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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BOND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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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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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 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 东选择董事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烟 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不含 职工代表董事,下同)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 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 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的提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2 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 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推 荐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提交真 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 况等,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 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并应同 时提交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 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公司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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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董事的情形;
-
4、是否与本公司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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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5、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6、是否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
易所惩戒。
第三章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实施原则:
(一)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 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议 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 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二)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 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的相同类别 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 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 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 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 释。
第十四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即为该股 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五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具体为: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 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 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 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和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 (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会,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 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一条 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的,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少于”、 “超过”、“多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