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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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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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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中船科技”)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七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定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 会议对象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 14:00 在上海市鲁班路 600 号江南造船大厦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高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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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 格

  1. 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25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9,174,6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3514%。参会股东 均为股权登记日(2017 年 5 月 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1.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 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

  4.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5.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2017 年度提供贷款担保额度的框架议案;

  8.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 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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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所认为,中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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