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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Jul 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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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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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钢构工程”)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了七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7 月 4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 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7 月 4 日 14:30 在上海市鲁班路 600 号江南造船大厦 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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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9 名,代表公司股份 1903565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7878%。参会股东均为股 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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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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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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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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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钢构工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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