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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INK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May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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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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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32 友訊 公司提供
| 序號 | 4 | 發言日期 | 109/05/26 | 發言時間 | 18:43:14 |
| 發言人 | 王蕙雯 | 發言人職稱 | 資深處長 | 發言人電話 | 02-66000123 |
| 主旨 | 補充109年5月25日記者會相關說明 | ||||
| 符合條款 | 第 | 51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9/05/26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9/05/26 2.公司名稱: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有關友訊本公司於董事會通過之多項議案,其相關疑義之回覆及說明 6.因應措施:一、109年股東常會召開日期自原公告之6月15日更改為6月29日之緣 由及適法性: (一)請明確說明更改日期之原因?及更改日期後之停止過戶起 訖日、所依據相關法規;若仍沿用原停止過戶起迄期間4月 17日~6月15日,則6月29日所召開之股東常會未於6月16日 至6月29日間停止過戶,顯與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規定有悖, 是否為召集程序合法之股東會? 回覆說明: 1.原因:市場派突襲以壟斷委託書通路方式爭奪經營權,除對 其他大股東不公平外,台鋼集團涉嫌以多家上市櫃公司資金 綁定四大委託書通路,不當、不法收取股東會委託書,正在用 極低的成本、企圖入主本公司,以操控極大利益(本公司豐厚 現金及資產顯係台鋼集團所覬覦者),而委託書壟斷現象,確 實造成很大的公司治理問題,而本公司正身受其害!本公司 等不及主管機關解決這嚴重傷害本公司與全體股東之問題, 不得不採取自救,故董事會討論於並不影響股東權益之情形 下,更改股東常會召開日期至109年6月29日,而此更改股東常 會日期之措置,除了重新寄送股東常會開會通知,股東擬委 託出席須以新通知書辦理委託外,其他均不變! 2. 為不影響原定6月15日會期之全體股東權益故沿用原停止 過戶起迄期間4月17日~6月15日,重新寄送股東常會開會通 知,股東擬委託出席須以新通知書辦理委託;就台鋼集團對 於本公司股東常會改期而重新寄發通知,如果要再強力策動 被綁定之四大通路商,大肆搜刮新日期之股東會開會通知 (委託書)…,期待主管機關尤其是集保公司身為委託書通 路之管理者,可用道德勸說委託書通路業者,不要再繼續提 供台鋼集團爭奪經營權卻會傷害資本市場秩序之服務! 3. 更改日期後之停止過戶起訖日、所依據相關法規:公司法 第165條過戶閉鎖期間規定,若執行不當恐損害真正權利人, 實應修法以為正道;於修法前之實務運作則應嚴守維護股東 權益之立場-以開始停止過戶日為「權利基準日」,認定各該停 止過戶事件(或為召集股東會或為配發權息)之有權利股東, 相關經濟部函釋(參董事會補充資料),於實務運作時,還算 可兼顧公司法第165條過戶閉鎖期間規定,而不至於影響真正 權利人之權益;蓋因經濟部相關函釋之最重要關鍵在於:權 利人之認定,係以停止過戶期間開始前已登載在股東名冊之 股東為準,而如此認定本質上與「以開始停止過戶日為權利 基準日,認定各該停止過戶事件(或為召集股東會或為配發 權息)之有權利股東」相同。本公司股東會改期重新寄發開會 通知,仍以本公司於109年3月18日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常會 之停止過期間相同,即109年4月17日開始停止過戶前,已記載 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為寄發改期後之開會通知對象,亦 符合經濟部相關函釋之規範意旨(於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變更 股東名簿)。 4.縱若以109年6月29日回算六十天之停止過戶期間,開始停止 過戶日落在109年5月1日,股東名冊亦係以109年4月17日開 始停止過戶日者相同【證交所對於本公司二前獨董召集109 年6月1日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5月3日~6月1日,三十天停 止過戶期間全部重疊)落在股東常會停過期間(4月17日~6 月15日)之間,卻無反對其召集,甚而開放系統供二獨董自 行上傳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告﹗為何證交所雙重標準?】。本 公司股東會改期重新寄發開會通知,並非重新召集而無變更 停止過戶期間,已如前述,為維護全體股東權益而以開始停 止過戶日為權利基準日,認定各該停止過戶事件(或為召集 股東會或為配發權息)之有權利股東,亦符合經濟部相關函 釋之規範意旨(於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變更股東名簿)。因此, 並無記者會預設「所召開之股東常會未於6月16日至6月29日 間停止過戶,顯與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規定有悖」之問題。 5.關於「經濟部98年11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48500號函示」 ,該函所揭示者主要在於公司遇颱風等天災是否延期召開由公 司自行決定…,而該函所稱「如股東會延期召開,則仍需踐 行公司法第165條停止過戶期間及第172條召集程序之規定」, 容為公司如果重行召集股東會,「仍需踐行公司法第165條停 止過戶期間及第172條召集程序之規定」;另可參酌公司法 175條「…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 會」(假決議後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經濟部函釋無 須重新踐行公司法第165條停止過戶期間及第172條召集程 序)、公司法第185條明定「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 集會,不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可見「同一已召 集之股東會」而於不同日期開會,非必然「仍需踐行公司法 第165條停止過戶期間及第172條召集程序之規定」!甚者, 前揭經濟部函文意旨(關於颱風天災等)與本件更改股東會 日期,容有不同,不應強以某個案解釋套用於其他案件,而 應以是否有害或損及股東權益而論。況經濟部於股東會個案 爭議,縱常揭示函令解釋,然僅亦為各該公司股東會若生爭 議於法院爭訟時,為兩造就法令適用攻防之參考;而就法令 之解釋適用,最終仍為司法機關之權限,法院關於公司法之 解釋與適用,經濟部亦須尊重或遵守。 6.股東會雖經改期,召集程序仍屬合法,縱台鋼集團有所爭議, 應留待司法機關解決,如此容或對本公司及台鋼集團以外之 股東較為公平;懇請各主管機關明辨「本件股東會改期寄發 通知」與「重新或另行召集不同期日之股東會」,二者並不 相同,陳請勿將法律該如何適用強加諸本公司,而扼殺了本 公司董事會善盡保護公司與股東之努力;終究資本市場主管 機關之任務應該重在維持市場秩序與公平 本公司股東會改期重新寄發開會通知,仍以本公司於109年3 月18日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常會之停止過戶期間相同(109 年4月17日至109年6月15日),亦即以109年4月17日開始停止 過戶前已記載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為寄發改期後之開 會通知對象,符合經濟部相關函釋之規範意旨(於停止過戶 期間不得變更股東名簿),亦無損及股東權益。又除了經濟, 部函釋明示關於股東會相關私權爭議「應循法律途徑訴請司 法機關裁判」解決之外,證交所96年7月5日台證上字第 0960103816號函亦曾表示:「上市公司變動股東常(臨時)會 期日,以致發生交易之糾紛及買賣一方受有損失者,均應由 該上市公司負其全責。」;本公司衡酌更改股東常會召開日 期至109年6月29日,除了重新寄送股東常會開會通知,股東 擬委託出席須以新通知書辦理委託外,其他均不變,故不影 響股東權益與市場交易活動。本公司董事會懇求證交所等主 管機關,審酌本案特殊事實背景,與本公司董事會為維護公 司與全體股東權益,刻正努力對抗不正勢力之用心;並懇請 各主管機關明辨「本件股東會改期寄發通知」與「重新或另 行召集不同期日之股東會」,二者並不相同,陳請勿將法律 該如何適用強加諸本公司,而扼殺了本公司董事會善盡保護 公司與股東之努力;終究資本市場主管機關之任務應該重在 維持市場秩序與公平,故懇求將本公司與台鋼集團間之私權 爭議,留待司法機關解決,如此容或對本公司及台鋼集團以 外之股東較為公平! 一、(二)依經濟部98年11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48500號函 意旨:股東會因故延期召開,仍需踐行公司法第165條停止過 戶期及第172條召集程序,又依經濟部95年6月2日經商字第 09502078440號函有關過戶閉鎖期間不得延長或縮短之規定, 另依經濟部80年3月4日經商字第203119號函釋,股東名簿停 止過戶日期之計算,應包括開會本日在內。另證交所資訊申 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股東會公告應於停止 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輸入等規定;準此 ,公司更改股東常會至6月29日,依法於6月29日前應踐行之 相關股務作業似已顯無法符合上述規定,公司將如何執行召 集程序以確保原依法定程序得參與6月29日股東常會股東之 權益? 回覆說明: 1.公司法第165條過戶閉鎖期間規定,若執行不當恐損害真正 權利人(最長達六十天限制過戶,侵害真正權利人行使股東權) ,實應修法以為正道;於修法前之實務運作則應嚴守維護股東 權益之立場-以開始停止過戶日為權利基準日,認定各該停止 過戶事件(或為召集股東會或為配發權息)之有權利股東, 相關經濟部函釋(參本公司董事會補充資料),於實務運作時 ,還算可兼顧公司法第165條過戶閉鎖期間規定,而不至於影響 真正權利人之權益;蓋因相關函釋之最重要關鍵在於:權利人 之認定,係以停止過戶期間開始前已登載在股東名冊之股東為 準,而如此認定本質上與「以開始停止過戶日為權利基準日, 認定各該停止過戶事件(或為召集股東會或為配發權息)之有 權利股東」相同。本公司股東會改期重新寄發開會通知,仍以 本公司於109年3月18日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常會之停止過期間 相同,即109年4月17日開始停止過戶前,已記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冊之股東為寄發改期後之開會通知對象,亦符合經濟部相關 函釋之規範意旨(於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變更股東名簿)。 2.所詢「將如何執行召集程序以確保原依法定程序得參與6月29 日股東常會股東之權益?」縱若以109年6月29日回算六十天之 停止過戶期間,開始停止過戶日落在109年5月1日,股東名冊亦 係以109年4月17日開始停止過戶日者相同【證交所對於本公司二 前獨董召集109年6月1日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5月3日~6月1日 ,三十天停止過戶期間全部重疊)落在股東常會停過期間(4月17 日~6月15日)之間,卻無反對其召集,甚而開放系統供二獨董自 行上傳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告﹗為何證交所雙重標準?】。本公司 股東會改期重新寄發開會通知,並非重新召集而無變更停止過戶 期間,已如前述,為維護全體股東權益而以開始停止過戶日為權 利基準日,認定各該停止過戶事件(或為召集股東會或為配發權 息)之有權利股東,亦符合經濟部相關函釋之規範意旨(於停止 過戶期間不得變更股東名簿)。 一、(三)原訂於6月15日召開股東常會,如未能如期召開,請 說明對於已參與停止過戶作業之股東,其股東權益如何保障?又若 因未能於6月底前合法召開股東常會,致遭主管機關依違反證交法 36條處以罰鍰及經證交所依營業細則第49條規定變更上市有價證券 交易方法,公司將如何因應? 回覆說明: 本公司股東會改期至109年6月29日而重新寄發開會通知,並非 重新召集而無變更停止過戶期間,已如前述,為維護全體股東權益 而以開始停止過戶日為權利基準日,認定各該停止過戶事件(或為 召集股東會或為配發權息)之有權利股東,亦符合經濟部相關函釋 之規範意旨(於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變更股東名簿)。本公司股東會 改期至109年6月29日,即係為符合證交法36條規定應於6月底前合 法召開股東常會,故當不至遭證交所莫名依營業細則第49條規定, 而變更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方法。 二、目前公司登記所載之董事長為高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為胡雪,另副董事長為李中旺先生,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之 規定,董事長為股東會之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副董事長代理之,董事會推選董事高聚投資(股)公司代表人 顧啟東為109年股東常會主席之原因及適法性。 回覆說明: 本公司於109年5月5日董事會業已通過改選董事長之決議,改由法人 董事前勁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前勁投資公司)擔任董事長,並通過解任 董事李中旺副董事長職務之決議,且本公司未再推選新任之副董事長 。又該次董事會決議之適法性,經證交所要求本公司已洽請萬國法律 事務所出具109年5月21日(109)萬升字第A0068號法律意見書在案。 本公司就前揭董事會決議之結果,業於109年5月5日送交經濟部商業 司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目前雖尚未完成變更登記,惟依經濟部101年 10月15日經商字第10102132360號函釋見解可知,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如經公司董事會決議改選或解任,於依法為變更登記前,與現行公司 變更登記所載資訊不符者,僅生不得以前揭改選或解任之董事會決議 對抗第三人之效果,故前揭董事會決議對本公司而言已生效力,是以 本公司自109年5月5日董事會決議作成後,現任董事長應已改由前勁 投資公司擔任,且本公司目前並無副董事長在任。次按本公司業已 當然解任之二獨立董事前違法召集109年6月1日股東臨時會,先是 要解任董事高聚投資(股)公司,其後又追加議案欲解任四席董事 (共欲解任五席董事)云云,本公司董事會因耽慮於109年6月1日後 ,恐因該違法無效之臨股會而衍生其後本公司各該股東會主席, 究竟為何名董事長或董事之爭議;甚且109年6月1日之股東臨時會 尚未撤銷召集,而該二召集人之獨立董事資格業因違反法令當然解任 而喪失(按依經濟部101年10月15日經商字第10102132360號函釋, 變更登記並非生效要件),是本公司董事會為防免相關法令爭端, 而有由董事會以決議推選董事高聚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顧啟東為 109年股東臨時會或(及)常會主席之必要,該決議具正當性與適法 性。 三、三名獨立董事是否出席今日董事會及對各議案表示贊成與反對 意見之情形。 回覆說明: 本公司之二獨立董事鍾祥鳳與馮忠鵬業已當然解任,得合法出席 109年5月25日董事會之獨立董事僅陳立君。就董事會討論於並不影響 股東權益情形下,更改股東常會召開日期至109年6月29日(而此更改 股東常會日期之措置,除了重新寄送股東常會開會通知,股東擬委託 出席須以新通知書辦理委託外,其他均不變!)乙案,陳立君獨立 董事同意該案。 1.基於防疫考量,更改至更適宜召開之場地,爰同意延期。 2.對股東權益的影響部分: 此次延期對大股東及電子投票股東皆未有影響,只有徵求委託書代為 行使股東權之股東略受有影響,但因本次股東會有眾多濫用委託書的 現象,為導正委託書徵求壟斷等問題,所以支持延期。 3.適法性部分已徵詢過律師意見。 四、請說明本日董事會是否有其他重大影響股東權益之議案及具體 內容。 回覆說明: 除前述,無其他補充。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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