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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CO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2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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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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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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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電線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WIRE & CABLE Co., LTD.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CWCO

目錄

一、股東常會開會程序及議程 1
二、報告事項 2
三、承認事項 12
四、討論事項 29
五、臨時動議 36

附錄

一、本公司章程 37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42
三、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46
四、董事選任程序 58
五、董事持有股數狀況表 60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及議程

一、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二、時間: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正。

三、地點:桃園市新屋區頭洲里中山東路二段三六二號。

四、出席股數報告,宣佈開會。

五、主席致詞

六、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本公司一一四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分派報告。

(四)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給付董事酬金報告。

七、承認事項:

(一)承認本公司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

(二)承認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

八、討論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請討論。

(二)修訂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提請討論。

九、臨時動議:

十、散會:


報告事項(一)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

說明: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3頁起至第6頁)

2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報告書

(一)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

各位股東先生、女士:大家好

公司本年度營業收入合計55億2240萬元,較上年度45億3797萬元,增加9億8443萬元,增加21.69%;營業毛利7億2744萬元,較上年度6億1921萬元,增加1億823萬元,增加17.48%;營業費用較上年度增加2800萬元。本年度稅後淨利5億1817萬元與上年度4億5193萬元比較,增加6624萬元。本年度併加計其他綜合損益後,綜合損益總額為6億7816萬元與上年度7億9458萬元比較,減少1億1642萬元,獲利較上年度減少,主要是其他綜合損益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減少所致。展望明年,祈望全體股東繼續給予支持及鼓勵。

1.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 114年 113年 差異數 變動比率(%)
營業收入 5,522,406 4,537,973 984,433 21.69%
營業成本 4,794,963 3,918,764 876,199 22.36%
營業毛利 727,443 619,209 108,234 17.48%
營業費用 181,828 153,824 28,004 18.21%
其他收益及費損淨額 31,420 29,343 2,077 7.08%
營業淨利 577,035 494,728 82,307 16.64%
營業外收支 59,969 66,287 (6,318) -9.53%
稅前淨利 637,004 561,015 75,989 13.54%
所得稅費用(利益) 118,833 109,087 9,746 8.93%
稅後淨利 518,171 451,928 66,243 14.66%
其他綜合損益 159,986 342,650 (182,664) -53.31%
綜合損益總額 678,157 794,578 (116,421) -14.65%

3


2.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 目 114 年度實際數 114 年度預算數 達成率(%)
營業收入 5,522,406 3,276,722 168.53%
營業成本 4,794,963 2,748,748 174.44%
營業毛利 727,443 527,974 137.78%
營業費用 181,828 171,434 106.06%
其他收益及費損淨額 31,420 - -
營業淨利 577,035 356,540 161.84%
營業外收支 59,969 35,565 168.62%
稅前淨利 637,004 392,105 162.46%
所得稅費用 118,833 81,963 144.98%
稅後淨利 518,171 310,142 167.08%

3.財務收支獲利能力分析

| 分


目 | 年 度 | 財 務 | |
| --- | --- | --- | --- |
| | | 114 年度 | 113 年度 |
| 財務結構(%) | 負債佔資產比率 | 37.85 | 34.12 |
| | 長期資金佔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 248.11 | 236.94 |
| 獲利能力 | 資產報酬率(%) | 4.88 | 4.62 |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7.14 | 6.69 |
| | 佔實收資本比率(%) | 營業利益 | 30.10 |
| | | 稅前純益 | 33.23 |
| | 純益率(%) | 9.38 | 9.96 |
| | 每股盈餘(元) | 3.26 | 2.85 |

4.研究發展狀況

(1)114年度研發成果

  1. 345kV XLPE 電纜專案:BHT 2,400kV 衝擊波試驗設備,已完成安裝測試,以樣品電纜正負 1,425kV 試驗通過。
  2. 新產品 TACFR 470mm² (低損碳纖維鋁導線),與東京製鋼合作,已於113年12月產製樣品,後續送日本方面試驗合格,並在台灣與豐田電機公司研發附屬配件,壓縮終端夾板試驗通過。
  3. 本公司與太電、大亞合資成立『聯合鋁業公司』,於太電大溪廠區新設鋁爐廠,與日本住友技術合作,目標生產及熱處理超耐熱鋁條,已通過熱處理製程驗證,生產設備安裝中,預計115年5月通過試驗後,今年下半年開始三家廠商換料定型試驗申請。

  1. 與日本 TOSTEM 已共同開發出 4 扇拉落地門及片引窗。

(2) 115 年度研發重點

  1. 繼續 345kV XLPE 電纜專案,完成 550kV 遮蔽室建置,一月開始 345kV 電纜 2500mm² 樣品製作,三月安裝德國 WMR 28,000kVA 電抗器,預計 115 年五月進行整軸電纜部分放電試驗、AC 耐電壓試驗,開始熱循環試驗,目標 115 年底提出 345kV 電纜第一階段申請報告。
  2. 計畫 115 年八月提出自檢報告,並於 115 年底前通過超耐熱鋁條換料定型試驗取得合格函(同時申請 340mm²、260mm²)。
  3. 新產品 TACFR 470mm²(低損碳纖維鋁導線)繼續相關特性試驗,特性符合日本要求,與超耐熱導線 340mm² 相比試驗(115 年進行弛度試驗、溫度電流試驗),可減低輸電損耗 20% 以上,為節能減碳未來新產品。
  4. 研擬在鋁電纜廠屋頂增設太陽能光儲設備(約 800kW),發電且儲能新莊廠內自用電力供應,減少台電外部電力供應,預估降低 5% 電能,溫室氣體排放能每年降低 2% 為目標。
  5. 持續與日本 TOSTEM 共同開發 30mm 玻璃槽,讓產品系列更完整。

(二)本公司 115 年營業計劃概要

1. 經營方針

(1) 台電韌性電網計畫自 112 年開始,計畫投入五千億元以上,161/345kV 線路機電工程、電纜專案標及超耐熱導線架空線路採購標案參與投標,115 年起加速韌性電網計畫,預估 114~116 年為採購標案高峰。
(2) 345kV 電纜地下管路輸電規格確定用 2000mm²,未來必定是取代 161kV 2000mm² 產品,後續 AI 及科技園區專用線路會陸續改用,提升輸電能量。
(3) 超耐熱導線架空工程,建議台電採(料工合一)標案方式,可引進國外技術人力,加速台電電網建設。
(4) 架空線路工程,與鐵塔業合作共同承攬超耐熱導線更換工程,並參予台灣 APP 發電廠升級計畫,並準備參與台電現有線路改建提升計畫。
(5) 持續推廣日本 TOSTEM 高性能鋁門窗系統,搶佔豪宅建築市場。
(6) 強化鋁帷幕牆生產效能,降低生產成本,爭取辦公大樓類型之帷幕牆訂單。
(7) 加強全省經銷、直銷體系,擴大鋁門窗市場佔有率。
(8) 掌握研發技術,規劃符合市場需求之產品。
(9) 針對 2026 年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研發無障礙設施鋁門窗。
(10) 與日本 LIXIL 共同開發新產品,能夠承受大型颱風、長時間大雨的水密性能 1500pa 鋁窗。

2. 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1) 預期銷售數量

產品別 115 年度
預期銷售數量
鋁門窗及條式帷幕 969 頓
帷幕牆 27,930 ㎡
電線電纜 7,449 頓

(2)預測依據

  1. 台電 111 年公布「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將於 10 年內投入 5645 億元,以「力求分散、持續強固、加強防衛」3 大主軸、10 大面向,全面提升全國電網面對突發事故的因應能力,目前計畫縮短為五年完成。

  2. 台電有電力不足現象,且因 2025 非核家園政策,預計 115 年 7 月將不再使用核電,電力缺口目標採用再生能源,未來要占比 20% 以上,50% 採用天然氣發電,但天然氣接收站建設進度不如預期,近來太陽光電建設也受到當地居民抗爭,又要讓台積電高用電產業發展,還有 AI 產業用電量更高,工業用電將勢必漲價,傳統產業要走向自力發電,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主要就會在各廠區屋頂上方增設光電儲能設備,自發自用,新莊廠計畫將鋁纜廠屋頂改建增設太陽能光電,並儲能自用,餘電售電。

  3. 離岸風力發電全力推動初期有 2.5GW 未來最終要達 10GW 的容量規劃,且配合太陽能發電系統,因為風力發電以冬季為主,對夏季用電缺口並不足,太陽能光電需搭配儲能系統方能有效運用整體電力供應。陸域電纜部分,包含海纜上岸點與之相接的 69kV 電纜,及上岸後變電所將 66kV 昇壓到 161kV,在輸電線路到台電 161 配電變電所併網,爭取這部分較有優勢,規劃與國內大型機電公司聯盟合作方式產製。

  4. 增強送電容量,減少架空輸電走廊,增加可開發土地,減少輸電損耗是未來必走路徑,目前超耐熱導線 ZTACIR 將大量使用於台電線路,但建設技術人力不足,台電發包不順,故計畫以斜工合一標方式,因為國內外引進國外技術人力來投入國內電網建設,包含 161、345kV 電纜施工延放、接續工班都將引進國外技術人力及一般外籍勞工,未來電纜業發展必須走向斜工合一,整體承攬台電線路工程,將是未來趨勢。

  5. 鋁門窗、條式帷幕、版牆屬於房地產範圍,以本公司已承接訂單及營建業景氣,並參酌本公司之設備規模做適當之估計。

  6. 重要之產銷政策

(1) 配合研究發展計劃,提高附加價值產品,以增加市場佔有率。

(2) 積極開發新產品,因應未來輸電系統發展,以免被淘汰。

(3) 加強開發重點潛在客戶。

(4) 鞏固優良及財務狀況良好客戶。

(5) 配合研究發展計劃,開拓高價住宅市場,以增加市場佔有率。

(三)未來公司發展策略、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有鑑於台灣經濟深受全球景氣波動影響,整體大環境變動因素昇高,客戶端仍持續有著不確定性風險因子的存在,公司仍須嚴謹、積極掌握市場機會,增加公司獲利來源,保持與客戶間彈性的訂單計劃與市場嗅覺,持續強化核心業務發展,發揮經營綜效,以期在長期穩健的經營策略下,各項業務能均衡持續地發展成長。

董事長:陳亮吟 經理人:陳鶴原 會計主管:黃嘉玲

6


報告事項(二)
董事會提

案由: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說明: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8頁)

7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案等,其中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業經馬施云大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竣事,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案,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提出審查報告書,敬請鑑核。

此致

本公司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王鐵松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報告事項(三)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一四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分派報告。

說明:本公司 114 年度董事酬勞暨員工酬勞,依公司章程第 24 條規定不提列董事酬勞,年度獲利,提撥 0.4% 為員工酬勞,提列金額 2,558,248 元(本項員工酬勞之 90% 為基層員工分配酬勞,金額為 2,302,423 元),員工酬勞全數以現金方式發放。

9


報告事項(四)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給付董事酬金報告。

說明:一、本公司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酬金給付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並依所擔負之職責、風險、投入時間等因素敘明與給付酬金數額之關聯性:

  1. 依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盈虧得支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及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水準議定之。
  2. 本公司一般董事依前項規定支領報酬。另董事長每月領取執行業務費用 3 萬元,一般董事每席每月領取 2 萬元,因獨立董事皆擔任薪酬委員及審計委員,需承擔參與委員會審議之職責,每席每月領取 4 萬元;另依公司章程第 24 條規定不提列董事酬勞,故未發放變動酬金,僅發放固定酬金,酬金與績效無關。

二、董事之個別酬金細目如下:

10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C、D、E、F及G等4項總額及占稅後純益之比例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E、F及G等7項總額及占稅後純益之比例 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或母公司酬金
報酬(A) 退職退休金(B) 董事酬勞(C) 業務執行費用(D) 薪資、獎金及特支費等(E) 退職退休金(F) 員工酬勞(G)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本公司
現金金額 股票金額 現金金額 股票金額
董事長 宏宇實業(股) 0 0 0 0 0
代表人:陳亮吟 3,666 3,666 0 0 0 0
董事 陳鶴原 0 0 0 0 0
獨立董事 王鶴松 0 0 0 0 0
獨立董事 曾勇義 0 0 0 0 0
獨立董事 吳高登 0 0 0 0 0

承認事項(一)
董事會提

案由:承認本公司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

說明:一、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個體財務報表暨本公司與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業經編製完成,並已送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

二、本公司個體財務報表暨本公司與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業經馬施云大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昆益會計師及吳獻恩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書。

三、個體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各項表冊(請股東參閱本手冊第13頁起至第19頁)。

四、合併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各項表冊(請股東參閱本手冊第20頁起至第26頁)。

五、以上財務報表謹提請承認。

決議:

12


MOORE

MOORE STEPHENS

DaHua (Taiwan) CPAs

馬施云大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號7樓

7F., No. 1, Nanjing East Road, Sec. 5, Taipei 105, Taiwan, R.O.C.

T +886 (2) 2321 7666

F +886 (2) 2394 0189

www.msdahua.com

會計師查核報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及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委託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個體財務績效與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收入認列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運項目為經營電線電纜、鋁門窗及各種鋁製品之產銷、加工及安裝服務、各種產品之進出口買賣暨興建房屋出租、出售等業務,屬涉及公共利益之上市公司,投資人高度關注其營運績效,因此收入認列為本會計師執行公司財務報表查核之主要風險之一。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並測試銷貨收入之主要內部控制及執行之有效性;進行前十大銷售客戶收入之趨勢分析,比較相關變動或差異數,以評估有無重大異常;抽核檢視管理階層是否取得外部足以顯示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買方之憑證及抽樣測試年度結束前後期間銷售交易,以評估收入認列期間之正確性。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及相關資訊揭露請詳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四及六。

A member firm of

Moore Global

Network Limited

Members in principal cities

throughout the world.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

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一、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五、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六、對於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被投資公司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14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馬施云大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吳昆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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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吳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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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券主管機關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120359939號

金管證審字第1120340493號

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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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12.31 113.12.31
金額 % 金額 %
資產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 $ 102,173 1 141,466 1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13,375 - 10,761 -
11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1,151,248 11 1,005,854 10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六(二)及八) 386,050 3 450,283 4
1140 合約資產-流動(附註六(十八)) 59,267 - 40,323 -
1150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六(三) - (十八)及七) 60,927 1 114,292 1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三) - (十八)及七 2,066,023 17 1,364,726 13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六(三)及七) - - 2,310 -
1200 其他應收款 6,194 - 7,347 -
1310 存貨(附註六(四)) 2,188,292 19 1,844,101 18
1410 預付款項 36,204 - 78,706 1
1470 其他流動資產-其他 57,874 - 47,705 -
6,127,627 52 5,107,874 48
非流動資產:
1518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 58,953 - 192,371 2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五)) 1,804,738 15 1,519,883 14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六)及八) 3,317,573 28 3,296,214 31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七)及七) 20,721 - 22,883 -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六(八)及八) 523,219 4 531,684 5
1780 無形資產 6,766 - 9,995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五)) 17,198 - 15,242 -
1915 預付設備款 125,101 1 - -
1920 存出保證金 7,794 - 6,202 -
1995 凈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十四)) 22,951 - 20,044 -
5,905,014 48 5,614,518 52

資產總計

$ 12,032,641 100 10,722,392 100

資產總計

$ 12,032,641 100 10,722,392 100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

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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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114.12.31 113.12.31
金額 % 金額 %
2,328,504 20 1,744,213 16
59,994 1 59,807 1
399,018 3 320,043 3
279,457 2 208,812 2
15,111 - - -
475,848 4 396,152 4
7,341 - 14,385 -
152,212 1 123,859 1
2,527 - 9 -
72,400 1 52,383 -
2,675 - 2,636 -
2,948 - 2,872 -
3,413 - 2,142 -
3,801,448 32 2,927,313 27
非流動負債:
726,937 6 726,937 7
18,078 - 20,244 -
7,903 - 7,619 -
752,918 6 754,800 7
4,554,366 38 3,682,113 34
1,916,880 16 1,916,880 18
654,215 6 606,844 6
374,601 3 329,408 3
3,158,982 26 3,187,405 30
3,049,200 25 2,850,485 27
6,582,783 54 6,367,298 60
568,569 5 393,429 3
(2,244,172) (19) (2,244,172) (21)
7,478,275 62 7,040,279 66
$ 12,032,641 100 10,722,392 100

修訂本:


17

中華電鐵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年度 113年度
金額 % 金額 %
4000 營業收入淨額(附註六(十八)及七)
4100 銷貨收入淨額 $ 5,104,595 92 4,071,398 90
4640 裝置收入 408,365 8 457,237 10
4800 其他營業收入 9,446 - 9,338 -
5,522,406 100 4,537,973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四)、(十四)及七) (4,794,963) (87) (3,918,764) (86)
5900 營業毛利 727,443 13 619,209 14
6000 營業費用(附註六(十四)及七):
6100 推銷費用 (76,950) (1) (86,623) (2)
6200 管理費用 (92,215) (2) (65,580) (1)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回升利益(附註六(三)) (12,663) - (1,621) -
營業費用合計 (181,828) (3) (153,824) (3)
6500 其他收益及費損淨額(附註六(二十)及七) 31,420 1 29,343 1
6900 營業淨利 577,035 11 494,728 12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廿一)及七):
7100 利息收入 5,997 - 6,135 -
7010 其他收入 69,979 1 57,576 1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6,285) - 9,201 -
7050 財務成本 (44,460) (1) (38,317) (1)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損益之 34,738 1 31,692 1
份額(附註六(五))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59,969 1 66,287 1
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利 637,004 12 561,015 13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五)) 118,833 2 109,087 2
8000 本期淨利 518,171 10 451,928 11
8300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六(五)、(十四)及(十五)):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1,606 - 6,727 -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44,043) (1) 155,838 3
833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之其他綜合損益之 202,745 4 181,430 4
份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322) - (1,345)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159,986 3 342,650 7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159,986 3 342,650 7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678,157 13 794,578 18
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七))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 3.26 2.85
9850 豬釋每股盈餘 $ 3.26 2.84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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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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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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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股本 | 資本公積 | 保留盈餘 | | | 其他權益項目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未實現(損)益 | 庫藏股票 | 權益總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
盈餘公積 | 特別
盈餘公積 | 未分配
盈餘 | | | |
|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餘額 | $ 1,916,880 | 565,789 | 281,992 | 3,227,364 | 2,643,429 | 62,559 | (2,244,172) | 6,453,841 |
| 股東常會決議分配: | | | |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 - | - | 47,416 | - | (47,416) | - | - | - |
| 特別盈餘公積 | - | - | - | (111,016) | 111,016 | - | - | - |
| 現金股利 | - | - | - | - | (249,195) | - | - | (249,195) |
| 發放予子公司股利調整資本公積 | - | 41,055 | - | - | - | - | - | 41,055 |
| 本期淨利 | - | - | - | - | 451,928 | - | - | 451,928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 | 5,382 | 337,268 | - | 342,650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 | 457,310 | 337,628 | - | 794,578 |
| 其他權益變動: | | | | | | | | |
| 依金管證發字第1010047490號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 | - | - | 71,057 | (71,057) | - | - |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 | - | - | 6,398 | (6,398) | - | - |
| 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 1,916,880 | 606,844 | 329,408 | 3,187,405 | 2,850,485 | 393,429 | (2,244,172) | 7,040,279 |
| 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一日餘額 | $ 1,916,880 | 606,844 | 329,408 | 3,187,405 | 2,850,485 | 393,429 | (2,244,172) | 7,040,279 |
| 股東常會決議分配: | | | |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 - | - | 45,193 | - | (45,193) | - | - | - |
| 特別盈餘公積 | - | - | - | - | - | - | - | - |
| 現金股利 | - | - | - | - | (287,532) | - | - | (287,532) |
| 發放予子公司股利調整資本公積 | - | 47,371 | - | - | - | - | - | 47,371 |
| 本期淨利 | - | - | - | - | 518,171 | - | - | 518,171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 | 1,284 | 158,702 | - | 159,986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 | 519,455 | 158,702 | - | 678,157 |
| 其他權益變動: | | | | | | | | |
| 依金管證發字第1010047490號令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 | - | - | (28,423) | 28,423 | - | - |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 | - | - | (16,438) | 16,438 | - | - |
| 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 1,916,880 | 654,215 | 374,601 | 3,158,982 | 3,049,200 | 568,569 | (2,244,172) | 7,478,275 |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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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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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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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管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清董事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八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年度 113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稅前淨利 $ 637,004 561,015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40,523 38,120
攤銷費用 12,532 3,054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12,663 1,62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利益 (1,142) (597)
利息費用 44,460 38,317
利息收入 (5,997) (6,135)
股利收入 (51,826) (32,184)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利益之份額 (34,738) (31,692)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2,243)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 - (4,608)
負債準備銷利(翊轉) 39 (13)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16,514 3,64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合約資產 (19,544) 31,793
應收票據(含關係人) 53,897 (77,828)
應收帳款 (711,582) (18,523)
其他應收款 1,235 (641)
存貨 (338,706) (132,706)
預付款項 42,502 70,234
其他流動資產 (10,169) 23,646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982,367) (104,025)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合約負債 78,975 (24,419)
應付票據(含關係人) 85,756 1,332
應付帳款(含關係人) 72,652 135,930
其他應付款(含關係人) 34,627 10,218
其他流動負債 1,271 (367)
淨權定福利負債 (1,301) (946)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271,980 121,748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710,387) 17,723
調整項目合計 (693,873) 21,363
營運產生之現金 (56,869) 582,378
收取之利息 5,915 6,390
支付之利息 (48,029) (41,711)
支付之所得稅 (101,094) (141,493)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200,077) 405,564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03,489) (96,649)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47,469 51,799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59,120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64,233 67,528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 (8,284) (22,049)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 6,812 20,944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48,751)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55,796) (28,588)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3,390
存出保證金增加 (1,592) (1,728)
取得無形資產 (9,303) (12,296)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 13,091
預付設備款增加 (125,101) -
收取之股利 51,826 32,184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133,225) 37,995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減少) 584,291 (141,929)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減少) - (20,000)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 284 857
租賃本金償還 (3,034) (3,417)
偷放現金銷利 (287,532) (249,195)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294,009 (413,684)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39,293) 29,875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41,466 111,591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2,173 141,466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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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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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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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RE

MOORE STEPHENS

DaHua (Taiwan) CPAs

馬施云大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號7樓

7F., No. 1, Nanjing East Road, Sec. 5, Taipei 105, Taiwan, R.O.C.

T +886 (2) 2321 7666

F +886 (2) 2394 0189

www.msdahua.com

會計師查核報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委託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收入認列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營運項目為經營電線電纜、鋁門窗及各種鋁製品之產銷、加工及安裝服務、各種產品之進出口買賣暨興建房屋出租、出售等業務,屬涉及公共利益之上市公司,投資人高度關注其營運績效,因此收入認列為本會計師執行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主要風險之一。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並測試收入及收款作業循環之相關內部控制及執行之有效性;進行前十大銷售客戶收入之趨勢分析,比較相關變動或差異數,以評估有無重大異常;抽核檢視管理階層是否取得外部足以顯示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買方之憑證及抽樣測試年度結束前後期間銷售交易,以評估收入認列期間之正確性。

A member firm of

Moore Global

Network Limited

Members in principal cities

throughout the world.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及相關資訊揭露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及六。

其他事項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合併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合併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合併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一、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五、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六、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被投資公司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21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馬施云大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吳昆益

吳昆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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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吳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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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120359939號

金管證審字第1120340493號

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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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12.31 113.12.31 114.12.31 113.12.31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資產 負債及權益
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 135,698 1 204,286 2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九)及八) $ 2,359,287 19 1,771,471 16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108,013 1 108,610 1 2110 應付短期票券(附註六(十)及八) 59,994 1 59,807 1
11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2,472,050 20 2,026,964 19 2130 公約負債-流動(附註六(十八)) 399,018 3 320,043 3
1136 按攤銷值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六(二)及八) 386,050 3 450,283 4 2150 應付票據 280,531 2 210,839 2
1140 合約資產-流動(附註六(十八)) 164,168 1 108,108 1 2160 應付票據-關係人(附註七) 15,111 - - -
1150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六(三)及(十八)) 60,927 1 114,292 1 2170 應付帳款 475,848 4 396,152 4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三)及(十八)) 2,066,023 17 1,364,726 13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七) 7,341 - 14,385 -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六(三)、(十八)及七) - - 2,310 - 2200 其他應付款 152,517 1 124,291 1
1200 其他應收款 6,225 - 7,367 - 2220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附註七) 2,527 - 9 -
1310 存貨(附註六(四)) 2,188,292 18 1,844,101 17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75,657 1 53,815 -
1410 預付款項 36,431 - 78,706 1 2250 責債準備-流動(附註六(十一)) 2,675 - 2,636 -
1470 其他流動資產-其他 62,731 1 51,071 - 2280 租賃負債(附註六(十二)及七) 2,948 - 2,872 -
7,686,608 63 6,360,824 59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3,468 - 2,204 -
非流動資產: 非流動負債:
1518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 58,953 1 192,975 3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五)) 726,937 6 726,937 7
1550 按照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五)) 360,878 3 365,395 3 2580 租賃負債(附註六(十二)及七) 18,078 - 20,244 -
1600 不動產、報房及設備(附註六(六)及八) 3,317,573 28 3,296,214 30 2645 存入保證金 7,903 - 7,619 -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七)及七) 20,721 - 22,883 - 負債總計 752,918 6 754,800 7
1760 投資性不動產(附註六(八)及八) 523,219 4 531,684 5 4,589,840 37 3,713,324 34
1780 無形資產 6,766 - 9,995 - 權益(附註六(十六)):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五)) 17,198 - 15,242 - 3100 股本 1,916,880 16 1,916,880 18
1915 預付設備款 125,101 1 - - 3200 資本公積 654,215 5 606,844 6
1920 存出保證金 29,068 - 27,476 - 3300 保留盈餘:
1975 浄權定福利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十四)) 22,951 - 20,044 -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374,601 3 329,408 3
4,482,428 37 4,481,908 41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3,158,982 27 3,187,405 30
3350 未分配盈餘 3,049,200 25 2,850,485 26
3400 其他權益 6,582,783 55 6,367,298 59
3500 承載股票 568,569 4 393,429 3
本公司業主權益淨額 (2,244,172) (18) (2,244,172) (21)
本公司業主權益淨額 7,478,275 62 7,040,279 65
36xx 非控制權益 100,921 1 89,129 1
權益總計 7,579,196 63 7,129,408 66
資產總計 $ 12,169,036 100 10,842,732 100 負債及權益總計 $ 12,169,036 100 10,842,732 100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23


24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一四年度一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年度 113年度
金額 % 金額 %
4000 營業收入淨額(附註六(十八)及七)
4100 錯貨收入淨額 $ 5,104,595 92 4,071,398 90
4640 累置收入 408,365 8 457,237 10
4800 其他營業收入 9,446 - 9,338 -
5,522,406 100 4,537,973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四)、(十三)及七) (4,794,963) (87) (3,918,764) (86)
5900 營業毛利 727,443 13 619,209 14
6000 營業費用(附註六(十四)及七):
6100 推銷費用 (77,811) (1) (87,657) (2)
6200 管理費用 (92,441) (3) (65,819) (2)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回升利益)(附註六(三)) (12,663) - (1,621) -
營業費用合計 (182,915) (4) (155,097) (4)
6500 其他收益及費損淨額(附註六(二十)及七) 31,420 1 29,343 1
6900 營業淨利 575,948 10 493,455 11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廿一)及七):
7100 利息收入 14,288 - 11,233 -
7010 其他收入 115,219 2 88,963 2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14,060) - 13,454 -
7050 財務成本 (45,290) - (38,329) -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附註六(五)) (4,517) - (5,549)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65,640 2 69,772 2
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利 641,588 12 563,227 13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五)) 122,089 2 110,518 2
8200 本期淨利 519,499 10 452,709 11
8300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六(十四)及(十五)):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1,606 - 6,727 -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167,274 3 347,719 8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322) - (1,345)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168,558 3 353,101 8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168,558 3 353,101 8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688,057 13 805,810 19
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 518,171 9 451,928 10
8620 非控制權益 1,328 1 781 1
$ 519,499 10 452,709 11
綜合損益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 678,157 12 794,578 18
8720 非控制權益 9,900 1 11,232 1
$ 688,057 13 805,810 19
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七))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 3.26 2.85
9850 轉轉每股盈餘 $ 3.26 2.84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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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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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


中華電線電煙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項目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庫藏股票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總計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計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餘額 $ 1,916,880 565,789 281,992 3,227,364 2,643,429 62,559 (2,244,172) 6,453,841 50,009 6,503,850
股東常會決議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 - 47,416 - (47,416) - - - - -
特別盈餘公積 - - - (111,016) 111,016 - - - - -
現金股利 - - - - (249,195) - - (249,195) - (249,195)
發放予子公司股利調整資本公積 - 41,055 - - - - - 41,055 1,639 42,694
本期淨利 - - - - 451,928 - - 451,928 781 452,709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5,382 337,268 - 342,650 10,451 353,10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457,310 337,268 - 794,578 11,232 805,810
其他權益變動:
依金管證發字第1010047490號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 - 71,057 (71,057) - -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 6,398 (6,398) - - - -
非控制權益 - - - - - - - - 26,249 26,249
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1,916,880 606,844 329,408 3,187,405 2,850,485 393,429 (2,244,172) 7,040,279 89,129 7,129,408
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一日餘額 $ 1,916,880 606,844 329,408 3,187,405 2,850,485 393,429 (2,244,172) 7,040,279 89,129 7,129,408
股東常會決議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 - 45,193 - (45,193) - - - - -
特別盈餘公積 - - - - - - - - - -
現金股利 - - - - (287,532) - - (287,532) - (287,532)
發放予子公司股利調整資本公積 - 47,371 - - - - - 47,371 1,892 49,263
本期淨利 - - - - 518,171 - - 518,171 1,328 519,499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1,284 158,702 - 159,986 8,572 168,558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519,455 158,702 - 678,157 9,900 688,057
其他權益變動:
依金管證發字第1010047490號令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 - (28,423) 28,423 - -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 (16,438) 16,438 - - - -
非控制權益 - - - - - - - - - -
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1,916,880 654,215 374,601 3,158,982 3,049,200 568,569 (2,244,172) 7,478,275 100,921 7,579,196

董事長: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經理人:

會計主管: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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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 113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稅前淨利 $ 641,588 563,227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40,523 38,120
攤銷費用 12,532 3,054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回升利益) 12,663 1,62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利益 3,975 (4,696)
利息費用 45,290 38,329
利息收入 (14,288) (11,233)
股利收入 (96,952) (63,48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失之份額 4,517 5,549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2,243)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 - (4,608)
負債準備銳利(迴轉) 39 (13)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8,299 4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合約資產 (56,660) 9,474
應收票據(含關係人) 53,897 (77,828)
應收帳款 (711,582) (18,523)
其他應收款 1,224 (652)
存貨 (338,706) (132,706)
預付款項 42,275 70,234
其他流動資產 (11,660) 22,575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1,021,212) (127,426)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合約負債 78,975 (24,419)
應付票據(含關係人) 84,803 3,359
應付帳款(含關係人) 72,652 135,930
其他應付款(含關係人) 34,500 9,653
其他流動負債 1,264 (305)
淨權定福利負債 (1,301) (946)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270,893 123,272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750,319) (4,154)
調整項目合計 (742,020) (3,754)
營運產生之現金 (100,432) 559,473
收取之利息 14,206 11,489
支付之利息 (48,859) (41,723)
支付之所得稅 (102,525) (143,597)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237,610) 385,642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 (213,403) (189,681)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 69,613 59,179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59,120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 (432,806) (299,847)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 429,428 235,390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64,233 67,528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價款 - 13,091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55,796) (28,588)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3,390
存出保證金增加 (1,592) (7,230)
取得無形資產 (9,303) (12,296)
預付設備款增加 (125,101) -
收取其他股利 96,952 63,480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177,775) (36,464)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債款增加(減少) 587,816 (114,671)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 (20,000)
存入保證金增加 284 857
租賃本金償還 (3,034) (3,417)
發放現金股利 (238,269) (206,501)
非控制權益變動 - 26,249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346,797 (317,483)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68,588) 31,695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204,286 172,591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35,698 204,286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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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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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


承認事項(二)
董事會提

案由:承認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

說明:一、114年度稅後淨利新台幣 518,170,900 元,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減少 16,437,804 元,確定福利計劃再衡量數增加 1,284,074 元,以及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 2,517,759,914 元,除依法提 10% 之法定盈餘公積 51,817,090 元、特別盈餘公積轉迴(庫藏股)增加 28,422,806 元,擬配發現金股利每股 2 元,共計新台幣 383,376,000 元,故期末未分配盈餘為 2,614,006,800 元,謹提請承認。

二、現金股利分派採「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計算方式」,不足一元所餘金額,由小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配總額。現金股利分派案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等相關事宜。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致股東配息率發生變動而須修正時,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三、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表(請股東參閱本手冊第 28 頁)。

四、謹提請承認。

決議:


中華電線電廠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分析表

114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期初未分配盈餘 $2,517,759,914
加:114年度稅後淨利 518,170,900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16,437,804)
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
確定福利計劃再衡量數 1,284,074
本年度累積可分配盈餘 3,020,777,084
提列及分配項目: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51,817,090)
特別盈餘公積轉迴(庫藏股) 28,422,806
股東紅利 (383,376,000)
期末未分配盈餘 $2,614,006,800

董事長:陳亮吟

經理人:陳鶴原

會計主管:黃嘉玲

28


討論事項(一)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請討論。

說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7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規定,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

二、檢附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表。

三、提請討論。

決議:

附表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次 修正後 修正前 修正說明
第一條 本處理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11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函規定修訂之。 本處理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111年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5號函規定修訂之。 依金管會修正令修正部份條文。
第九條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公告申報:
壹、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公告申報:
壹、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依金管會修正令修正本條文部分條文,以供遵循。

| | (3)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七、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第八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八、除前七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 |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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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 (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貳、略。
參、略。
伍、略。
陸、略。 | 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 (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貳、略。
參、略。
伍、略。
陸、略。 | |
| --- | --- | --- | --- |
| 第十條之一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本處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台幣二百億元計算之;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台幣一千億元計算之。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本處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台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 依金管會修正令修正本條文部分條文,以供遵循。 |
| 第十四條 | 本處理程序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董事會通過,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〇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九日,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 本處理程序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董事會通過,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〇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九日,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 加列本次修正日期。 |


一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一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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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二)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提請討論。

說明:一、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因應116年本公司改選等相關業務所需,修訂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部份條文。
二、檢附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表。
三、提請討論。

決議:

附表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任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次 修正後 修正前 修正說明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 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酌作修改。

| | 係。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 | |
| --- | --- | --- | --- |
| 第七條 | 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份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酌作文字修正。 |
| 第八條 |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1)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2)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3)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4)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5)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1)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票。
(2)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3)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4)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5)除填被選舉權人之戶名(姓名)及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6)所填被選舉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者,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資識別者。
(7)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 酌作文字修正。 |
| 第九條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 | 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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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程序於中華民國一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通過更名,更名後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加列本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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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

案由: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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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經營業務:

一、CA01100 鋁材軌延、伸線、擠型業。
二、CA01130 銅材軌延、伸線、擠型業。
三、CA02010 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業。
四、CC01020 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五、CC01030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六、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七、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八、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九、C801990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十、E103081 椎幕牆工程專業營造業。
十一、E599010 配管工程業。
十二、E601010 電器承裝業。
十三、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十四、E801020 門窗安裝工程業。
十五、E801030 室內輕鋼架工程業。
十六、E801040 玻璃安裝工程業。
十七、F107990 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
十八、F111090 建材批發業。
十九、F211010 建材零售業。
二十、F401010 國際貿易業。
二十一、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二十二、H701080 都市更新重建業。
二十三、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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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二十五、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三條:本公司設於臺北市,必要時得由董事會之決議在國內外其他各地設立分公司或製造廠。

第四條:本公司之公告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伍拾貳億元,分為伍億貳仟萬股,每股新台幣拾元,但得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

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視需要分次發行。上項股份內得發行特別股。

第六條:本公司發行之股票均為記名式,並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列載有關公司法規定事項編號依法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七條: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官署所頒「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八條:本公司股東會分為左列兩種:

一、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二、股東臨時會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前項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等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股東會由董事長任主席,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壹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第十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由代表股份總額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條之一: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股東得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股份總額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四章 董事

第十二條:本公司置董事五至七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全體董事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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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之一: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應設置審計委員會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第十三條: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得為董事於任期内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三條之一:本公司依法設置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供提之資源等事項,依據薪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

第十三條之二:為推動永續發展目標,並深化公司永續治理文化,設置永續發展委員會,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至少一名董事參與督導,永續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等事項,依據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

第十四條:董事組織董事會,其職權如左:

一、召集股東會,並執行其決議。
二、業務計劃之決定。
三、預算決算及營業報告書之編審。
四、各種章則及重要契約之審定。
五、本公司重要人選之決定,及各部門員額之規定。
六、分公司、製造廠之設置裁撤或變更之決定。
七、重要財產之購置及處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五條: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董事長任主席,其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由過半數之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經理人之任免應由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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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刪除)

第十八條: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盈虧得支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及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水準議定之。

第五章 經理人及高級職員

第十九條: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指示,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

第二十條:本公司置副總經理若干人,承總經理之指示,助理本公司一切業務。各部設經理一人,副理若干人。

第廿一條:本公司所屬工廠置廠長一人、副廠長一至二人,承總經理之指示,綜理工廠一切業務。

第六章 會計

第廿二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總決算一次。

第廿三條: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卅日前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廿四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0.4% 為員工酬勞(本項員工酬勞數額之 90% 應為基層員工分配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 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廿四條之二:(刪除)

第廿五條:本公司各種章則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廿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廿七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年九月二日,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八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八月十二日,第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三十日,第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十四日,第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五月十四日,第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十日,第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四月三日,第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六日,第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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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第十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五月十九日,第十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第廿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三十日,第廿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廿七日,第廿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廿九日,第廿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廿八日,第廿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第廿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廿四日,第廿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月九日,第廿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廿三日,第廿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廿八日,第廿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第三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廿三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廿六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廿六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廿三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廿三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廿七日,第三十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第三十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九日,第三十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第四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第四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四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〇〇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四十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〇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四十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〇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〇四年六月三十日,第五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五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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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110年7月22日股東會通過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相關規定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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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第六條、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七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九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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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十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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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十四條、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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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處理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111年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5號函規定修訂之。

第二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名詞定義: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設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理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經營自營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務之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司。

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證券交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市場。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之交易之處所;外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第四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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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第二章 處理程序

第五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定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第五條之一:本公司應依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通過後,送請董事會決議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二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六條:本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資產評估程序

壹、長期有價證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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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開發小組就被投資個案針對其財務結構、負債狀況、經營能力、未來成長性、獲利能力及投資回收年限等項目衡量其經營風險進行可行性評估並擬定投資金額提出投資建議案後,應經董事長之核決,並轉董事會追認。

二、對於以非成本法認列之長期投資個案,除上述之評估外,需再提供計劃效益分析或回收年限之預估財務報告,以衡量其對公司未來發展之影響。

三、設置「投資明細表」,內容包括取得日期、面值、取得成本、兌付日期等。

四、定期追蹤投資效益是否達到評估標準,並分析其繼續持有或處分股權可行性評估。

貳、短期有價證券投資

一、財務室就市場之經濟、資金及景氣預測面收集、彙總提出評估報告,其取得或處分應經董事長之核決,並經董事會追認。

二、投資標的評估原則為:

(一)、對股票、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評估其財務結構、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

(二)、對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等,除評估上述要點外,尤重其償債能力。

(三)、對國內受益憑證、海外共同基金、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等,評估其操作績效。

(四)、對公債或金融債券等,評估市場資金狀況而決定承作之期間。

參、不動產及設備:

一、投資開發小組於評估不動產投資時應提出市場調查、利潤分析及投資回收年限等分析,經董事長核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參、二、之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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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而取得不動產。

4、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三、本公司依前二、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四、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本條參之二、三、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審計委員會之審計委員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五、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六、本公司與關係人交易,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肆、會員證及無形資產:

一、會員證及無形資產取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進行評估。

二、將評估結果送董事長核可後,經董事會追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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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衍生性商品:

一、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經營或避險策略、風險管理進行評估。
二、將評估結果送董事長核可後,經董事會追認之。

陸、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

壹、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或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價格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二、建設業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並於取得估價報告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前項第三款之會計師意見。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後,送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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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七條參之二、之三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 依本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四、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本條規定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五、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五條之一規定。本公司或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但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或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九條第貳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股東會、董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貳、有價證券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二、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參、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

取得或處分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參之壹、有關取得壹、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貳、有價證券。參、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等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九條之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份免再計入。

肆、衍生性商品


一、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本公司得從事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二)經營或避險策略:本公司藉由各種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操作,僅為達成規避因正常營運所可能產生之風險,及以閒置資金從事低風險之結構型金融商品交易為主,不得從事任何投機性交易。

(三)權責劃分:從事上述衍生性商品交易,由財務部門主管將商品種類、發行金額與條件、及評估事項呈請董事長核准後為之。但應提報最近舉行之董事會通過。

(四)績效評估要領:

1、財務部應定期檢討操作績效,並由會計部門於每月月底,按市價進行評估。
2、績效評估結果應呈董事長複核,評估報告中若有異常情形時,應立即呈報董事長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3、每年年度結算後,會計部應就當年度操作之績效,作成總結報告,送呈董事長複核。

(五)契約總額:

1、避險性交易額度: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契約以達成避險目的之操作總金額,不得超過相當於美金參仟萬元或等值貨幣。超過上開授權範圍之操作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行,事後再報董事會追認。

2、結構型金融商品交易額度:

本公司從事結構型金融商品之交易,公司淨累積部位之契約總額以新台幣貳億元或等值貨幣為限,超過授權範圍之任何操作均須事先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取得董事會核准。

(六)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全部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為得操作總金額之 10%,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為個別契約金額之 20%。

二、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一)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四)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五)其他重要風險管理措施。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一)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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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四、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一)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公司所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二)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五、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六、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第九條肆之二之(四)、肆之三之(二)、肆之四之(一)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七、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伍、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資產:

一、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第七條陸、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二、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有另規定或有特殊原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原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三、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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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四、本公司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五、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違約之處理。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六、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七、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公開發行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伍之二、三、六規定辦理。

第三章 資訊公開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公告申報:


壹、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二)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貳、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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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參、本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證期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肆、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伍、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陸、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得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一、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受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之限制,得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為百分之四十。
二、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個別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各為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一(0),得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為百分之四十。

第十一條:本公司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一、子公司擬取得或處分資產者,本公司將督促子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第九條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為之。
三、前項子公司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第十一條之一: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本處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台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第十一條之二: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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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相關人員違反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時,本公司將視其違反情況及對公司產生之損害程度,依本公司工作規則議處;如有涉及刑責者,移送法院辦理。

第十三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十四條:本處理程序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董事會通過,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〇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九日,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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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程序

中華民國一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投票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照公司法第192條之1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其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辦理。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四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第五條: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第六條:董事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投票箱,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第七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份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第八條: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1) 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票。

(2) 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3)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4) 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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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除填被選舉權人之戶名(姓名)及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6) 所填被選舉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者,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資識別者。
(7) 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第九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條: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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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董事持有股數狀況表

(一)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暨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數明細表

職稱 最低應持有股數 股東名簿登記股數
董事 11,501,280 股 15,199,789 股

(二)董事持有股數明細表

職稱 姓名 股東名簿登記股數 備註
董事長 宏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亮吟 普通股:2,426,736 股
董事 陳鶴原 普通股:12,773,053 股
獨立董事 王鶴松 普通股:0 股
獨立董事 曾勇義 普通股:0 股
獨立董事 吳高登 普通股:0 股

註:最後過戶日:1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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