
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外國證券交易
所,任何有組織且受該
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
交易市
九、證券商業處所:國證券
業處所,依證券商
業處所買賣證券管理
法規定證券商櫃檯
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證券
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
主管機關管理得經
券業之金構營業處
所。

、有關資產分之十之規
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
股份(以下稱股份受讓

三、關人、公司:應依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定之。
四、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
或其他依法
產、設備估價務者
五、事發生日:交易簽約日、
付款日、委成交日、過
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
定交易對及交易金
日期但屬需經主
管機關核准,以上開
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
為準。
、大地區資:依經濟部
資審議委員會地區
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
規定事之大陸投資。

、有關資產分之十之規
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
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
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
資產金
年11 月1
行,
配合其條
次修正,
第二
援引之第
五十
條第八
項修正為
第一
條之
三。
三、考量

之期
商、證

事業及
證券
顧問事業

證券
業,
可能基
避險
要或自有
資金運用
需求,經
常買賣
證券,
爰將


圍;另
簡化
規,
財政部證

管理委員
會九十二
年三月二
十一日台
證一字
九二
○○○
一五一號
補充

30

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
資產金
定第五點
納入本準
則,並參
酌境外結
構型
管理規則
第三條有
業機
構投資人
,新
第七
,明定
資為

,並
止前
令。
四、為明

內外證券
交易所及
證券商
業處所,
公司
遵循,參
證券商
受託買賣
國有
證券管理
規則第五
條及證券
業處
買賣
證券管
法第
二條規
定,新
第八
第九
明定海內
證券交
易所及證
券商
處所之範

五、現行
第七款移

31

第十
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
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合下
:
一、未曾違反本法、公司法、
銀行法、保法、金融控
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
詐欺、背侵占偽造
書或因業犯罪行為,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
定。執行完畢緩刑
滿或赦免滿三年
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得為關
或有實質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以上
價者估價報告,不同專
價者估價人員為關
人或有實質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
書時,應依下事項理:
一、承接前,應審慎評估
身專能力實務及獨

二、查時,應妥善及執
當作業流程,以
以出報告或意見
所執行程序、蒐
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
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
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
、正確性及合理,以做為
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

四、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
備專與獨立已評估
使用之資為合理與正
遵循相關法令事項。
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
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
得為關
一、為
法規,
財政
部證券
管理
委員會九
十二年三
月二十一
日台
一字第


○○○
一五一號
補充
定第四點
有關公開
發行公司

估價者
估價
員、會計
律師
或證券
等專
注意
事項納入
本準則,
並參
券交易法
第五十三
條第四
有關董
事、監察
人及經理
人消極資
及發行
募集
發行有
證券處理
準則第八
條第一項
第十五
發行人或
負責

32

誠信

定,新
第一項第
至第
,明
定相關
之消極
,並
止前
令。
二、明
專家
任,參
證券發
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
準則第九

動產有
關會計
估價
告合理
書之相
評估

明事項
,新
第二項,
明定本準
則相關
具估
報告或
意見書之
評估、查

事項。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動產、
或其使用

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
產及設或其使用
依本
公司制制固定資產
循環程序理。
二、交易條額度之決定程

(一)取得或處分動產或其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動產或設之處理程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
產及設依本公司
制制固定資產循環程序
理。
二、交易條額度之決定程

(一)取得或處分動產,應參
一、配合
適用
際財務

則第十

公報
規定修
正,
使用

33












使用
,應參公告現
價值、鄰近不
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
交易條及交易價格,作
成分報告提報董事
,其金額在新台幣貳仟
萬元以下,應呈請董事
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
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
備;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
須提經董事會通過
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設或其使

,應以詢比價
或招式擇一為
之,其金額在新台幣貳仟
萬元(含)以下,應依
法逐級核准;超過新
幣貳仟萬元者,應呈請
董事長核准後,提經董事
會通過後得為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
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如有董事表異議
紀錄或書面明,公
司並應董事異議資
審計委員會

另外本公司若設置獨
立董事,依規定取得
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
事會討論時,應考量
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
董事如有意見或保
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若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
大之資產或
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
公告現價值
近不動產實際交易
格等,決議交易條及交
價格,作成分報告提
報董事,其金額在新台
幣貳仟萬元以下,應呈
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
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
會報備;超過新台幣貳仟
萬元者須提經董事會
通過後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設,應以詢
比價、議或招
式擇一為之,其金額在
幣貳仟萬元(含)以下
,應依法逐級核
准;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
,應呈請董事長核准
後,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得為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
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如有董事表異議
紀錄或書面明,公
司並應董事異議資
送各監察人
另外本公司
設置獨立董事,依
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
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
產或設時,應依前項決權
限呈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
理部負責執行。
四、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
產或設,除與政府機關交
易、自地委地委,或
取得、處分供營使用之機
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億元以上,應取得
估價者估價報告(估價
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詳如附件
資產
本條
規範。
二、配合
公司章程
修訂,新
審計委
員會。
三、第四
項所定
機關,
係指我國
中央及地
政府
關,主
考量與我
國中央及
地方政府
機關交
易,需依
相關規定
標售
或競
價格
遭操縱之
可能性較

專家
意見之取
得,至與
政府
機關交
易,因其
相關規定
及議
較不
尚不
本條豁

修正第
一項明定
限國
政府
關。並
作文字修
正。

34

實際在 之。

三 、 執 行 單本公司取得或處分動 , 產、設或其 使用 權資產時 應依前項決權限呈決 後,由 使用 部門及管理部 負責 執行。

四、動產或設 備 估價 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動 產、設或其 使用 權資產,除 與國 內政府 機關交易、自地委地委,或取得、處分 供營 使用 之設或其 使用 權資產,交易金 額達 公司 實 收 資本 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 臺 幣 億元 以上,應於事發 生日前取得 估價者 估價 報告( 估價 報告應行 記 載 事項詳如 附件 一),並合 下規定:

  • (一) 因殊原因須以限定

  • 格 特 價格 價格 作為交易 價格 之參時,項交易應提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 未來 交 易條 件變 照 上開程序理。

  • (二) 交易金 額達 臺幣 億 元 以上,應請二以上 之 估價者估價

(三) 估價者 估價結果 有下 列情形 之一,除取 得資產之 估價結果均高 於交易金,或處分資產 之 估價結果均低 於交易 金 額外 ,應請會計 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研究發 展基 金會(以下稱會計研究發 展基 金會) 所發之審計準則公報 第二十號規定理,並對 差異原因及交易 價格 之 允當 示具 意見 : 1. 估價結果 與交易金差距交易金分之二十以上。 2.二以上 估價者 估價結果 差距

一),並合下規定:

(一) 因殊原因須以限定 格 特 價格 價格 作為交易 價格 之參時,項交易應提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 未來 交 易條 件變 照 上開程序理。

  • (二) 交易金 額達 臺幣 億 元 以上,應請二以上 之 估價者估價

  • (三) 估價者 估價結果 有下 列情形 之一,應請會計依會計研究發 展基 金會所發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 易 價格 之允 當 示具 意見

1. 估價結果 與交易金差距交易金分之二十以上。 2.二以上 估價者 估價結果 差距交 易金 額百 分之十以上。 , (四) 契約 成立日前 估價者 報告日期與 契約 成立 日期得逾三月。如 其 適 用同 一期公告現 值 且未 六個 ,得由原 估價者 具意見 書。 (五) 本公司經法程 序取得或處分資產,得 以法所出之證明文替代 估價 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35

易金 額百 分之十以上

(四) 估價者 報告日 期與 契約 成立日期得 逾三月。如其 適用同 一期公告現 值且未 六 個 ,得由原 估價 者 具意見 書。

(五) 本公司經法程 序取得或處分資產,得 以法所出之證明文替代 估價 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證券資處理程序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證券資處理程序 一、配合 一、 一、 評估 及作業程序 評估 及作業程序 公司章 本公司有證券之 購買 本公司有證券之 購買 程 修 與出依本公司制 與出依本公司制 訂,新 制 度投 循環 作業理。 制 度投 循環 作業理。審計 二、交易條 額度 之決定程 二、交易條 額度 之決定程 委 員 序 序 會。 (一)於中交易市或證券 (一) 於中交易市或證券 二、第四 商業處所為之有證 商業處所為之有依金 券 買賣 ,應由 負責 買賣 ,應由 負責 依 管會一 依市決定 市決定之,其七年 之,其金 額在 新台參 金 額在 新台 仟萬元 八月二 仟萬元 (含)以下由董 (含)以下由董事 長核 十九日 事 長核可 時提出有時提出有證券證券 未實 利益 損 實 利益 失分報 管證發 失分報告其金 額超 其金 額超 過新台參 , , 字第一 過新台 仟萬元者 仟萬元者 另 須提董事會 ○ 另 須提董事會通過後通過後得為之。 三三一 得為之。 (二)中交易市或證 九八 (二)中交易市或證 券商業處所為之有號函修 券商業處所為之有證券 買賣 ,應 具標 的 證券 買賣 ,應 具標 公司 最近 期經會計查 正。 的公司 最近 期經會計 師 核簽 證或閱之 財務 報 查 核簽 證或閱之 財務 表作為 評估 交易 價格 之 報表作為 評估 交易 價格 考量 股淨、 之參 考量 股淨 獲利能力 未來 潛 、 值 獲利能力 未來 力等 ,其金 額在 新台 力等 ,其金 額在 仟萬元 (含)以下由董 台 仟萬元 (含)以下 事 長核可 並於事後 最近 者 由董事 長核可 並於事 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 , 後 最近 一次董事會中提 備 同 時提出有證券, 會報 備 同 時提出有 價 實 利益 失分報 證券 未實 利益 失 告其金 額超 過新台參 分報告其金 額超 仟萬元者 須提董事會 新台 仟萬元者 通過後得為之。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證券資處理程序 一、 評估 及作業程序

36

  • 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得 為之。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 法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如有董事表異 議 紀錄 或書面明,公司並應董事異 議資 料送 審計委員會。 另外 本公司若設置獨 立董事,依前項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 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 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 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 明。

  • 若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大之資產或

  • 交易 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並提董 。

  • 事會決議 前項如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者 ,得 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 行之 並應於董事會議事

  •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 實際在 之。

  • 三、執行單

本公司有證券資 時,應依前項決權限呈後,由會單 位負責 執行。 四、取得 專家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證券,除合下規定 者外 ,交易金 額達 公司 實收 資本 額百 分之二十 或新 臺幣 億元 以上,應請會計就交易 價格 之合理 示意 會計若需採 用專家 , 報告應依會計研究發 展基 金會所發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理: 1.依法發起設立或

(三)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 法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如有董事表異議 紀錄 或書面明,公 司並應董事異議資 送各 監察人 另外 本公司 若設置獨立董事,依 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 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 考量各 獨立董 事之 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 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 明。 三、執行單本公司有證券資 時,應依前項決權限呈後,由會單 位負責 執行。 四、取得 專家意見

  • (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證券,除合下規定 者外 ,交易金 額達 公司 實收 資本 額百 分之 二十或新 臺幣 億元 以 上,應請會計就 交易 價格 之合理 示 意見

  • 1. 發起設立或 募集 設立以現金出資取得有證券

  • 2. 參與 認購標 的公司依 相關法令理現金按面發行之有證券

  • 3. 參與 認購轉投 分 之 被投 資公司理現金資發行之有證券

  • 4. 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 商業處所 買賣 之上 市、上 興櫃 證券。 、 、

  • 5. 債 附買回 賣 回 券。

  • 6. 海內外基 金。 7. 依證券交易所或 櫃買 之上市()證 券 標購辦 法或拍 賣辦 法取得或處分上市

37

設立以現金出資取
得有證券,取得有
證券所表之權
出資比例相當

2.參與認購標的公司依
相關法令理現金
按面發行之有
證券
3.參與認購或間
分之被投資公
理現金資發行
之有證券,或分之
持有之公司間
相參與認購現金
發行有證券

4.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
業處所買賣之上市、上
興櫃證券。
5.附買回賣回
券。
6.公
金。
7.依證券交易所或櫃買
之上市()證券標購辦
法或拍賣辦法取得或處分
上市()公司股
8.參與國
公開發行公司
現金股或於國內認
公司(含金融債券)

取得,取得之有證券
證券
9.依證券信託顧問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
金成立前申購

10.申購買回之國
募基金,如信託契約已載
策略除證券信用
易及所持證券相關
位外與公募基
資範同者
(二)本公司若經法
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
,得以法所出之證
明文替代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
)公司股
8. 參與公開發行公司現
取得,
取得之有證券
證券
9. 依證券信託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及本會九十三年十一
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
九三000五二四
九號令
規定於金成
立前申購基
10.申購買回之國
募基金,如信託契約
已載策略
證券信用交易及所持
證券相關商
位外與公募基
金之資範

(二) 本公司若經法
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
,得以法所出
證明文替代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
第九條:人取得或處分
動產或其使









一、 本公司人取得或處分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除
第九條:人取得動產之處理程序
一、本公司購買或交換而

動產,除依第七條取得
產處理程序應依以下
一、配合
適用
際財務

38

依第七條取得動產處理程
應依以下規定
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
易條合理性等事項。另外
在判斷交易對是否為關
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
,並應實質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人取得或
處分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或與關人取得或處分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其
他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資產
分之十或新臺幣億元
,除買賣附買
賣回券、申購
買回證券信託事業
發行之貨幣場基

,提交審計委員會及
董事會通過後,訂交易
契約支付款

(一) 取得或處分資
產之
的、計效
(二) 選定關人為交易對
之原因。
(三) 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及(四)規定評估
定交易條合理
相關資
(四) 關人原取得日期及
價格、交易對及其與
公司人之關係等
事項。
(五)計訂月份開
未來一年月份現金
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
及資金運用
合理
() 依前條規定取得之
估價者估價
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
)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
及其他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之計
應依第十三條第一第二項
規定理,所稱一年內係
以本次交易事發生之日為
準,前追溯推一年,
規定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
交易條合理性等事項。另外在
判斷交易對是否為關
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
實質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人取得
動產,應,提交董
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後,
得為之

(一) 取得
產之的、
計效
(二) 選定關人為交易對
之原因。
(三) 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及(四)規定評估
定交易條合理
相關資
(四) 關人原取得日期及
、交易對及其與公
人之關係等
項。
(五)計訂月份開
一年月份現金收支
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及資金運用之合

(
)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
其他定事項。
依前
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考量各獨立董事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 本公司人取得
動產,應按下方法
交易成本之合理
1.按關人交易價格加
要資金利息
方依法應負擔之成
本。所稱要資金
成本,以公司購入
資產年所借項之
平均利率為準設
之,
財政部公
最高款利率
2.關人如該標
則第十

公報
規定修
正,
使用
資產
本條
規範。

文字修
正。
二、考量
公司與
其母公
司、
公司,
或其直
或間
接百

有之
公司彼
間,
因業
上之整


,有
統籌
體採
租賃
供營
使用
備再
移轉
(含

)之
要及
需求,
租賃


產,

可能
且該等
交易風

39

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
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承認部份
免再
本公司與母公司、
司,或其直或間持有
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
公司彼事下
交易,董事會得依第七條第
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
內先行決行,事後提報
期之董事會追認:
1、 取得或處分供營使用
之設或其使用權資產。
2、 取得或處分供營使用
動產使用權資產。
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依第一
項規定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考量各
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
,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
董事會決議,前項如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
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之決議。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
實際在之。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 本公司人取得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應按下方法評估交易
成本之合理
1.按關人交易價格加
要資金利息
方依法應負擔之成
本。所稱要資金
成本,以公司購入
資產年所借項之
平均利率為準設
之,
物向設定抵
押借款者,金
該標之貸放評
估總值
該標實際
放累放評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
期間逾一年以
上。與交
易之一方為關
不適用之。
(二) 合併購買同的之
地及房屋者,得就
房屋按前項所
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
本。
(三) 本公司人取得
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一)及第(二)

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
並應請會計師複核
示具意見
(四) 本公司人取得
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一)、(二)規定
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
時,應依本條第三
項第(五)規定理。
如因下列情形,並提
出客及取具不
估價者與會計
體合理性意見者
不在此限:
1.關取得地或
興建者,得
舉證合下

(1)地依前條規定之
方法評估房屋
按關人之營建
成本計合理
建利潤,其合計數
實際交易價格
。所稱合理營建
潤,應以最近
營建
部門之平均營
利率財政
最近


,修

公司間
取得或
處分
使
之設
、其
使用
資產或
供營
使用
動產
使用
資產,

董事

理,並
作文


正。
三、配合
公司章


訂,新
審計


會。
四、第三
項第五
調
順序。

40

財政部公
最高款利率
2.關人如該標
物向設定抵
押借款者,金
該標之貸放評
估總值
該標實際
放累放評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
期間逾一年以
上。與交
易之一方為關
不適用之。
(二) 合併購買租賃

的之地及房屋者,得
地及房屋按前
項所任一方法評估
易成本。
(三) 本公司人取得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依前二
規定評估不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本,並應請會計師複
及表示具意見
(四) 本公司人取得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本條第三項第(一)、
(二)規定評估結果
均較交易價格時,
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
規定理。如因下
列情形,並提出客
及取具不動產
價者與會計體合
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1.關取得地或
興建者,得
舉證合下

(1)地依前條規定
之方法評估房屋
則按關人之
成本計合理
營建利潤,其合計
數逾實際交易
格者。所稱合理
建利潤,應以最近
三年
設業毛利率孰低
為準。
(2)地之其
他樓或鄰
區一年之其他
人成交

,其面
交易條經按
動產買賣
應有之合理樓
或地區評估
後條相當
(3)地之其
他樓一年
其他
,經按
租賃應有
合理之樓層價
其交易條
相當
2.本公司舉證
購入動產,其交
易條與鄰地區一
之其他
成交
相當
近者。前所稱鄰
地區成交
,以
一或相鄰街廓
離交易方圓
逾五公尺或其公告
近者為原則
所稱面,則以
其他人成交案
之面積不低於交易
積百分之五
十為原則所稱
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
動產事發生之日
準,前追溯推
一年。
(五) 本公司人取得
動產,如經按本條第三
項第(一)、(二)
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
價格低者,應理下
事項。本公司及對
本公司之資採權
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41

部門之平均營
業毛利率財政
部公最近
設業毛利率孰
低者為準。
(2)地之
其他樓或鄰
地區一年之其
人交易
,其面
交易條
動產買賣
租賃
應有之
合理樓或地區
評估後條
相當
2.本公司舉證
購入動產或租賃
取得動產使用權資

,其交易條與鄰
地區一年之其他
人交易

近者
所稱鄰地區交

,以一或相
鄰街廓距離交易
方圓逾五
尺或其公告現
為原則所稱面
,則以其他
人交易
之面
不低於交易
積百分之五十為原
所稱一年
以本次取得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

發生之日為準,
前追溯推一年。
(五) 本公司人取得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
(一)、(二)規定
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
低者,應理下
項。
1.本公司應就動產或
使用權資產
交易
評估成本間之差
,依證券交易法第
() 積者,應俟高價購入
之資產已認列價損
或處分或為補償
恢復原,或有其他證
據確無不合理,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後,
得動用該特別盈餘

1.本公司應就動產交
價格評估成本間
之差,依證券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以分
轉增資配股。對本公
司之資採權
如為公開
發行公司,應就
按持股比例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提
特別盈餘
2.監察人
應依公司法第
十八條規定
理。
3. 應第三項第
(五)第1 點及第2
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
會,並交易詳細
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
說明書。
本公司人取得
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依本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有關評估及作業
程序規定理即
適用本條第三項(一)、
(二)、(三)有關
交易成本合理評估
規定:
1.關因繼或贈
取得動產。
2.關人訂取得
產時間距本交易訂
逾五年。
3.與關訂合建契

42

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列特別盈餘
以分轉增
資配股。對本公司之
資採權評價
如為公開發行
公司,應就
按持股比例依證
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
盈餘
2.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
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理。
3. 應第三項第
(五)第1 點及第2
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
會,並交易詳細
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
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
列特別盈餘積者,應俟
價購入承租之資產已認
價損失或處分或
租約或為補償或恢復
,或有其他證據確
合理,並經主管機關
後,得動用該特別盈餘

() 本公司人取得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依本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有關評估及作業
程序規定理即
適用本條第三項(一)、
(二)、(三)有關
交易成本合理評估
規定:
1.關因繼或贈
取得動產或使
權資產

2.關人訂取得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間距本交易訂
逾五年。
3.與關訂合建契
,或自地委
地委建等委請關
興建不動產取得
動產。
(七) 本公司人取得
動產,若有其他證
交易有規之
應本條第三項
第(五)規定理。

43

,或自地委
地委建等委請關
興建不動產取得
動產。
4.本公司與母公司、
公司,或本公司直
或間持有分之
發行股份或資本
公司彼間,
取得供營使用
動產使用權資產。
(七) 本公司人取得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若
有其他證交易有
規之
應本條第三項第
(五)規定理。
十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
權資產
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
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依本公司制制
固定資產循環程序理。
二、交易條額度之決定 程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
,決議交
易條及交易價格,作成
報告提報董事,其
額在實收資本額百
之一或新台佰萬元
以下,應呈請董事長核
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
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
新台佰萬元者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
使用權資產
,應參考專
家評估報告或市
,決議交易條及交
價格,作成分報告提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
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
員證或無形資產,依本公
制制固定資產
循環程序理。
二、交易條額度之決定
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
,決
議交易條及交易
,作成分報告提報
董事,其金額在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一或新
佰萬元以下
,應呈請董事長核准
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
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
過新台佰萬元
須提經董事會通
過後得為之。
( 二) 取得或處分無形
產,應參考專家評估
告或市,決
議交易條及交易
一、配合
際財

則第十
租賃
報規定修
正,將使用
權資產
本條規
範。並
文字修正。
二、配合公
司章程修
訂,新
計委員會。
三、第四項
第三點修
正理由
第七條說
明三,並
作文字修
正。

44

報董事,其金 額在實收 資本 額百 分之十或新台 幣貳仟萬元 以下,應呈 請董事 長核准 並應於事 後 最近 一次董事會中提 會報 備;超 過新台 幣貳仟 萬元者 另 須提經董事會 通過後得為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 法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如有董事表異議 紀錄 或書面明,公 司並應董事異議資審計委員會 另外 本公 司若設置獨立董事,依規定取得或處分 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 考量各 獨立 董事之 意見 ,獨立董事如 有 意見 或保 留意 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 明。

若本公司設置審計委 , 員會訂定或修正取得 ,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應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並提 董事會決議。如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 同意者 ,得由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 議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 董事,以 實際在 之。

,作成分報告提報 董事,其金 額在實收 資本 額 百 分之十或新 台 幣貳仟萬元 以下,應呈請董事 長核准 並應於事後 最近 一次 董事會中提會報 備;超 過新台 幣貳仟萬元 者 另 須提經董事會通 過後得為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 其他法規定應經董 事會通過,如有董事 表異 議 紀錄 或 書面明,公司並應董事 異 議資 料送 各 監 察人。 另外 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依規 定取得或處分資產 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 考量各 獨立 董事之 意見 ,獨立董事 如有 意見 或保 留 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 明。 三、執行單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 員證或 無形 資產時,應依前 項決權限呈決後,由 使 用 部門及 財務 部或行部 門 負責 執行。 四、會員證或 無形 資產 專家評估 意 見 報告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 員證之交易金 額達實 收 資本 額百 分之一或 新 臺幣 佰萬元 以上應請 專家 報告。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 無 形 資產之交易金 額達

45

三、執行單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
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時,應依前項決權限呈
決後,由使用部門及財務部或
部門負責執行。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

資產
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
證之交易金額達實收
額百分之一或新臺幣
佰萬元以上應請
報告。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
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
分之十或新臺幣貳仟
萬元以上應請專家
報告。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
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
權資產
之交易金額達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臺幣億元以上
,除與國
政府機關交
,於事發生日前

請會計就交易價格
之合理示意見,會計
並應依會計研究發
金會所發之審計準
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理。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或新臺幣貳仟萬元
應請專家
報告。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
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億元以上,除
政府機關交易,應
請會計就交易
之合理示意
,會計並應依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規定理。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之處理程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本公司事之
品係指價值
利率、金融工具價格
品價格
匯率價格
費率
數、信用評等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之處理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 本公司事之
品係指
價值由資產、

匯率數或
其他利益等
一、配合國
際財務
準則第
九號金
工具之定
,修正

之範,並
作文字
修正。

46

用指
或其他數所
生之契約、選
、期貨契約槓桿保證
契約、交換契約,上
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
之組合式契約
結構型品等。所稱之
契約含保險契約
履約契約服務契
租賃契約
進(貨契約

2.有關券保證金交易之
相關事,應照本處理
程序之相關規定理。
附買回券交
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
之規定。
(二)經避險策略
本公司
交易,應以
的,交易商
擇使用公司業
所產生之風
主。
(三)權責劃
1.財務按本程序之
規定,負責交易之執
行,並應收集
,按期評估匯率
利率未來走勢,擷取
外匯,熟
、規則法令,
及操作的,以提
供足夠及時之資訊予
,並依決權
限呈後,得交易。
2.會計單位負責各
交易產生之現金收支
損益相關會計處理。
3.品核決權限
A.避險性交易之
權限
生之交易契約
(如契約、選
權、期利率
匯率、交
組合成之
式契約等)

2. 有關券保證金交
易之相關事,應
照本處理程序之
相關規定理。
附買回
券交易得不適用
處理程序之規定。
(二)經避險策略
本公司
交易,應
避險的,交易
應選擇使用
公司業所產生
之風為主,持有之
幣別必須與公司實際
進出口交易之外幣
求相,以公司整體
部部(只外幣收
出)自行軋
為原則,藉以降
司整體之外匯
並節省外匯操作成
本。其他途之
交易,須經謹慎評
,提報董事會核准
後方進行之

(三)權責劃
1.財務按本程序
之規定,負責交易之
執行,並應收集
,按期評估
匯率利率未來
勢,擷取外匯
,熟
規則法令,及操作
,以提供足
夠及時之資訊予
二、刪除第
一項第一
點之( 二)
持有幣別
規定。
三、修改
險性交易
決權
限。
四、修改
約總額
失上限
之訂定。

47



,並依決權
限呈後,得交
易。
2.會計單位負責各
交易產生之現金
損益相關會計
理。
3.品核決權

A.避險性交易之
決權限
,並依決權
限呈後,得交
易。
2.會計單位負責各
交易產生之現金
損益相關會計
理。
3.品核決權

A.避險性交易之
決權限
決權
日交 累積
交易權限
易權限
會主管 US$5
M以下
(含)
US$30
M
下(含)
經理 US$5
M-10
M
(含)
US$40
M

下(含)
董事 US$10
M
US$40
M

B. 其他途交
易,提報董事會
後方進行之。
4.評估
(1)避險性交易
A.交易
a.依照交易商品種類
每個買賣契約
期交易日盤後,將已
現之損益部份,作
為績效評估基礎
b. 針對所設定之交易目標
較盈虧績效並定期檢討,呈
財務位最高主管閱。
B.交易
a.已實現部財務
發生之損益,作為績
評估基礎
b.未實現部日之
逐日清算未平清部損益
總額,作為績效評估
c.以公司帳面上匯率成本與

交易之間所產
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
d.為份掌握及表交易之
,本公司採月結評價
式評估損益
e.財務應提供外匯位評
外匯走勢及市
析予總經理作為管理參
指示
(2)途交易
實際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
會計人員須定期位編製
報表以提管理階層
決權
日交 累積
易權限 交易權限
會主管 US$0.5
M
下(含)
US$1.5M
下(含)
經理 US$0.5
M-2
M(含)
US$5M 以下
(含)
董事 US$2M
US$10M

下(含)
B. 其他途交
易,提報董事會
後方進行之。
4.評估
(1)避險性交易
A.交易
a.依照交易商品種

財務每個買

契約到期交易日

後,將已實現之損益

部份,作為績效

基礎
b. 針對所設定之交易
目標比較盈虧
效並定期檢討,呈
財務位最高
主管閱。

48





5.契約總額失上限之訂定
(1)契約總額
A.匯率交易:
a. 公司因業所產生之部
作為規作金

b. 契約總額不該外幣
資產(或負債),預估未
12營收(或採)
所產生之淨部
c. 若依上述加預估未來預
營收(或採)所產生之淨部
位超過2月,須經董事
核准後方得為之。
B.利率交易:以本公司期借款餘
及還期間為限。
C.其他避險性交易,如為規
產、負債、發行海外股權(如ADR
)或券(如ECB)或其他金
發行之匯率利率
諾、高度很有可能發生之
交易,得以流通在外餘
為限,擬具評估報告,經
董事長核准後方得為之。
(2)失上限之訂定
A.避險交易失上限金額:
已達全部契約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交易人員應向財務部門最高
主管提出書面報告,要時提報董事
會。
二、風管理措
(一)信用管理:
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
動,易
之操作風故在
管理,依下原則進
:
(1)交易對:以國內外
名金為主。
(2)交易商:以國內外
名金之商
為限。
全部契約
個別契約
險性交易
失上限
15%
20%
5.契約總額失上限之訂定
(1)契約總額
A.匯率交易:
a. 公司因業所產生之部
作為規作金

b. 契約總額不該外幣
資產(或負債),預估未
12營收(或採)
所產生之淨部
c. 若依上述加預估未來預
營收(或採)所產生之淨部
位超過2月,須經董事
核准後方得為之。
B.利率交易:以本公司期借款餘
及還期間為限。
C.其他避險性交易,如為規
產、負債、發行海外股權(如ADR
)或券(如ECB)或其他金
發行之匯率利率
諾、高度很有可能發生之
交易,得以流通在外餘
為限,擬具評估報告,經
董事長核准後方得為之。
(2)失上限之訂定
A.避險交易失上限金額:
已達全部契約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交易人員應向財務部門最高
主管提出書面報告,要時提報董事
會。
二、風管理措
(一)信用管理:
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
動,易
之操作風故在
管理,依下原則進
:
(1)交易對:以國內外
名金為主。
(2)交易商:以國內外
名金之商
為限。
全部契約
個別契約
險性交易
失上限
15%
20%
5.契約總額失上限之訂定
(1)契約總額
A.匯率交易:
a. 公司因業所產生之部
作為規作金

b. 契約總額不該外幣
資產(或負債),預估未
12營收(或採)
所產生之淨部
c. 若依上述加預估未來預
營收(或採)所產生之淨部
位超過2月,須經董事
核准後方得為之。
B.利率交易:以本公司期借款餘
及還期間為限。
C.其他避險性交易,如為規
產、負債、發行海外股權(如ADR
)或券(如ECB)或其他金
發行之匯率利率
諾、高度很有可能發生之
交易,得以流通在外餘
為限,擬具評估報告,經
董事長核准後方得為之。
(2)失上限之訂定
A.避險交易失上限金額:
已達全部契約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交易人員應向財務部門最高
主管提出書面報告,要時提報董事
會。
二、風管理措
(一)信用管理:
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
動,易
之操作風故在
管理,依下原則進
:
(1)交易對:以國內外
名金為主。
(2)交易商:以國內外
名金之商
為限。
全部契約
個別契約
險性交易
失上限
15%
20%
5.契約總額失上限之訂定
(1)契約總額
A.匯率交易:
a. 公司因業所產生之部
作為規作金

b. 契約總額不該外幣
資產(或負債),預估未
12營收(或採)
所產生之淨部
c. 若依上述加預估未來預
營收(或採)所產生之淨部
位超過2月,須經董事
核准後方得為之。
B.利率交易:以本公司期借款餘
及還期間為限。
C.其他避險性交易,如為規
產、負債、發行海外股權(如ADR
)或券(如ECB)或其他金
發行之匯率利率
諾、高度很有可能發生之
交易,得以流通在外餘
為限,擬具評估報告,經
董事長核准後方得為之。
(2)失上限之訂定
A.避險交易失上限金額:
已達全部契約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交易人員應向財務部門最高
主管提出書面報告,要時提報董事
會。
二、風管理措
(一)信用管理:
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
動,易
之操作風故在
管理,依下原則進
:
(1)交易對:以國內外
名金為主。
(2)交易商:以國內外
名金之商
為限。
全部契約
個別契約
險性交易
失上限
15%
20%
5.契約總額失上限之訂定
(1)契約總額
A.匯率交易:
a. 公司因業所產生之部
作為規作金

b. 契約總額不該外幣
資產(或負債),預估未
12營收(或採)
所產生之淨部
c. 若依上述加預估未來預
營收(或採)所產生之淨部
位超過2月,須經董事
核准後方得為之。
B.利率交易:以本公司期借款餘
及還期間為限。
C.其他避險性交易,如為規
產、負債、發行海外股權(如ADR
)或券(如ECB)或其他金
發行之匯率利率
諾、高度很有可能發生之
交易,得以流通在外餘
為限,擬具評估報告,經
董事長核准後方得為之。
(2)失上限之訂定
A.避險交易失上限金額:
已達全部契約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交易人員應向財務部門最高
主管提出書面報告,要時提報董事
會。
二、風管理措
(一)信用管理:
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
動,易
之操作風故在
管理,依下原則進
:
(1)交易對:以國內外
名金為主。
(2)交易商:以國內外
名金之商
為限。
全部契約
個別契約
險性交易
失上限
15%
20%
5.契約總額失上限之訂定
(1)契約總額
A.匯率交易:
a. 公司因業所產生之部
作為規作金

b. 契約總額不該外幣
資產(或負債),預估未
12營收(或採)
所產生之淨部
c. 若依上述加預估未來預
營收(或採)所產生之淨部
位超過2月,須經董事
核准後方得為之。
B.利率交易:以本公司期借款餘
及還期間為限。
C.其他避險性交易,如為規
產、負債、發行海外股權(如ADR
)或券(如ECB)或其他金
發行之匯率利率
諾、高度很有可能發生之
交易,得以流通在外餘
為限,擬具評估報告,經
董事長核准後方得為之。
(2)失上限之訂定
A.避險交易失上限金額:
已達全部契約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交易人員應向財務部門最高
主管提出書面報告,要時提報董事
會。
二、風管理措
(一)信用管理:
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
動,易
之操作風故在
管理,依下原則進
:
(1)交易對:以國內外
名金為主。
(2)交易商:以國內外
名金之商
為限。
全部契約
個別契約
險性交易
失上限
15%
20%
5.契約總額失上限之訂定
(1)契約總額
A.匯率交易:
a. 公司因業所產生之部
作為規作金

b. 契約總額不該外幣
資產(或負債),預估未
12營收(或採)
所產生之淨部
c. 若依上述加預估未來預
營收(或採)所產生之淨部
位超過2月,須經董事
核准後方得為之。
B.利率交易:以本公司期借款餘
及還期間為限。
C.其他避險性交易,如為規
產、負債、發行海外股權(如ADR
)或券(如ECB)或其他金
發行之匯率利率
諾、高度很有可能發生之
交易,得以流通在外餘
為限,擬具評估報告,經
董事長核准後方得為之。
(2)失上限之訂定
A.避險交易失上限金額:
已達全部契約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交易人員應向財務部門最高
主管提出書面報告,要時提報董事
會。
二、風管理措
(一)信用管理:
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
動,易
之操作風故在
管理,依下原則進
:
(1)交易對:以國內外
名金為主。
(2)交易商:以國內外
名金之商
為限。
全部契約
個別契約
險性交易
失上限
15%
20%
B.交易
a.已實現部財務

實際發生之

,作為績效

基礎
b.未實現部日之
逐日清算未平清部損益
總額,作為績效評估
c.以公司帳面上匯率成本與
交易之間所產生
為績效評估基礎
d.為份掌握及表交易之評價
,本公司採月結評價
評估損益
e.財務應提供外匯位評價
外匯走勢及市析予
經理作為管理參指示
(2)途交易
實際所產生損益為績效
評估會計人員須定期
位編製報表以提管理階層

5.契約總額失上限之訂定
(1)契約總額
A.有關外匯避險操作之契約總額不
財務預測進出口
過時需經董事會

B.有關利率避險交易
過公司實際款總額
C.其他交易契約總額不
過美金壹百萬元董事
經理可視實際需要,報請
董事會通過同意調整。
(2)失上限之訂定
A.外匯操作及利率之交易以
避險的,較無損失上限之
慮,匯率不利影響
時,財務應立即報請董事
經理通過同意調整之。
全部契約 個別契約
15% 20%
失上限
主管提出書面報告,要時提報董事
會。
、風管理措
董事長核准後方得為之。
(2)失上限之訂定
A.避險交易失上限金額:
全部契約
個別契約
避險性交易
失上限
15%
20%
已達全部契約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交易人員應向財務部門最高
主管提出書面報告,要時提報董事
會。
二、風管理措

49

(3)交易金一交易 對交易金,以 不超 總額百 分之十為限,董事 長核 准者 不在此 限。

(二)市管理 : 以銀行提之公開 外匯 交易市為主,暫 不考 慮 期

(三)流動管理 : , 為保市流動 性 在 時以流動 性 較高 (即 可在 上 軋)為主, 受託 交易的 金 構必 須有 充足 的 資 可在 任何市進行交易的 能力

(四)現金流管理

保公司 營運 資金週穩定,本公司交易之資金 來 源 以自有資金為限,其 操作金 考量未來 月現金 收支預測 之資 金需求。

(五)作業風管理

、 1.應 確實遵循 公司 額度 作業流程及 納入內 部稽,以 避免 作業風

2.之交易人員 及 確認 、交 割等 作業人員

3.風之衡、監督與制人 員應與前人員分 屬不同 部 門,並應董事會或 向不負 交 易或部 策責 任之 高階 主管 人員報告。

4.交易所持有之部 少每 週應 評估 一次,若 為業需要理之 避險性 交易 至 少每 月應 評估 二次,其 評估 報告應呈董事會權之 高階 主管人員。 5.董事會應 高階 主管人員 定期監督與 評估從 交易是否 確實 依公司所訂之 交易程序理,及所 承擔

一 B. 其他交易之單 契約 損 失上限以 不超 過其交易之三分之一為限。要時得由 、 董事 長 總 經理行處置後呈 。 報董事會定之 二、風管理措

(一) 信用 管理 :

於市 場受各 項因 素 變 動,易之操作風 故 在 管理,依下原則進行 : (1)交易對:以國 內 外著 名金為主。 (2)交易商:以國 內 外著 名金之商為限。 (3)交易金一交 易對交易 金,以 不超 總 額百 分之十為限,董 事 長核准者 不在此 限。

(二)市管理 : 以銀行提之公開 外 匯 交易市為主,暫 不 考 慮期

(三)流動管理 : , 為保市流動 性 在 時以流 動 性較高 (即 可在 上軋)為主, 受 託 交易的金 構必 須有 充足 的資 可在 任何市進行 交易的 能力

(四)現金流管理

保公司 營運 資金 週穩定,本公司交易之 資金 來源 以自有資金 為限,其操作金 考量未來 月現金 收支預測 之資金需求。 (五)作業風管理 1. 應 確實遵循 公司

50

是否 在容許承 作範 圍內 、市 價 評估 報告有異 常情形 時(如持 有部 位已 限)時,應立 即董事會報告,並採因應之 措

()商管理

部交易人員對金應俱 備完 整及正 知識 ,並要求銀行 揭露 ,以 避免

(七)法管理 :

與金 構簽署 的文應經過 外匯 及法或法 律顧問 門人員檢後,才 式簽署 ,以 避 免

三、部稽

(一)部稽人員應定期交易制之允當,並按月查交易部門對交易處理程序之 遵守情形 並分交易 循環 ,作 成稽報告,如發現事,應以書面通審計委員 會。

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於 依前項通審計委員會事項, 一 。 應書面通獨立董事

四、交易時,董事會之監 督管理原則

(一)董事會應 高階 主管人員 注意衍 交易風之 監督與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1.定期 評估目 使用 之風管 理措是否當並 確實 依本 準則及公司所訂之交易處理程序理。

2.監督交易及 損益情形 ,發現 有異 常情 事時,應採取要 之因應措,並立即董事 會報告,本公司若設置獨 立董事,董事會應有獨立 董事出席並表 示意見

(二)定期 評估從 交易 之績效是否合既定之經 營策 略 承擔 之風是否公司

、作業流程及 納入內 部 稽,以 避免 作業風

2.之交易 人員及 確認 、交 割等 作業 人 員

3 .風之衡、監督與制人員應與前人員分 屬不同 部門,並應董事 會或 向不負 交易或部 策責 任之 高階 主管人 員報告。

4 .交易所持 有之部 少每 週應 評 估 一次,若為業需要理之 避險性 交易至 少 每 月應 評估 二次,其 評估 報告應呈董事會權 之 高階 主管人員。

5 .董事會應 高階 主 管人員定期監督與 評估 從 交易是 否 確實 依公司所訂之交 易程序理,及所 承擔 是否 在容許承 作範 圍 內 、市 價評估 報告有異 常 情形 時(如持有部 位已 限)時,應立即董事會報告,並採因應之 措

()商管理

部交易人員對金應俱 備完 整及正 知識 ,並要求 銀行 揭露 ,以 避免務用

(七)法管理 : 與金 構簽署 的文應經過 外匯 及法或法 律顧問 門人 員檢後,才 式簽 署 ,以 避免

三、部稽

(一)部稽人員應定期交易制之允 當,並按月查交易部門 對交易處理

51

許承受 之範

(三)本公司交易 時, 財務 相關人員,事後應提報 最近 期董事會。 (四)本公司交易 時,應 簿 ,就交易之 種類 、金、董事 會通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 (一)及第(二)應審 慎評估 之事項,詳 予登載 簿備 查。

程序之 遵守情形 並分交易 循環 ,作成稽報告,如發 現事,應以書面 通監察人。 (二)部稽人員應依照規定。 證期 局申

  • 四、交易時,董事會之 監 督管理原則

(一)董事會應 高階 主管人員 注意衍 交易風之監督與制,其管理原 則如下:

1.定期 評估目 使用 之 風管理措是否當並 確實 依本準則及 公司所訂之交易處理程序理。

2. 監督交易及 損益情 形 ,發現有異 常情 事 時,應採取要之因 應措,並立即董 事會報告,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 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 出席並表 示意見

  • (二)定期 評估從 交 易之績效是否合既定之經 營策略 承擔 之風是否公司 容許承受 之範

  • (三)本公司交易 時, 財務 相關人員,事後應提報 最近 期 董事會。

(四)本公司交易 時,應 簿 ,就交易之 種類 、金、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本 條第四項第(一)及第(二)應審 慎評估 之事項,詳 予 登載 簿備 查。 、 、 第十二條:理合、分 割 收購 或股份第十二條:理合、分 割 收購 或股份作文字之處理程序 受讓 之處理程序 修正。 一、 一、 評估 及作業程序 評估 及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理合、分 (一)本公司理合、分 、 、 割 收購 或股份 受讓 割 收購 或股份 受讓 時,委請 律師 、會計 時委請 律師 、會計

52

承銷等共同
議法定程序計時間
表,織專組依
照法定程序執行之。並
開董事會決議
前,委請會計律師
或證券承銷商就
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
股東之現金或其他
產之合理示意
,提報董事會討論通
過。
公司合
或間
持有分之
發行股份或資本
公司,或直

持有分之百已
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
公司間之合,得
取得前開專家
之合理性意見
(二)本公司應、分
收購重內容
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
開會前作致股東之
公開文本條第一
項第(一)專家意
及股東會之開會通
股東,以作
為是否同意該、分
收購案之參
依其他法規定得
開股東會決議合
、分收購事項
不在此限。另外
參與合、分收購
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
會,因出席人數、表決
不足或其他法
制,致開、決
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
決,參與合、分
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
公開說明發生原
因、後處理作業及
開股東會之日期。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董事會日期:參與合
、分收購之公司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承銷等共同
研議法定程序
時間表,織專
組依照法定程序
執行之。並於開董
事會決議前,委請會
律師或證券
商就比例
購價格或配發股東
之現金或其他
之合理示意
,提報董事會討論
通過。公開發行公


持有
百已發行股份或
資本總額公司
或其分
持有
百已發行股份或
資本總額公司
間之合,得取得
前開專家之合
性意見
(二)本公司應、分
收購重
內容及相關事項,於
股東會開會前
致股東之公開文
本條第一項第
(一)專家意見
及股東會之開會通
股東,以
作為是否同意該
、分收購案之
依其他法
規定得免召開股東
會決議合、分
收購事項不在此
限。另外,參與合
、分收購之公
司,任一方之股東
會,因出席人數、表
決權不足或其他法
限制,致
開、決議,或議案遭
股東會否決,參與合
、分收購之公
司應立即對公開
說明發生原因、後
處理作業及

53

或有殊因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應於一天開董
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
、分收購相關事
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
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或有殊因
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應於一天開董
事會。
本公司參與合、分
收購或股份受讓
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
業處所買賣之公
司,應作成
整書面紀錄,並保
五年,備供
1.人員本資包括
公開前所有參
與合、分收購
或股份受讓
執行之人,其職
稱、姓名、分證字
號(如為國人則為
護照號)。
2.要事項日期:包括
意向書或
、委託財務或法
顧問契約及董
事會日期。
3.要書及議事
包括、分
收購或股份受讓
意向書或
契約及董事
會議事錄等
本公司參與合、分
收購或股份受讓
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
業處所買賣之公
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
過之即日起二日内,
前項第一及第二
,依規定格式
際網路資訊系
本會查。
本公司參與合、分
收購或股份受讓
開股東會之日期。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董事會日期:參與合
、分收購之公
司除其他法律另
規定或有殊因
報經主管機關
同意者外,應於
開董事會及股
東會,決議合、分
收購相關事
項。參與股份受讓
公司除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或有殊因
報經主管機
同意者外,應於
一天開董事會。
本公司參與合、分
收購或股份受讓
之上市或股票在
券商業處所買賣
之公司,應
作成整書面
,並保五年,

1.人員本資
公開前所
有參與合、分
收購或股份
或計
行之人,其職稱、
姓名、分證字號
(如為國人則
為護照號)。
2.要事項日期:
括簽意向書或
、委託財務
或法律顧問
契約及董事會
日期。
3.要書及議事
包括、分
收購或股份
意向書或
契約
及董事會議事

本公司參與合、分
收購或股份受讓

54

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
票在證券商業處所
買賣之公司,上市或
票在證券商業處
買賣之公司應與其
議,並依第二項
及第三項規定理。
(二)事前保密諾:所有參
與或知悉公司合、分
收購或股份受讓
之人,應出書面保
諾,在訊息公開
前,內容
亦不得自行
利用他人名義買賣
與合、分收購
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
有公司之股及其他
有股權性質之有
證券。
(三)比例收購價格
之訂定與更原則:
比例收購價格
列情形外得任
更,應於合、分
收購或股份受讓契
中訂定得更之


1.理現金資、發行
轉換公司無償
股、發行附認股權公
附認股權特別
股、股權證及其
有股權性質
證券。
2.處分公司大資產
等影響公司財務
之行為。
3.發生大災技術
等影響公司
股東權或證券價格
事。
4.參與合、分
或股份受讓之公
司任一方依法買回
庫藏股之調整。
5.參與合、分
或股份受讓之主體
數發生增減變動。
之上市或股票在
券商業處所買賣
之公司,應於董事會
決議通過之日起二
日内,前項第一
及第二,依規
格式網際網
訊系報本會
查。
本公司參與合、分
收購或股份受讓
之公司有非屬上市
或股票在證券商
業處所買賣之公司
,上市或股票在
券商業處所買賣
之公司應與其
議,並依第二項及
第三項規定理。
(二)事前保密諾:所有
參與或知悉公司合
、分收購或股
受讓之人,應
書面保密
諾,在訊息公開前,
內容
亦不得自
行或利用他人名
買賣與合、分
收購或股份受讓
相關之所有公司之
及其他有股
性質之有證券。
(三)比例收購價
之訂定與更原
則:比例收購
價格原則上得任
意變更,但已契約
中訂定得更之條
,並公開
露者不在此限。
比例收購價格
更條如下

1.理現金資、發
轉換公司
配股、發行附認
股權公司附認
股權特別股、
證及其他

55

6.契約中訂定得
更之其他條,並
公開揭露者
(四)契約載內容:合
收購或股份受讓
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
法第三一十七之一
條及併購法第二
十二條規定,並應
明下事項。
1.違約之處理。
2.因合併而消滅或
之公司前
有股權性質
證券或已買回
庫藏股之處理原
則。
3.參與公司於計算換
比例基準日後,
得依法買回庫藏
之數及其處理原
則。
4.參與主體或數發
增減變動之處理方

5.計計執行進
成日程。
6. 計逾期未完
時,依法令應
股東會之
日期相關處理程
序。
(五)參與合、分收購
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數異動時:參與合
收購或股份受讓
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
公開後,如擬
與其他公司進行合
、分收購或股份
受讓,除參與
股東會決議並
權董事會得更權
,參與公司得免召
開股東會行決議
,原合、分
或股份受讓案中,
進行成之程序或法
行為,應由所有參與
有股權性質之有
證券。
2.處分公司大資
等影響公司財務
之行為。
3.發生大災
術重等影響
公司股東權或證
價格情事。
4.參與合、分
收購或股份受讓
之公司任一方依
買回庫藏股之
調整。
5.參與合、分
收購或股份受讓
主體或數發生
減變動。
6.契約中訂定
更之其他條
,並公開
露者
(四)契約載內容:合
、分收購或股
受讓公司之契約
除依公司法第三
一十七之一條及
併購法第二十二
條規定,並應
事項。
1.違約之處理。
2.因合併而消滅或
之公司前
發行有股權
性質證券或
已買回庫藏
之處理原則。
3.參與公司於計
比例基準日
後,得依法買回庫
股之數及其
處理原則。
4.參與主體或
發生增減變動之處
理方
5.計計執行進
成日程。
6.計逾期未完
時,依法令應

56

公司行為之。 股東會之()參與合、分 收購 開日期相關處 或股份 受讓 之公司有 理程序。 、 非屬 公開發行公司 (五)參與合、分 割 收 者 ,本公司應與其或股份 受讓 之公議,並依本條第二項 司數異動時:參與 、 (一) 款召 開董事會日 合、分 割 收購 或 期、第(二)事前保 股份 受讓 之公司任 密諾、第(五)參 何一方於資、 與合、分 割 收購 或 公開後,如擬與其 股份 受讓 之公司數 他公司進行合、分 異動之規定理。 收 購 或股份 受 讓 ,除參與 減 少 股東會決議 並權董事會得更權限,參與公司 得 免 召 開股東會、 行決議,原合、 分 割 收購 或股份 受 讓 案中,進行成 之程序或法行 為,應由所有參與公 司行為之。 ()參與合、分 收 購 或股份 受讓 之公 司有 非屬 公開發行 公司,本公司應與 其議,並依本 條第二項(一) 款召 開董事會日期、第 (二)事前保密諾、第(五)參與 、 合、分 割 收購 或 股份 受讓 之公司數異動之規定理。 第十三條:資公開 揭露 程序 第十三條:資公開 揭露 程序 一、配合一、應公告報項及公告報 一、應公告報項及公告 申 用 際財 標 準 報準 (一)人取得或處分 (一)人取得動 則第十 六 不 動產或其 使用 權資 產,或與關人為取 號 租賃 公 產,或與關人為取得 得或處分動產之 報規定修 或處分動產或其 使 其他資產交易金正, 將使用 用 權資產之其他資公司 實收 資本 額百 權資產交易金 額達 公司 分之二十、資產 百 入 本條規 實收 資本 額百 分之二 分之十或新 臺幣 範。並作 十、資產分之十或以上。 但買 賣 公 文字修正。 新 臺幣 億元 以上。 但 債 附買回 賣回 條 二、修正本 買賣 附買 件 券、 申購

57

賣回券、
申購買回
證券
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場基金,不在此
限。
(二)進行合、分收購
或股份受讓
(三)交易
所訂處理程序
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
約損失上限金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類屬供營使用之設
或其使用權資產

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人,交易金
規定之一:
1.實收資本額未達
臺幣百億元之公
開發行公司,交易金
額達臺幣億元
以上。
2.實收資本額達
百億元以上之
公開發行公司,交易
額達臺幣
以上。
(五)以自地委地委
、合、合
成、合取得
動產,其交易對
為關人,
公司
投入之交易金額達
臺幣億元以上。
()除前五之資產
交易、金處分
權或事大地區
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臺幣億元
列情形不在
限:
1.買賣

2.買賣附買回賣回
券、申購

證券
事業發行之貨幣
場基金。
六款交易金
證券信託事業
發行之貨幣場基
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分
或股份受讓
(三)
所訂處理程
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
契約損失上限金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種 類屬供營使用
之設其交易對
象非為關人,交易
規定之
一:
1.實收資本額未達
臺幣百億元
之公開發行公
司,交易金額達
臺幣億元
上。
2.實收資本額達
臺幣百億元
上之公開發行公
司,交易金額達
臺幣億元以上。
(五)以自地委地委
、合、合
分成、合
取得動產,公司
投入之交易金額達
臺幣億元以上。
()除前五之資
產交易、金
權或事大
資,其交易金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億元以上
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
2.買賣附買回賣回
券、申購
買回證券
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場基金。
六款交易金
之計如下,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交易事發生之日為
條所定公
,主係考
我國中
央及地方
政府債信
確且容
易查詢,
除公
告,至
政府債信
一,尚不
本條豁

修正明定
限國

三、修正公
格式併
於第二項

58

之計如下,
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易事發生之日為
準,前追溯推
年,依規定公告部分
免再
1.筆交易金
2.一年內累積
相對人取得或處分
性質標的交易
之金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
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一開發計
畫不動產之金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
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一有
券之金
二、理公告及報之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
目且交易金額達本條應
公告,應按性質
依規定格式
,於事發生之
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報。
三、公告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相關資
於證期局指網站辦
理公告報。
(二)本公司應按月本公
司及其非屬本公
司之公司截至上月
底止
交易之情形依規定
,於月十日前輸入
主管機關
定之資
網站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
如於公告時有錯
誤或予補
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
二日內將全部項
行公告報。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應相關契約、議
簿估價
告、會計律師或證
承銷商之意見
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外,至
五年。
(五)本公司依本
條規定公
報之交易後,有下
列情形之一,應於事
發生之日起二日
相關資於主管機

網站辦理公告
報:
1.原交易訂之相關
契約更、止或
準,前追溯推
一年,依規定公告
部分免再
1.筆交易金
2.一年內累積
一相對人取得或
處分性質標
的交易之金
3.一年內累積取得
或處分(取得、處
分分別累積)
開發計畫不動產
之金
4.一年內累積取得
或處分(取得、處
分分別累積)
證券之金
二、理公告及報之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有本條第一項應
公告項目且交易金額達
本條應公告
,應於事發生之日起
二日內辦理公告報。
三、公告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相關資
於證期局指網站
理公告報。
(二)本公司應按月
公司及其非屬
公司之公司截至上
月底止
交易之情形依規定
格式,於月十日前
輸入本會
定之資
網站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
告項如於公告時有
錯誤或予補
正時,應於知悉之即
日起二日內將全部
目重行公告報。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應相關
、議事簿
估價報告、會計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
意見置於本公
司,除其他法律另
規定者外,至
五年。
(五)本公司依前
條規定
公告報之交易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於事發生之日起
二日內將相關資
本會
網站辦理公
報:
1.原交易訂之相
契約更、
止或解除事。

59

解除事。
2.合、分收購
股份受讓未契約
定日程成。
3.原公告內容
更。
2.合、分收購
或股份受讓未
契約預定日程
成。
3.原公告內容
更。
四、公告格式
(一)本公司於海內外集
中交易市櫃檯買
心買賣公司
或關係企業之有
券,應公告事項與
之公告格式附件
二。
(二)以自地委、合
、合分成、合
取得
產,應公告事項與
之公告格式附件
三。
(三)取得或處分動產
及其他固定資產、
人取得動產之
公告格式附件四。
(四)中交易市
或證券商業處所所
為之有證券、會員
證、無形資產買賣
處分權之
公告格式附件五。
(五)赴大地區資之
公告格式附件六
()
,事發生之日
起二日公告之公告
格式附件七之一。
(七)
月十日前公
告之公告格式附件
七之二。
(八)進行合、分
或股份受讓之公告
格式附件八。
2.合、分收購
或股份受讓未
契約預定日程
成。
3.原公告內容
更。
四、公告格式
(一)本公司於海內外集
中交易市櫃檯買
心買賣公司
或關係企業之有
券,應公告事項與
之公告格式附件
二。
(二)以自地委、合
、合分成、合
取得
產,應公告事項與
之公告格式附件
三。
(三)取得或處分動產
及其他固定資產、
人取得動產之
公告格式附件四。
(四)中交易市
或證券商業處所所
為之有證券、會員
證、無形資產買賣
處分權之
公告格式附件五。
(五)赴大地區資之
公告格式附件六
()
,事發生之日
起二日公告之公告
格式附件七之一。
(七)
月十日前公
告之公告格式附件
七之二。
(八)進行合、分
或股份受讓之公告
格式附件八。
第十四條:本公司之公司應依下規定
理:
一、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有關規定訂定「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十四條:本公司之公司應依下規定
理:
一、公司應依「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一、公司
之公告
準,應
與其母公

一,並配合

60

二、公司 非屬 公開發行公司 程序」。 新有關程序需經公司董事 二、公司 非屬 公開發行公司 實收 資本 會通過,修正時 亦同; 者 程序需經公司董事會 額 達 公開發行公司程 通過,修正時 亦同; 幣 百 億 , 序需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若公開發行公司 者 該 元 之應公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經程序需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 告公司董事會通過,並經股東會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爰 同意 ,修正時 亦同 。 則」規定,經公司董事 正第五項 三、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 會通過,並經股東會 同意 , 定, 使子 應依本公司規定理。 修正時 亦同 。 司 亦 適 四、公司 非屬 公開發行公司 三、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用 該 ,取得或處分資產「公 時,應依本公司規定理。 告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四、公司 非屬 公開發行公司 準。 產處理準則」第三十三條所,取得或處分資產一、新第 , 訂公告母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項,明 該子 公司應理公告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 定公 司股報事。 十三條所訂公告五、公司之公告準中, 準,母公司 該子 票無 或 有關 實收 資本資產 司應理公告報事股面規定,以母(本)公司之五、公司之公告 非屬 臺幣 「 十 元者 ,有資本資產為準。 中,所稱公司 實收 、有關資產分之十之規 本 額百 分之二十」以母 關 實收 資 定,以證券發行人 財務 報告 (本)公司之 實收 資本 額 達 新 一 編製 準則規定之 最近 為準。 臺幣 百 體或 個別財務 報告中之 總 億元 之計 資產金。 公司股 票無 股面 , 額非屬 臺幣 元者 本程 序有關 實收 資本 額百 分之 二十之交易規定,以歸於 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百 分之 十計本程序有關 實收 一 資本 額達 臺幣 百億元 之交易金規定,以歸於 母公司業主之權 臺幣 百億元 之。 第十條: 實施 與修訂 第十條: 實施施 與修訂 配合公司

實施施 與修訂 配合公司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章程修 訂,新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 , 審計委員 後 送各 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 , 會。 同意 修正時 亦同 。如有董事 表異議 紀錄 或書面,公司並應董事異議資 料送各 監察人。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通過 , 後請董事會決議並提報股東 會 同意 。如有董事表異議 紀錄 或書面,公司並應董事 異 議資提報股東會討 論,修正時 亦同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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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日期:107年12月12 日 修正日期:107年12月12 日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一)本公司對背書保證之總額不
過當期淨值百分之八十。
對單一業背書保證額度
過當期淨值百分之八十為
限。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一)本公司對背書保證之總額不
過當期淨值百分之八十。
對單一業背書保證額度
過當期淨值百分之八十為
限,海外單一聯公司則
不超過淨值百分之八十為

刪除單一聯
公司
併入

第八條: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一、本公司之部稽人員應至
少每季背書保證作業
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
書面紀錄,如發現
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
計委員會

二、本公司如因更,致背
書保證對合本程序
第三條規定嗣後不符
合,或背書保證金
基礎變動致
過本法第四條所訂額度
時,則稽應督促財務
部對於所背書保證
之金限部份應於合
所訂期限屆滿時或訂定
於一定期限全部消除,並
將該畫送各審計委
員會
,以及報告於董事會,
並依計時程成改
第八條: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一、本公司之部稽人員應至
少每季背書保證作業
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
書面紀錄,如發現
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
察人

二、本公司如因更,致背
書保證對合本程序
第三條規定嗣後不符
合,或背書保證金
基礎變動致
過本法第四條所訂額度
時,則稽應督促財務
部對於所背書保證
之金限部份應於合
所訂期限屆滿時或訂定
於一定期限全部消除,並
將該畫送各監察

,以及報告於董事會,並
依計時程成改
配合公司章
程修訂,新
審計委員
會。
第十條:對公司理背書保證之管程

一、本公司之公司若擬為他人
背書保證應命訂定本
作業程序並依本作業程序
;惟值係以母公司淨
為計算基準。
二、公司應於月十日(含)
以前制上月份為他人背
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本公
司。
第十條:對公司理背書保證之管程

一、本公司之公司若擬為他人
背書保證應命訂定本
作業程序並依本作業程序
;惟值係以母公司淨
為計算基準。
二、公司應於月十日(含)
以前制上月份為他人背
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本公
司。
配合公司章
程修訂,新
審計委員
會。

62

三、本公司稽人員依年三、本公司稽人員依年公司進行查公司進行查時,應一 併了 公司為他 時,應一 併了 公司為他 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 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 情形 ,若發現有失事項應 情形 ,若發現有失事項應 持追蹤其改 善情形 ,並作 持追蹤其改 善情形 ,並作 成追蹤報告呈報審計委員 成追蹤報告呈報經理。 會。 第十二: 實施 與修訂 第十二: 實施 與修訂 配合公司章 本程序應經審計委員 同意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程修訂,新 並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 同意 ,如審計委員 同意 ,如有董事表異議有董事表異議 紀錄 或書 會。或書面,本公司應其 面,本公司應其異議異議 併送 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 送 各 監察人 及 提報股東會討 東會討論,修正時 亦同 。 論,修正時 亦同 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時,依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時,依 前項規定本作業程序提報董 前項規定本作業程序提報董 事會討論時,應 考量各 獨立 事會討論時,應 考量各 獨立 董事之 意見 ,並 同意 對 董事之 意見 ,並 同意 對 之明 確意見 對之理由 列入 之明 確意見 對之理由 列入 董事會 紀錄 。 董事會 紀錄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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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日期:107 年12 月12 日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八條:理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
一、本公司公司資金貸與他人
前,應審慎評估是否合本
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評估
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
理,權其他人決定。
二、本公司部稽人員應至
少每季資金貸與他人
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
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
事,應即以書
面通審計委員會

三、本公司因更,致貸與
象不符處理準則或金
限時,應訂定改
將該畫送審計委
員會
,並依計時程成改

四、承辦人員應於月十日以
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
他公司明細表,逐呈請
閱。
第八條:理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
一、本公司公司資金貸與他人
前,應審慎評估是否合本
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評估
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
理,權其他人決定。
二、本公司部稽人員應至
少每季資金貸與他人
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
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
事,應即以書
面通知各監察人

三、本公司因更,致貸與
象不符處理準則或金
限時,應訂定改
將該畫送各監察

,並依計時程成改

四、承辦人員應於月十日以
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
他公司明細表,逐呈請
閱。
配合公司章
程修訂,新
審計委員
會。
第九條:對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程

一、本公司之公司若擬資金
貸與他人,本公司應命
公司依處理準則規定及
本公司作業程序之規範,訂
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
;惟值係以本公司淨
為計算基準。
二、公司應於月十日以前
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
司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三、本公司稽人員依年
公司進行查
時,應一併了公司資金
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
,若發現有失事項應持
第九條:對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程

一、本公司之公司若擬資金
貸與他人,本公司應命
公司依處理準則規定及
本公司作業程序之規範,訂
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
;惟值係以本公司淨
為計算基準。
二、公司應於月十日以前
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
司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三、本公司稽人員依年
公司進行查
時,應一併了公司資金
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
,若發現有失事項應持
配合公司章
程修訂,新
審計委員
會。

64

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
追蹤報告,並通知審計委員

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
追蹤報告,並通知各監察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
意並
經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

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
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
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
及提報
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
事時,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
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
送各監察人並
提報股東會同
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
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
察人
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
正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
事時,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
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配合公司章
程修訂,新
增審計委員
會。

65

【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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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一、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693,996,490 元,已發行股數為69,399,649 股。

  • 二、依證交法第26 條之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5,551,971 股, 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為555,197 股

  • 三、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107 年12 月10 日,股東名簿記載個別及 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情形如下表所示:

董事個別及全體持有股數情形

單位:股:%

職稱 姓名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董事長 俞思平 3,817,516 5.50%
董事 詹維祥 930,041 1.34%
董事 王協友 - -
獨立董事 何文賢 - -
獨立董事 丁復光 - -
全體董事合計 4,747,557 6.84﹪

監察人個別及全體持有股數情形

單位:股:%

職稱 姓名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監察人 林允永 - -
監察人 葉宗宏 407,959 0.58%
監察人 徐瑞霞
全體監察人合計 407,959 0.58%

66

【附件七 】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1)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 (2)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3)CC0110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 (4)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 (5)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

  • (6)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 (7)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 (8)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 (9)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10)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 (11)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 (12)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第 四 條:本公司得視業務上之必要對外轉投資,且得經董事會決議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其投 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有限投資額度之限制。

  • 第 四 條之一: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

  • 第二章 股 份

  • 第 五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貳億元,分為壹億貳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 壹拾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本公司得配合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 司之請求,換發大面額股票。

  • 第一項資本額內保留新台幣伍仟肆佰萬元供發行員工認股權證,共計伍佰肆拾萬股,每 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第五條之一: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價格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惟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數過半數之出 ,出 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 上同意行之,並得於股東會決議之 日起 內分次 理。

  • 第五條之二:本公司 買回庫藏 股,得 以低 於實際 買回 股份之 平均 價格,轉 讓予 員工,惟 依相關法 令及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出 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 上同意 行之。

條: 除。

  • 條:本公司股票 ,由董事三人 名或 章並應 編號 ,經 管機關 定之發行 證機 構簽 證後發行之。本公司股票公 發行後,其發行之股份得 免印 製股票,發行新 股時,得 就該 次發行總數合併 製,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 構登 錄或保管。

  • 條之一:本公司 擬撤銷 發行時, 經股東會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 股東 表決權三分之二 上同意行之,且於 興櫃期間 及上 市櫃期間均變動

67

  • 條:股東名 簿記載變更 股東 會前 內,股東 時會 會前三十 內或公司 決定分 紅利 或其他 利益基準日 前五 均停 止之。 第三章 股 東 會

  • 條:股東會分 會及 時會二 會於每會計 終了六個月召開 時會於必要時依 法 召開 之。股東會之 集,除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依法 集 之。

  • 條之一:股東會由董事會 集時, 董事 主席 董事 長缺席 時,由董事 長指 定董事一 人代理之, 未指 定時,由董事 推選 一人代理 由董事會 外之其他有 集權人 集時, 主席該召 集權人 任之, 集權人有二人 上時應 互推 一人 任之。

  • 條之二: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 主席簽 名或 章,並於會後二十 內 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 電子 方式 為之。 名股票 未滿 股之股東,前 項議事錄之分發,得 公告 方式 為之。

  • 條之三:股東會之 集應於三十 前,股東 時會之 集應於十五 前,將 會之 日期、地點 集事由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

  • 股東會之 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 電子 方式 為之。 名股票 未滿 股之 股東,前項 集通知,得 公告 方式 為之。

  • 第 十 條:股東因 股東會時,得出 公司 發之委 明授權 範圍 章委 代 理人出

  •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 條第2 項所列 表決權者,不在 限。

  •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五 至七 人,監察人二 三人,任 ,由股東會 有行為 能力 之人或股 東或法人股東 指派 之代表人中 任, 連選 任。有關 體董事及監察人合計 比例 , 依證券 管機關之規定。本公司得為董事及監察人於任 就執 行業務 範圍 ,依法應 賠償 責任為其 購買 責任保

  • 第十三條之一: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 行本公司 務時,不論公司營業 盈虧 ,公司得 支給 ,其 報 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 運參 與程度及 貢獻 之價 ,於不 過本公司 核薪辦 法所訂 最高薪階標準 議定之。如公司有 盈餘 時,另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分配 酬勞

  • 第十三條之二:配合證券 易法第一 三條之規定,本公司上 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不得 於2 人,且不得 於董事 次五分之一, 採候選 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 獨立董事 候選 人名

  • 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 業資格 、持、兼職 限制 提名與 方式 及其他應 行事項,依證券 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理。

  • 第十三條之三:本公司董事 當選 應有 過半數之 次及監察人 當選 或監察人 當選 人與董事 一

  • 當選 ,應 至少 席以 上不得 有下列關 之一: 1 .

  • 2 .親等以 內之 親屬

68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 上之董事出 及出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互推 董事 一人,董事 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 或因 使職 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 二 0八 條規定 理。

  • 第十五條:董事因 能親自 董事會時,得委 其他董事依法代理出 ,前 代理人 受一人 之委 為限。董事 居住 國外者,得 書面委 託居住 國內之其他股東,經 代理出 董事 ,

  • 會。前 代理,應 向主 管機關 登記始生效力 變更 時亦同。

  • 第十五條之一: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 ,出 董事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第十 條: 除。

第五章 經 理 人

第十 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 、解 任及報 依照公司法第 廿九 條規定 理。

第六章 會 計

  • 第十 條:本公司應於每營業 終了 ,由董事會 造下列表 ,於股東 會三十 監察 人 查核 ,提 股東 會請求 認。

  • 營業報告書

  • 、財 務報表

  • 、盈餘虧損彌補 之議

  • 第十 條:本公司 度如有 獲利 ,應提 分之一,不 分之十五為員工 酬勞 , 由董事會決議 股票或 金分 ,其發 象包含符 合一定條件之 從屬 公司 員工 本公司得 開獲利 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 分之三為董監

  • 。員工 酬勞 及董監 酬勞派案 應提股東會報告。

  • 公司 累積虧損 時,應 預先 保留 彌補 數額, 依前項 比例 員工 酬勞 及董

  • 酬勞

  • 第二十條:本公司 度決 如有 盈餘 ,依法 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 後, 提10 % 為法定

  • 法定 盈餘 本公司實 資本額時,得不 提列,其 餘再 依法令

  • 規定提列或 特別盈餘積; 額,併同 累積未 分配 盈餘 ,由董事會 擬 具盈餘 分配議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股東股 息紅利

本公司股 利政策 配合 前及 未來 之發 畫、 考量投資 環境、 資金需求及國 內外 競爭狀況 ,並 兼顧 股東 利益等 ,分配股東股 息紅利 時,得 以現 金或股票 方式 為之,其中 金股 於股 總額 分之十。

第二十條之一: 除。

第七章 附 則

廿 一條:本章程 未盡 依照公司法之規定 理。

廿 二條:本章程訂立於中 華民六年 十一

  • 第一次修訂於 七年 二十 六日 。 第二次修訂於 七年七月

第三次修訂於 九年六月 三十

69

第四次修訂於 九年 二十 。 第五次修訂於 年七月 三十一 。 第 次修訂於 十一 二十五 。 第 次修訂於 十二 年六月九日 。 第 次修訂於 十二 年六月九日 。 第 次修訂於 十四 年六月 二十二 。 第十次修訂於 十五 年六月 二十一 。 第十一次修訂於 六年六月 十五 。 第十二次修訂於 七年 二十二 。 第十三次修訂於 八年六月 二十三 。 第十四次修訂於 九年六月 二十 九日 。 第十五次修訂於 國一0 五 年六月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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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俞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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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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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

 101 年12 月27 日董事會通過
102 年06 月24 日股東會通過
  • 第一條為 立本公司 良好 董事會 理制度 、健全督功能強化 管理機 發行 公司董事會議事 第二條訂定本規 遵循

  •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 ,其 要議事內 容、 作業程序 議事錄應 明事項 公告及 其他應 遵循 事項,應依本規 之規定 理。

  •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會每 季召 集一次。

  • 董事會之 集,應 明事由,於 七日 書面或電子 方式 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遇緊急 情事時 書面或電子 方式 通知 集之。

  • 本規 第十二條第一項各 之事項,除有 緊急 情事或正 理由外,應於 集事由 中列 ,不得 以臨 議提出。

  • 第四條本公司董事會 定之議事事務 單位 為總經理

  • 議事事務 單位 訂董事會議事內 ,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 集通知時一併 送。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 議事事務 單位 請求 補足 。董事如認為議 資料 不充 ,得經董事會決議後 延期 審議之。

  • 第五條 召開 本公司董事會時,應設 簿 供出 董事 簽到 考。

  • 董事應 親自 董事會,如不 能親自 ,得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委 其他董事代理出 席; 視訊 與會議者,視為 親自

  • 董事委 其他董事代理出 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 書,並列 舉召 集事由之授權 範圍

第二項代理人, 受一人之委為限。

  • 條本公司董事會 召開地點 與時 ,應於本公司所在 公時 便 於董事出 合董事會 召開地點 及時 為之。

  • 條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 長召 集並 主席 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 票 代表 選舉最多 之董事 集,會議 主席該召 集權人 任之, 集權人有二人 上 時,應 互推 一人 任之。

  • 董事 或因 使職 權時,由 董事 代理之, 無副 董事 董事 亦請 或因 使職 權時,由董事 長指 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務董事者, 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 長未指 定代理人者,由 務董事或董事 互推 一人代理之。

  • 條本公司董事會 召開 時,經理 部門 ( 或董事會 定之議事 單位) 應備 相關資料供與 會董事 考。

  • 公司 召開 董事會,得視議 通知相關 部門 或子公司之人員列

  • 必要時,亦得 請會計 師、律師 或其他 業人 會議及 明。 討論及表決時應 離席

董事會之 主席 於已 屆開 會時 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 時,應 即宣 會。 已 屆開 會時 ,如 體董事有半數 時, 主席 會,其 後次數 二 次為限, 後二次仍不 額者, 主席 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新 集。 前項及第十 條第二項第二 所稱 體董事, 實際在任者計 之。

  • 條本公司董事會之 會過程,應 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 至少 保存五 ,其保存得 電 子 方式 為之。

71

前項保存 未屆滿 前,發 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 證資料應續 保存, 訴訟 結止。

視訊會議 召開 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 分,應於公司存續 期間妥 善保存。 , 第十條本公司定 性董事會之議事內 容 至少包 括下列各事項:

報告事項:

( ) 上次會議紀錄及 行情形。

重要 務業務報告。

業務報告。

  • 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 討論事項:

  • ( ) 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 本次會議 定討論事項。

  • 、臨 議。

  • 第十一條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 經出 董事過半數同意者, 得 變更 之。

  • 非經出 董事過半數同意者, 主席 不得逕行 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 董事 未達 董事過半數者,經在 董事提議, 主席 布暫 停開 會,並 用第 條第三項規定。

第十二條 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 公司之營

  • 、年 務報告及半 務報告。 務報告依法令規定 無須 經會計 師 查核簽 證者,不在 限。

  • 依證券 易法 下稱證 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 控制制度。

  • 、依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 序。

  • 募集 發行或私募 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六、財 會計或內 核主 管之任

  • 七、 對關 人之 贈或對非關 人之重大 贈。 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 難救助之 公 性質 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 八、依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 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前項第 七款 所稱關 證券發行人 務報告 則所規 之關 所稱

  • 對非關 人之重大 贈, 每筆 贈金額或一 累積 對同一對 象捐 贈金額 新臺 幣一億元 上,或 達最 度經會計 師簽 證之 務報告營業 入淨額 分之一或實 資本額 分之五 上者。

  • 前項所稱一 係以 本次董事會 召開日期基準 ,往前追溯 推算 ,已提董

  • 事會決議通過 免再 計入。

外國公司股票 面額或每股面額非 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有關實 資本額 分之五之金額, 股東權 益百 分之二 五計 之。

  • 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對於本法第十四條之三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獨立董事應親 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 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第十三條 主席 對於董事會議 之討論,認為已 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 止討論,提付 表決。

72

本公司董事會議 表決時,經 主席 徵詢出 董事 異議者,視為通過。如經 主 席 徵詢而有異議者, 應提付表決。

表決 方式主席就 下列各 規定擇一行之, 者有異議時,應徵求 數之意見 決定之:

、舉 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

唱名表決。

投票表決。

公司 用之表決。

前二項所稱出 董事 體不 括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 使 表決權之董事。

第十四條本公司董事會議 之決議,除證 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 , 出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同一議 有修正 或替代 時,由 主席 併同原 定其 表決之順序。 如其中一 通過時,其他議 案即 視為否決, 無須再 行表決。

  • 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 主席指 定之, 監票人員應 董 事身分。表決之結果,應 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第十五條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 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 害關 係 , 應於 次董事會 明其

  • 害關 之重要內 ,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 予迴 避,並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 其表決權。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 使 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 條第二項 用第一 百八 十條第二項規定 理。

  • 第十 條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 記載 下列事項:

會議 及時 間地點

  • 、主席 之姓名。

  • 、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 者之姓名及 稱。

  • 紀錄之姓名。

  • 六、 報告事項。

  • 七、 討論事項: 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 其他人員發言

  • 摘要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 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及獨立董事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 八、臨 議:提 人姓名 之決議 法與結果 董事 監察人 、專 家及其他

  • 人員發言摘要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 害關 之董事姓名 、利 害關 重要內 其應 避或不 避理由 、迴 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

  • 九、 其他應 記載 事項。

  •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 明外,並應於董 事會之 日起 內於 管機關 定之資訊 報網站 理公告 報: 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董事會 簽到簿 為議事錄之一 分,應於公司存續 期間妥 善保存。

  • 議事錄 由會議 主席 錄人員 名或 章,於會後二十 內分送各董事及 監察人,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 ,於公司存續 期間妥 善保存。

  •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 電子 方式 為之。

  • 第十 條除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事項外,董事會依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 定,授權行 使 董事會 權者,其授權層級 或事項應 體明確,處理原則如下:

  • 依公司 決權限表。

  • 依公司管理規章 制度及 法規定。

73

  • 轉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 指派

  • 增資或減資 基準日 金股 配發 基準日 定。

  • 第十 條董事會設有 務董事者, 務董事會議事 用第二條 第三條第二項 第四條 十一條 第十三條 條規定。 但常 務董事會 屬七日 內定 期召 集 者,得於二 前通知各 務董事。

  • 第十 條本議事規 之訂定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 未來 如有修正得授權 董事會決議之。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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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議事規則

股東會通過日期:102 年6 月24 日
  • 一、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二、 本規則所稱股東,指股東本人或其指定代表人及受股東委託代理出席之人。

  • 三、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編製議事手冊。公開發行後,則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 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 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 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 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 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 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 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 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四、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 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 決權為準。

75

  • 五、 股東會之召開時間、地點由董事會定之,股東會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 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六、本公司應於 會通知書 明受理股東報 間、地點 ,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 間至少 應於會議 開始 前三十分鐘 理之 處應有明確 示,並 派適足適 任人員 理之。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 之代理人( 下稱股東)應憑出 席簽到 卡或其他出 證件 出 股東會 ;屬 徵求委 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對。 本公司應設 簿 供出 股東 簽到 ,或由出 股東 繳交簽到簽到

  • 、 、 、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 冊、年 報 出 證 發言條 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

  • 東會之股東 選舉 董事 監察人者,應另附 選舉 票。

  • 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 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 股東會時,僅得 。

  • 指派 一人代表出

  • 七、 本公司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前項 主席係 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 職六個月以 上,並瞭 公司 務業務 狀況

  • 務董事或董事 任之。 主席 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 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八、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 將股東報 過程 會議進行過程 投票計票過程 續 不 斷錄音及錄影。

  • 前項影音資料應 至少 保存一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 百八 條提 訴訟者,應保存 訴訟 結為止。

  • 九、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 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有不足有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股東,另於 一個月內再召集股東會。

  • 再行召開之股東會仍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作成正式決議。

  • 十、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之 決議不得變更之。

76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其他場所繼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 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議案經過適當 討論後,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由主席宣告討論終結,必要時得宣告中止討論。經宣 告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題,主席即提付表決。

  • 十一、出席股東發言前,應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 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 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股東發言違反 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可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 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二、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股東為政府或法人時,由其代表人代為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 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受 二人(含)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 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十三、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 179 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 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 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 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77

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 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 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

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有異議者,應依前條規定採取 投票方式表決。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 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

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 十四、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十五、議決事項應作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 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 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前項決議方法,係經主席徵詢股東意見,股東對議案無異議者,應記載「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

  • 股東無異議通過」;惟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時,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通過表決權數與權數比例。

  • 十六、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 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 公開發行後,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 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十七、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 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 秩序時,應佩戴識別證。

  •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 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十八、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 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 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78

十九、 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十、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79

【附件十】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102 年3 月26 日董事會通過
102 年6 月24 日股東會通過
  • 第二條 為公 平、 公正 開選 任董事 監察人, 公司 理實務守則 第二 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 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 理。

  •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之 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普遍 務所 必 之知識 養,其整體應 備之 能力 如下:

  • 判斷 能力

  • 會計及 務分析 能力

  • 經營管理 能力

  • 危機處理 能力

  • 產業知識。

  • 六、 國際 場觀。

  • 七、 領導 能力

  • 八、策能力

第四條 本公司監察人應 備左列之條件:

  • 誠信踏實。

  • 公正判斷。

  • 、專 業知識。

  • 豐富之經驗。

  • 閱讀 務報表之 能力

  • 本公司監察人除需 備前項之要件外, 體監察人中應 至少 一人 為會計或 業人

  • 第五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 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 遵循 事項 第二條 第三條 及第四條之規定。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 任,應 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 事項 第五條 及第 條之規定,並應依據 公司 理實務守則 第二十四條規定 理。

  • 條 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之 選舉 應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九 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 候選 人 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 選舉採單記累積選舉 法,每一股份有與應 出董事或監 察人人數相同之 選舉 權,得集中 選舉 一人,或分 開選舉 數人。

  • 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 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 選舉 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 股東會之股東, 選舉 人之 名,得 選舉 票上所 碼代之。

80

  •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 獨立董事 非獨立董事之 選舉 權,由所得 選舉 票代表 選舉 權數較 者分 依次 當選 ,如有二人 上得權數 相同而 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 者由 主席 代為抽籤。

  • 第十條 選舉開始 前,應由 主席指 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 計票員各若干人, 行各項 有關 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 驗。

  • 第十一條 被 選舉 人如為股東身分者, 選舉選舉 票被 選舉 人欄填明被 選舉 人戶名及股 東戶 號; 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 選舉 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 編號 。惟 府或 法人股東為被 選舉 人時, 選舉 票之被 選舉 人戶名欄,應填列 該政 府或法人名稱, 亦得填列 該政 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 加填代表 人姓名。

  • 第十二條 選舉 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無效

  • 不用董事會製備之 票者。

  • 、以 空白之 票投入投票箱者。

  • 字跡模糊 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所填被 選舉 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 股東戶 與股東名 簿 所填

  • 選舉 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 編號 對不 者。

  • 除填被 選舉 人之戶名 (姓名) 或股東戶 (身分證明文件 編號 ) 及分 配 選舉 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六、 所填被 選舉 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 填股東戶 或身分證明文件 可資 識 者。

  • 第十三條 股東會 選舉 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 為之,計票 票完畢後,由監票 員 對有 票及 無效 票之總額 訛後,分 將有 票數 、無效 票數及兩者之 選舉 權數,填入紀錄表, 主席當 佈董事及監察人 當選 與其 當選 權數。

  • 第十四條 當選 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發 給當選 通知書。

  • 第十五條 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81

【附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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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105.03.24 董事會通過
106.06.20 股東會通過

第一條:

, , 為保障資產 落實資訊公 開 特 訂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頒布之「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第三條:資產 範圍

  • 、 、 、 、 、 、 有價證券: 括股票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表彰 金之有價證券 存 憑證 (售)權證 證券及資產 礎證券 投資。

  • 產( 地、 房屋及 投資性不 地使 用權)及設備。

  • 會員證。

  • 、無 形資產: 專利 著作權 、特 許權 等無 形資產。

  • 金融機 之債權 (含收款、買 匯貼 放款、收款

  • 六、 性商品。

  • 七、 依法 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八、 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名詞定義

  • 七、 性商品: 其價 由資產 、利 匯率 、指 數或其他 利益等 商品所衍

  • 契約 、選 擇權契約 、期 貨契約 槓桿保證金契約 、交 換契約,及上 商品 組合而成之複合 契約 。所稱之遠 契約,不 契約 履約契約 售後 服務契約 、長期 租賃契約及 長期 進( )貨合約。

  • 八、 依法 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依企業併 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機 合併法或其他法 進行合併 分割或 收購 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 五十 條第 項規定發行新股受 他公司股份 (以 下簡稱股份受 讓) 者。

  • 九、 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 務報告 則規定認定之。

  • 、專 業估價者: 產估價 或其他依法 事不 產 設備估價業務者。

  • 十一 事實發 生日指交日、款日、交日、 過戶 日、 董事會決議 或其他 資確定 易對 易金額之 日等日期 孰前者。 但屬 需經 管機關 准之投資者, 開日期 或接 獲主 管機關 准之 孰前者為

  • 十二 大陸 區投資: 依經濟 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 事投資或技術合作 許可 法規定 事之大陸投資。

  • 十三 有關總資產 分之十之規定, 證券發行人 務報告 則規定之 期 個 體或 個別財 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

第五條:投資非供營業用不 產與有價證券額度

  •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 個別 取得上 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

  • (一)非供營業 使 用之不 產,其總額不得 於淨 分之十五。

  •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 於淨 分之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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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 個別 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 於淨 分之 十。

  • 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律師 或證券 承銷 商之意見書, 該專 業估價者及其 估價人員 會計 師、律師 或證券 承銷 商與 事人不得為關 人。

  • 條:取得或處分不 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 產及設備, 依本公司內 控制制度固定資產 循環 程序 理。

  • 、交 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不 產,應 考公告 現值、 評定價 值、 鄰近不 產實際 易價 格 ,決議 易條件及 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 ,其金額在新 台幣貳仟萬元 下者,應呈請董事 長核 准並應於事後 近一次董事會中提 會報備 ;超 過新台幣貳仟萬元者,另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得為之。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應 詢價 、比 議價或招 標方式 擇一為之,其金額在 新台幣貳仟萬元( ) 下者,應依授權 法逐級 ;超 過新台幣貳仟萬 元者,應呈請董事 長核 准後,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得為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 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 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 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明。

、執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 產或設備時,應依前項 決權限呈 決後,由 使部門 及管理 部負 行。

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 產或設備,除與 府機關 、自地建、 ,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 使 用之機器設備外, 易金額 公司實 資本額 分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上者,應 取得 業估價者出 之估價報告 (估價報 告應行記載事項詳如附件一) ,並 合下列規定:

(一) 因 殊原因 須以 限定價格 、特 定價格或 殊價格作為 易價格之 考依據 時, 易應 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未來交 易條件 變更 者,亦應 照 上 程序 理。

  • (二) 易金額 新臺幣十億元 上者,應請二家 上之 業估價者估價。

(三) 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請會計 依會計研究發 展 基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則公報第二十 規定 理,並對差異原因及 易價 格之允 性表示 體意見:

1 . 估價結果與 易金額差距 達交 易金額之 分之二十 上者。

  • 2 . 二家 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 達交 易金額 分之十 上者。

(四) 契約成立 前估價者,出 報告 日期 與契約成立 日期 不得逾三 個月

用同一 公告 現值六個月 者,得由原 業估價者出 意見書。 (五) 本公司 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 法院所出 之證明文件 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 意見。

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有價證券之 購買 與出售, 依本公司內 控制制度投資 循環 作業

理。

、交 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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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於集中 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 賣,應由 單位 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其金額在新台幣 仟萬元( ) 下者由董事 長核 可,同時提出有價證券 現利益 失分析報告 其金額 過新台幣 仟萬元者,另 提董事會通過後 得為之。

  • (二) 非於集中 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 賣,應 具標 的 公司 經會計 師查核簽 證或 閱之 務報表作為評估 易價格之 考,考量其每股淨 值、獲利能力未來力等 ,其金額在新台幣 仟 萬元( ) 下者由董事 長核 可並於事後 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 提出有價證券 現利益 失分析報告 其金額 過新台幣 仟萬元 者,另 提董事會通過後 得為之。

  • (三)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 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 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 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明。

、執單位

  - 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前項 `核` 決權限呈 `核` 後,由 `財` 會 `單位負` 責 `執` 行。
  • 取得 家意見

  • (三)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除 合下列規定情事者外, 易金額 公 司實 資本額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上者,應 請會計 師就交 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 11 . 設立或募集設立而 以現 金出資取得有價證券者。

    • 12 .參 與認 購標 的公司依相關法令 金增資而按面額發行之有價證券 者。

    • 13 .參 與認 轉投資 分之 之被投資公司 金增資發行之有價證券 者。

    • 14 . 於證券 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賣之上 市、興櫃 有價證券。

    • 15 .屬 公債 買回、 條件之債券。

    • 16 . 海內外 金。

    • 17 . 依證券 易所或 櫃買 中心之上 市(櫃) 證券 標購辦 法或拍賣 法取得 或處分上 市(櫃) 公司股票。

    • 18 .參 與公 發行公司 金增資認股而取得,且取得之有價證券非 私募 有價證券者。

    • 19 . 依證券投資信 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本會 十三 十一 月 日 金管證四字第 0九000 五二四 九號 令規定於 金成立前 申購基 金 者。

    • 20 .申購買回 之國內私募 金,如信 契約中已 明投資 略除證券信 用 易及所 持未 證券相關商品 部位 外, 與公募 金之投資 範圍 相同者。

  • (四) 本公司若 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 法院所出 之證明 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 意見。

條: 人取得不 產之處理程序

  • 本公司 購買 換而取得不 產,除依第 條取得不 產處理程序 理外, 應依 下規定 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 易條件合理性 事項。另外 在判斷 易對 是否為關 人時,除注意其法 外,並應考慮實質關

  • 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 人取得不 產,應將下列資料,提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

  • 認後, 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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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取得不 產之 必要性及 效益

  • (二) 定關 人為 易對 之原因。

  • (三) 依本條第三項第 )款)款 規定評估 易條件合理性之相 關資料。

  • (四) 關 人原取得 日期 及價格 、交 易對 及其與公司和關 人之關 係等 事項。

  • (五) 計訂約 開始未來收支預 測表,並評估 易之必 要性及資金 用之合理性。

  • ( ) 本次 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 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明。

  • 、交 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一) 本公司 人取得不 產,應按下列 法評估 易成本之合理性: 1 . 按關 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 利息買方 依法應 負擔 之成本。所稱必 要資金 利息 成本, 公司 入資產 度所借 項之加權 平均利 率為 之,惟其不得 財政部 公布之非金融業 最高款利 率。

    • 2 . 人如曾 以該標 的物 金融機 設定抵押借 者,金融機 該標 的 物之貸 評估總 ,惟金融機 該標 的物之實際貸 放累 評估總 上及貸 放期間 已逾一 年以 上。 金融機 易 之一 方互 為關 人者,不 用之。
  • (二) 合併 購買 同一 的之土 及房屋者,得 及房屋分 按前項所列任 一 法評估 易成本。

  • (三) 本公司 人取得不 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款 及第 )款 規 定評估不 產成本,並應 請會計 及表示 體意見。

  • (四) 本公司 人取得不 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款 規定評估 結果 易價格為 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 )款 規定 理。 如因 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 業估價者與會計 體合理 性意見者,不在 限:

    • 1 . 取得 素地 或租 地再興建 者,得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 素地 依前條規定之 法評估,房屋則按關 人之營 成本加計合理 營 建利 潤,其合計數逾實際 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 建利 潤,應 以 最 近三 度關 人營 建部門平均 營業毛 率或 財政部 公布之 期建 設業毛 率孰 者為

    • (2)同一 的房 之其他樓層或鄰近 內之其他非關 人成 交案 例 ,其面 相近,且 易條件經按不 賣慣 應有之合理樓層 或 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 者。

    • (3)同一 的房 之其他樓層 內之其他非關 人租賃 案例 ,經按不 產租賃慣 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 估其 易條件相 者。

    • 2 . 本公司 入之不 產,其 易條件與鄰近 內之其 他非關 人成 交案例 且面 相近者。前 所稱鄰近 區成 交案例 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 離交 的物 逾五 公尺或其公告 現值 相近者為原則 所稱面 相近,則 其他非關 人成 交案例 之面 的物面 積百 分之五十為原則 所稱一 係以 本次取得不 產事實發 基準 ,往前追溯 推算

  • (五) 本公司 人取得不 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 )、()款 規 定評估結果 易價格為 者,應 理下列事項。且本公司及對本公司 之投資 法評價之公 發行公司經前 規定提列 特別盈餘 者,應 俟 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 失或處分或為 適當補償 或恢復原 ,或有 其他證據確定 不合理者,並經 管機關同意後, 該特別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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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本公司應 易價格與評估成本 之差額,依證券 易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 特別盈餘 ,不得 予以 或轉增資配股。對本 公司之投資 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 發行公司,亦應 就該 提列數 額按 比例 依證券 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 特別盈餘

  • 2 . 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 條規定 理。

  • 3 . 應將本 第三項第 )款 第1 及第2 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 易詳細內 揭露於 報及公 開說 明書。

  • ( ) 本公司 人取得不 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 可,不 用本條第三項 )、()、 ()款 有關 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 1 . 因繼 或贈與而取得不 產。

  • 2 . 人訂約取得不 產時 距本 易訂約 已逾五

  • 3 . 與關 訂合 契約,或 自地建、建等 委請關 興建 產而取得不 產。

  • ( ) 本公司 人取得不 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 易有不合營業 規之 情事者,亦應本條第三項第 )款 規定 理。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形資產, 依本公司內 控制制度固定資產 循環 程序 理。

、交 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 場公 平市 價,決議 易條件及 易價格,作 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 ,其金額在實 資本額 分之一或新台幣 佰萬元 下者,應呈請董事 長核 准並應於事後 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超 過 新台幣 佰萬元者,另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得為之。

  • (二)取得或處分 形資產,應 家評估報告或 場公 平市 價,決議 易條 件及 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 ,其金額在實 資本額 分之十 或新台幣貳仟萬元 下者,應呈請董事 長核 准並應於事後 近一次董事會 中提會報備 ;超 過新台幣貳仟萬元者,另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得為之。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 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 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 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明。

、執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形資產時,應依前項 決權限呈 決後,由 使部門 或行 政部門負 行。

  • 會員證或 形資產 家評估意見報告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之 易金額 資本額 分之一或新臺幣 佰 萬元 上者應請 家出 鑑價報告。

  •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 形資產之 易金額 資本額 分之十或新臺幣貳 仟萬元 上者應請 家出 鑑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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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形資產之 易金額 公司實 資本額 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上者,除與 府機關 易外,應 請會計 師就交 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並應依會計研究發 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則公報第二十 規定 理。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衍 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 、交 易原則與

  • (一)

    • 3 . 本公司 事之衍 性金融商品 係指 其價 由資產 、利 匯率 、指 數 或其他 利益等 商品所衍 易契約(如遠 契約 、選 擇權 、期、利 率或匯率 、交 換,暨上 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 契約 )。

    • 4 . 有關債券保證金 易之相關事 ,應 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 理。 事附 買回 條件之債券 易得不 用本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 經營 險)策

本公司 事衍 性金融商品 易,應 的, 易商品應 使 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 之風 有之幣 與公司實 際進出口 易之外幣需求相 公司整體內 部部位( 只外幣 入及 )自 行軋 為原則,藉 公司整體之外匯風 ,並節省外匯操作 成本。其他 定用途之 易, 經謹慎評估,提報董事會 准後 可進 行之。

(三) 權責劃分

  • 1 .財單位 按本程序之規定, 易之 行,並應 場資訊, 按 評估匯率 、利 率之 未來 走勢,擷取外匯 場資訊,熟 金融商品 規則和法令,及操作的技巧 提供 夠及時之資訊 策當 局,並 依 決權限呈 後, 易。

  • 2 . 會計 單位負 責各項避 險交 易產 收支損益 相關會計處理。

  • 3 . 性商品 決權限

A . 易之 決權限

決權人 日交易權限 累積部位交易權限
US$0.5M 下() US$1.5M 下()


US$0.5M-2M() US$5M 下()


US$2M US$10M 下()
  • B . 其他 定用途 易,提報董事會 准後 可進行之。

4 . 評估

  • (1) 避

  • A . 易性:

  • a . 依照 易商品 類, 單位 於每 個買 賣契約 到期交日收

  • 盤後,將已實 損益 淨額 份,作為績 評估之 礎。

  • b . 針對所設定之 目標盈虧 並定 檢討,呈報 。

  • 單位最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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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已實 現部位單位以 實際發 損益部位 ,作為績 評 估之 礎。

. b .未現部位 :每 盤價,逐 算未平部位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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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作為績 評估 考。

        - c `.以` 公司帳面上匯率成本與 `從` 事衍 `生` 性金融 `交` 易之 `間` 所產 `生損 益` 為績 `效` 評估 `基` 礎。

        - d `.` 為充份掌握及表 `達交` 易之評價風 `險` ,本公司 `採月` 結評價 `方式` 評估 `損益` 。

        - e `.財` 務 `單位` 應提供外匯 `部位` 評價與外匯 `市` 場走勢及 `市` 場分析 `予` 總經理作為管理 `參` 考與 `指` 示。

     - (2) `特` 定用途 `交` 易

        - `以` 實際所產 `生損益` 為績 `效` 評估依據,且會計人員 `須` 定 `期` 將 `部`

        - `位編` 製報表 `以` 提供管理 `階` 層 `參` 考。

  - 5 `.` 契約總額及 `損` 失上限之訂定

     - (1) 契約總額

        - A `.` 有關外匯避 `險` 操作之契約總額不得 `超` 過每 `年財` 務 `預` 測進出口外 匯 `部位` , `超` 過時需經董事會 `核` 准。

        - B `.` 有關 `利` 率 `交` 換之避 `險交` 易不得 `超` 過公司實際借 `款` 總額。

        - C `.` 其他衍 `生` 性商品 `交` 易契約總額不得 `超` 過美金壹 `百` 萬元,惟董事

           - `長、` 總經理可視實際需要,報請董事會通過同意後調整。

     - (2) `損` 失上限之訂定

        - A `.` 外匯操作及 `利` 率 `交` 換之 `交` 易 `以` 避 `險` 為 `目` 的,較 `無損` 失上限之 `顧`

           - 慮,惟 `當` 匯率有重大不 `利` 影響時, `財` 務 `單位` 應立 `即` 報請董事

           - `長、` 總經理通過同意後調整之。

        - B `.` 其他衍 `生` 性商品 `交` 易之 `單` 一契約 `損` 失上限 `以` 不 `超` 過其 `交` 易總金 額之三分之一為限。必要時得由董事 `長、` 總經理 `先` 行處置後 `再` 呈報董事會 `核` 定之。
  • 管理措施

  • (一)信用風 管理:

    • 場受各項因 素變動 ,易造成衍 性金融商品之操作風 場 風 管理,依下列原則進行 :

    • (1)交 易對 國內外著名金融機

    • (2)交 易商品: 國內外著名金融機 提供之商品為限。

    • (3)交 易金額:同一 易對 銷交 易金額, 過授權總額 分 之十為限, 董事 長核 准者則不在 限。

(二) 場風 管理:

  • 銀行提供之公 外匯 場為 ,暫不考慮 場。

  • (三)流 性風 管理:

為確保 場流 性,在 擇金融產品時 性較 高(即隨 時可在 場上 軋 平) ,受 託交 易的金融機 有充 的資訊及 時可在任何 場 。 進行 易的 能力

  • (四) 金流量風 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 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 事衍 性商品 易之資金 以自 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 未來個月現收支預 測之資金需 求。

  • (五)作業風 管理

  • 6 . 應確實 遵循 公司授權額度 作業流程及 入內 作業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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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從 事衍 性商品之 易人員及確認 、交 作業人員不得

  • 8 . 之衡量 與控制人員應與前 人員分 不同 部門 ,並應 董 事會或 負交 易或 部位 責任之 高階主 管人員報告。

  • 9 . 性商品 易所 有之 部位至少 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 理之避 至少 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 之 高階主 管人員。

  • 10 . 董事會應授權 高階主 管人員定 與評估 事衍 性商品 易是 否確實依公司所訂之 易程序 理,及所 承擔 是否在 範圍、市 價評估報告有異 情形時(如 部位 已逾 失受限)時,應立 即 向 董事會報告,並 因應之措施。

( )商品風 管理

部交 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整及正確之 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分 揭露風 務用金融商品風

( )法 管理:

與金融機 構簽 署的文件應經過外匯及法務或法 律顧 問之 專門 人員檢視

後,才可正 式簽 署,

制度

  • (一)內 人員應定 性商品 易內 控制之允 性,並按 月查核 交部門 事衍 性商品 易處理程序之 守情形並分析 循環 ,作 成稽 報告,如發 重大違規情事,應 書面通知監察人。

  • (二)內 人員應依照規定 報。

  • 、從 事衍 性商品 易時,董事會之監 管理原則

  • (一)董事會應 高階主 管人員 時注意衍 性商品 易風 之監 與控制, 其管理原則如下:

    • 1 . 評估 使 用之風 管理措施是否 適當 並確實依本 則及公司所訂 之 事衍 性商品 易處理程序 理。

    • 2 .督交 易及 損益 情形,發 有異 情事時,應 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 立 即向 董事會報告,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 出 並表示意見。

  • (二)定 評估 事衍 性商品 易之績 是否 合既定之經營 略及 承擔 之風 是否在公司 受之 範圍

  • (三)本公司 事衍 性商品 易時,授權 單位 相關人員 理者,事後應提 報 董事會。

  • (四)本公司 事衍 性商品 易時,應 立備 查簿 就從 事衍 性商品 易之 金額 董事會通過 日期 及依本條第四項第 及第 )款 應審 慎評估之事項,詳 予登載 於備 查簿

第十二條: 理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之處理程序

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本公司 理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委請 律師、 會計 承銷 共同研議法定程序 計時 表,且組織 專案 小組依照法定程序 行 之。並於 召開 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 師、律師 或證券 承銷 換股 比 例、收購 價格或配發股東之 金或其他 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 事會討論通過。 發行公司合併其 分之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 總額之子公司或其分 別持 分之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 之合併,得 取得前 開專 家出 之合理性意見。

  • (二)本公司應將合併 分割或 收購 重要約定內 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 會 一

  • 前製作致股東之公 文件,併本條第一項第 ( )款 家意見及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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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之 會通知一併 付股東, 作為是否同意 合併 分割或 收購案、 參 考。 依其他法 規定得 免召開 股東會決議合併 分割或 收購 事項 者,不在 限。另外, 與合併 分割或 收購 之公司,任一 之股東會, 因出 人數 表決權不 或其他法 限制,致 召開、 決議,或議 案 、 遭股東會否決, 與合併 分割或 收購 之公司應立 對外公 開說 明發 原因 後續處理作業及 召開 股東會之 日期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一)董事會 日期 與合併 分割或 收購 之公司除其他法 另有規定或有 殊因 報經 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 召開 董事會及股東會,

  • 決議合併 分割或 收購 相關事項。 與股份受 之公司除其他法 另有 規定或有 殊因 報經 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 召開 董事 會。

本公司 與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之上 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 所 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 ,備供 查 核

  • 1 . 人員 本資料: 括消 前所有 與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 、

  • 或計 畫執 行之人,其 稱 姓名 身分證字 號( 如為外國人則 為護照

  • 2 . 重要事項 日期 訂意 書或備忘錄 託財 務或法 律顧、簽 訂契約及董事會 等日期

  • 3 . 重要書件及議事錄: 括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意

  • 或備忘錄 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 書件。

  • 本公司 與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之上 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 所 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 日起 内,將前項第一 及第 二 資料,依規定格 式以 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報本會備

本公司 與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之公司有非 或股票在證 券商營業處所 賣之公司者,上 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 賣之公司 應與其 訂協議,並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理。

  • (二)事前保密 諾:所有 與或知 公司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之人,應出 書面保密 諾,在訊 前,不得將計 之內 對外洩

  • 露,亦不得 行或 用他人名義 賣與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讓案 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 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三)換股 比例收購 價格之訂定與 變更 原則:換股 比例收購 價格原則上不 得任意 變更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 變更 之條件,並已對外公 揭露者, 不在 限。換股 比例收購 價格得 變更 條件如下:

  • 1 .辦 金增資 發行轉換公司債 、無償 配股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認股權 特別 認股權憑證及其他 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2 .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 影響公司 務業務之行為。

  • 3 . 重大災害 技術重大 影響公司股東權 或證券價格情事。

  • 4 .參 與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之公司任一 依法 買回庫藏 股之調 整。

  • 5 .參 與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體或家數發 增減 變動

  • 6 .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 變更 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 揭露者。

  • (四)契約應 :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 三 一十 之一條及企業併 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並應 明下列事 項。

  • 1 . 違約之處理。

  • 2 .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 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 買回庫藏 股之處理原則。

90

  • 3 .參 與公司於計 換股 比例基準日 後,得依法 買回庫藏 股之數量及其處 理原則。

  • 4 .參 體或家數發 增減 變動 之處理 方式

  • 5 .預 計計 畫執 行進度 、預 計完成 程。

  • 6 .期未 完成時,依法令應 召開 股東會之 召開日期等 相關處理 程序。

  • (五) 與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之公司加數異 時: 與合併 分割

  • 收購 或股份受 之公司任何 於資訊對外公 後,如 擬再 與其他公司

  • 進行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除 與家數減 ,且股東會已決議 並授權董事會得 變更 權限者, 與公司得 免召開 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

  • 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讓案 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 行為,應 由所有 與公司重行為之。

  • ( ) 與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之公司有非 發行公司者,本公 司應與其 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 )款召開 董事會 日期、) 款 事前保密 )款參 與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之公司 加數異 之規定 理。

第十三條:資訊公 揭露程序

應公告 報項 及公告 標準

  • (一) 人取得不 產,或與關 人為取得或處分不 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易金額 公司實 資本額 分之二十 總資產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 元 上。 但買 賣公債 買回、 條件之債券 、申購買回 證券投資 信 事業發行之貨幣 金,不在 限。

  • (二)進行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 (三) 事衍 性商品 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 全部個別 契約 失 上限金額。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供營業 使 用之設備,且其 易對 非為關 人, 易金額並 下列規定之一:

    • 1 . 資本額 未達 新臺幣一 億元之公 發行公司, 易金額 新臺 幣五億元 上。

    • 2 . 資本額 新臺幣一 億元 上之公 發行公司, 易金額 新臺 幣十億元 上。

  • 、 、

  • (五) 以自地建、建、 分屋 合 分成 合 分售 方式 取得不 產,公司 計投入之 易金額 新臺幣五億元 上。

  • ( )除前五 款以 外之資產 易 金融機 處分債權或 事大陸 區投資,其 易金額 公司實 資本額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上者。 下列 情形不在 限:

    • 1 .買 賣公債。

    • 2 .買 賣附 買回、 條件之債券 、申購買回 證券投資信 事業發行之 貨幣 金。

  • ~~(~~ ~~ )前~~ 六款交 易金額之計 算方式 如下,且所稱一 係以 本次 易事 實發 基準 ,往前追溯 推算 ,已依規定公告 免再 計入。 1 . 每筆 易金額。

    • 2 . 年累積 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 易之金額。

    • 3 .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 處分分 別累積 )同一 發計 產之 金額。

  • 4 .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 處分分 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辦 理公告及 報之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項 易金額 本條 應公告 標準 者,應於事實發 日起 理公告 報。 三 公告 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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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證 定網站 理公告 報。

(二)本公司應按 將本公司及其非 國內本公司之子公司截 底止 事衍 性商品 易之情形依規定格 ,於每 前輸入本會 定之資 訊 報網站。

  •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 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 漏而應 予補 正時,應於 知 即日起算 內將 全部 重行公告 報。 、 、 、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 議事錄 備 查簿、 估價報告 會計 師、律師 或證券 承銷 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 另有規 定者外, 至少 保存五

  • (五)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 報之 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 日起 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 定網站 理公告 報: 1 . 訂之相關契約有 變更、終 止或 除情事。 2 . 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讓未 依契約 程完成。 3 . 原公告 報內 變更

  • 公告格 (一)本公司於海內外集中 場或 賣中心 賣母子公司或關 企 業之有價證券,應公告事項與內 之公告格 如附件二。

  • 、 、

  • (二) 以自地建、 分屋 合 分成 合 分售 方式 取得不 產,應公告 事項與內 之公告格 如附件三。

  • (三)取得或處分不 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向 人取得不 產之公告格 如 附件四。

  • (四)非於集中 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 會員證 、無 形資 產 賣及金融機 處分債權之公告格 如附件五。

  • (五)赴大陸 區投資之公告格 如附件

( ) 事衍 性商品 易者,事實發 日起 內公告之公告格 如附件 之一。

( ) 事衍 性商品 易者,每 前公告之公告格 如附件 之二。

( )進行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 之公告格 如附件

第十四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 理:

  • 子公司亦應依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有關規定訂定 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子公司非 發行公司者, 程序需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發行公司者, 程序需依照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規定,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並經 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 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亦應依本公司規定 理。

  • 子公司非 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 達「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所訂公告 標準 者,母公司亦代 子公司應 理公告 報事

  • 子公司之公告 標準 中,所稱 「達 公司實 資本額 分之二十 」係以 母(本) 公司之實 資本額為

第十五條:罰則

本公司員工 承辦 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事 相關法規定 提報考 ,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 條:實施與修訂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 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 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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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 明。

若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 經審計委員會 體成員二分之一 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 經審計委員會 體成員二分之一 上同意者,得由 體董事三分之二 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 事會議事錄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 體成員及前項所稱 體董事, 實際在任者計

之。

第十 條:附則

本處理程序如有 未盡 依有關法令 理。

93

【附件十二】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104.10.16 董事會通過
105.06.20 股東會通過

第一條:

  • 使 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有所 遵循特 訂定本作業程序。本程序如有

  • 未盡 管機關公佈之『公 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則』( 下簡稱『處理 則』)之規定 理。

  • 本公司直接及 有表決權股份 過50 % 之子公司, 為他人進行背書保證

  • 者,亦應依處理 則之規定及本公司作業程序之規 ,訂定 子公司之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

第二條: 範圍

本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 括:

  • 、 、 融資背書保證, 係指 客票貼 融資 為他公司融資之 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及為本公司融資之 的而另 立票據 非金融事業作 保者。

  • 背書保證, 係指 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 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其他背書保證, 係指無 法歸類列入前二 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 公司提供 產或不 產為他公司借 保設定質權 抵押權者,亦應依本程 序規定 理。

第三條:背書保證對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 之公司。

  • (二)本公司之直接及 有表決權之股份 分之五十之公司。

  • (三)直接及 接對本公司 有表決權之股份 分之五十之公司。

  • (四)本公司直接及 有表決權 達百 分之 上之公司 ,得為背書保證,惟背 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 理,且金額不得 過本公司淨 分之十。 本公司直接及 有表決權股份 分之 之公司 背書保證,不 在 限。

  • (五)本公司因共同投資關 體出資股東依其 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 者,不受前四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 ( )前項所稱出資, 係指 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 有表決權股份 分之 之公司出 資。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 (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 當期值百 分之 十。對 一企業背書保證 額度 當期值百 分之 十為限,惟對海外 一聯 公司則 過淨 值 百 分之 十為限。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 過本公司淨 值百 分之 十,對 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不得 過本公司淨 分之 十。

94

  • (三)如因業務關 係從 事背書保證,除前二 限制之外,則不得 度與 。

  • 本公司 易之總額 方間 進貨或 貨金額孰 值以最 經會計 師查 核簽 證或 閱之 務報表所 資產總額減去 債之 額為

  • (四) 理背書保證之額度, 括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 企業背書保證之金 一

  • 額,與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 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 本公司淨 值百 分之五十 上者,並應 於股東會 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 (五)本公司及子公司為淨 值低 於實 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時,應詳細審

  • 其背書保證之必要性 合理性及 之風 評估外,應按 評估,並於後續 每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告, 控管背書保證所可 之風

  • ( )子公司股票 面額或每股面額非 新臺幣十元者,依前項規定計 之實 資本額, 應 股本加計資本公 -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第五條:決 及授權層級

  • 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事項,應 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後 得為之。 為配合時

  • 需要,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 當期值百 分之五十內 先予 決行,事後提報次 一董事會追認,並將 理之有關情形報股東會備

  •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其為他人背書保證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條:背書保證 理程序

  • (一)被背書保證企業需 使 用額度內之背書保證金額時,應提供 本資料及 務資 料,並填 具申 請書 本公司 提出 請, 應詳加評估,並 理徵信

  • 工作。評估項 目包 括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因業務往 係從 事背書保證,其背 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 金額是否相 當、 對本公司之營 險、財狀況 及股東 權 之影響, 及是否應取得 保品及 保品之價 評估

  • (二)本公司 人員將前項相關資料及評估結果彙整,若 理背書保證 時 之 尚未超當期值百 分之五十,則呈請董事 裁示後 理,嗣後提 報次一董事會追認 若背書保證 額已 當期值百 分之五十,則送董 事會 定,並依據董事會決議 理。

  • (三) 立之背書保證備 查簿 ,應 背書保證對 象、 金額 董事會通過或董 事 決行 日期、 背書保證 日期、 依本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 、擔 保品內 及其 評估價 值以 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 日期等 ,詳 予登載

  • (四)被背書保證企業還 時,應將還 之資料照會本公司, 以便解 除本公司保證之 責任,並 登載 於背書保證備 查簿 上。

  • (五) 應依 務會計 則第 九號 之規定,定 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 失 且於 務報告中 適當 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 證會計 相關資料, 供會 計 師採 行必要 查核 程序,出 查核 報告。

條: 鑑章保管及程序

背書保證之 鑑章為 經濟 部申登記 之公司 章, 該印 章應由董事會同 意之 人保管, 變更 時亦同 ;辦 理背書保證時應依公司規定作業程序 使 得鈐 發票據 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 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 人 署。

條: 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95

  • 本公司之內 人員應 至少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 行情形,並作 成書面紀錄,如發 重大違規情事,應 即以 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本公司如因情事 變更 ,致背書保證對 合本程序第三條規定而嗣後不 合,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 限額之 變動 過本 法第四條所訂額度 時,則稽 核單位 對於 所背書保證之金額或 份應於合 約所訂 屆滿 時或訂定於一定 限內 全部 消除,並將 改善計 送各監察 人, 及報告於董事會,並依計 時程完成改善。

  • 本公司 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 過本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 合 本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 上之董事對公司 限可 名聯保,並修正本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 股東會不同意時, 應訂定計 於一定 限內 分。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前項董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條:應公告 報之時限及內

  • 本公司應於每 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 份背書保證 額輸入公 資訊觀 測站。

  • 本公司背書保證 下列 標準 之一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即日起算 內輸 入公 資訊觀測站:

    • 1 .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 本公司 期財 務報表淨 值百 分之五十 上 者。

    • 2 .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 企業背書保證 本公司 期財 務報表淨 值百 分 之二十 上者。

    • 3 .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 一企業背書保證 新臺幣一 萬元 上且對其背書 保證 、長期 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 額合計數 本公司 期財 務報表淨 值 百 分之三十 上者。

    • 4 .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 新臺幣三 萬元 上且 達該 發行公 司 期財 務報表淨 值百 分之五 上。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 國內公 發行公司者, 子公司有前項各 應輸入公 資 訊觀測站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前項子公司背書保證 額占淨 值比例 之計 以該 子公司背書保證 額占本公司淨 值比例 之。

  • 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 失於 務報告中 適當 揭露有關資訊,並 提供相關資料 予簽 證會計 師執 行必要之 查核 程序。

  • 第十條:對子公司 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 為他人背書保證者,亦應命訂定本作業程序並依本作業程 序 惟淨 值係以 母公司淨 為計 算基準

  • 子公司應於每 (不 ) 制上 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本 公司。

  • 本公司稽 人員依 度稽 計劃 子公司進行 查核 時,應一併 了解 子公司為他 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行情形,若發 失事項應 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 作成追蹤報告呈報總經理。

第十一條: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 主辦 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相關法規提 報考 ,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二:實施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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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 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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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三】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101 8 28 修訂

第一條:

本公司若因業務需要,需將資金貸與其他公司( 下簡稱借 人), 需依照 本作業程序 理。本程序如有 未盡 管機關公佈之『公 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則』( 下簡稱『處理 則』)之規定 理。

本公司直接及 有表決權股份 過50 % 之子公司, 將資金貸與他人者, 亦應依處理 則之規定及本公司作業程序之規 ,訂定 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 業程序。

第二條:資金貸與對 及資金貸與總額及 個別 之限額

  • (一)依公司法規定,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 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 他人:

  • 1 .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 之公司或行 號; 所稱 業務往 來」係指 與本公司有 進貨或 貨行為者。

  • 2 . 與本公司有短 融通資金必要者。

  • (二)資金貸與總額及 個別 之限額

  • 1 . 資金貸與有業務往 公司或行 者,貸與總金額 過本公司淨 值百 分之 二十為限 個別 貸與金額 過雙 方間最 近一 度業務往 金額或 未來 內可 估之業務往 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 金額 係指方間 進貨或

  • 貨金額孰 者。

  • 2 . 資金貸與有短 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 者,貸與總金額 過本公司 淨 值百 分之四十為限 ;個別 貸與金額 過本公司淨 值百 分之二十為限。

  • (三)本公司直接及 有表決權股份 分之 之國外公司 事資金貸與,不 ,

  • 受前項之限制,其他有關資金貸與之事 仍應依 公司所訂定之資金貸與他 人作業程序 理。

第三條:資金貸與 限及計 息方式

  • (一)每次資金貸與 自放款日起 過一 或一營業週 ( 者為 ) 為原則。

  • (二)貸 資金之 率應 酌本公司於金融機 之存 借 款利 率訂定之。

  • (三) 放款利息 之計 除有 特別 規定者外, 月繳息 一次為原則,於約定 繳息日 前 一週通知借 人按時 繳息

  • (四)本公司直接及 有表決權股份 分之 之國外公司 ,資金貸與之計 息方 式當地 法令之規定,不受本條第一項 第三項之限制。

第四條:審 程序

(一) 決權限

  • 1 . 本公司 理資金貸與事項時,應經由董事會決議後 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 2 . 本公司直接及 接合計 有表決權股份 過50 % 之子公司, 理資金貸與事項 時,亦 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 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98

  • 3 . 本公司與子公司 ,或子公司 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 並得授權董事 對同一貸與對 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 過一

  • 內分次 貸或 循環動

  • 所稱一定額度,除 合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 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 過本公司 期財 務報表淨 值百 分之十。

  • 4 .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二)徵信調

  • 1 . 初次借 者,借 人應提供 本資料及 務資料, 以便辦 理徵信工作。

  • 2 . 繼續借 者,原則上於提出續借時重新 理徵信調 ,如為重大或 緊急 事件,則視實際需要 理。

  • 3 . 若借 狀況良好 ,且 務報表已委請會計 師辦妥 融資 證,則得 沿用 尚未超 過一 之調 報告,併同 該期 之會計 師查核簽 證報告, 作為貸 考。

  • 4 . 本公司對借 人作徵信調 時,亦應一併評估資金貸與對本公司之營 險、財狀況 及股東權 之影響。

(三)貸 款核 定及通知

  • 1 . 經徵信調 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不 放案 件,經 人員應將婉拒理由儘 速 覆借 人。

  • 2 . 經徵信調 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同意貸 放案 件,經 人員應儘速函告借 人,詳 本公司 放款 條件, 括額度 、期、利、擔 保品及保證人 ,請 借 人於 限內 辦妥簽 約手續。

(四) 約對保

  • 1 .放案 件應由經 人員 定約據條 ,經審 合約內 合法 法相 關規定後 再辦 約手續。

  • 2 . 約據內 應與 定之借 條件相 ,借 人及 帶保證人於約據上 章後, 應由經 人員 辦妥 對保手續。

(五) 保品價 評估及權 設定

貸放案件如有擔保品者,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並辦妥質權或 抵押權設定手續,本公司亦需評估擔保品價值,以確保本公司債權。

( )保

  • 1 .擔 保品中除土 及有價證券外, 應投保火 及相關保 ,保 金額 保品質(抵)押價 為原則,保 險單 應註明 本公司為受 人。保 上所 、 、

  • 載標 的物名稱,數量 存 放地點、 條件 保 單等 應與本公司原 貸 條件相

  • 2 . 人員應注意在保 險期屆滿 前,通知借 人續投保。

( ) 撥款

  • 條件經 准並經借 簽妥 合約, 辦妥擔 保品質(抵)押設定 登記等

  • 全部 手續 誤後, 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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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還

  • 款撥放 後,應經 注意借 人及保證人之 業務 及信用 狀況等 ,如有提供 一

  • 保品者,並應注意其 保價 無變動 情形,在 放款到期 個月 前,應通知借 屆 期

  • 1 . 人於貸 款到期償 還借 時,應 應付之 利息 同本金一併清 後, 得將本票 借據 等償 債憑證註 發還借 人。

  • 2 . 如借 請塗 抵押權時,應 先查 明有 款餘 額後, 決定是否同意 理抵 押塗

條: 展期

  • 人於貸 放案到期 前,如有需要,應於借 款到期日 前一 個月申展期 續約,

  • 本公司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重新 理相關手續。

條: 件之 登記 與保管

  • 公司 理資金貸與事項,應 立備 查簿 資金貸與之對 象、 金額 董事會通 。

  • 日期、 資金貸 放日期 及依本作業程序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 予登載

  • 放案 件經 人員對本身經 件,於 貸後,應將約據 本票 債權憑證 、 以 保品證件 險單、 文件,依序整理後,裝入保管品袋,並於袋上 註明保管品內 及客戶名稱後,呈請 部單位主 管檢驗,俟檢驗 行密 封,雙 並於保管品 登記簿簽 名或 章後保管。

條: 理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

  • 本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 合本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 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 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 本公司內 人員應 至少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 行情形,並 作成書面紀錄,如發 重大違規情事,應 即以 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本公司因情事 變更 ,致貸與對 處理 則或金額 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 並將 改善計 送各監察人,並依計 時程完成改善。

  • 、承辦 人員應於每 日以 制上 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逐級呈請

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 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本公司應命 子公司依處理 則規定 及本公司作業程序之規 ,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 惟淨 值係以 本公司淨 為計 算基準

  • 子公司應於每 日以 制上 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 本公司稽 人員依 度稽 計劃 子公司進行 查核 時,應一併 了解 子公司資金 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行情形,若發 失事項應 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 成追蹤報告,並通知各監察人。

第十條:資訊公

  • 本公司應於每 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 份資金貸與 額輸入公 資訊觀 。

  • 測站

  • 本公司資金貸與 下列 標準 之一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即日起算 內公 告 報:

100

  • (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 本公司 期財 務報表淨 值百 分之二 十 上者。

  •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 企業資金貸與 本公司 期財 務報表淨 值百 分 之十 上者。

  • (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 新臺幣一 萬元 上且 本公司 期 財 務報表淨 值百 分之二 上。

  •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 國內公 發行公司者, 子公司有前項第三 應公告 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 適足 之備抵壞帳,且於 務報告中 適當 揭露 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 予簽 證會計 師執 行必要之 查核 程序。

第十一條: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 主辦 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相關法規 。 提報考 ,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 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 論,修正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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