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Jan 24, 2014

56462_rns_2014-01-24_a660712e-195e-4566-a16c-f5c4e9addaa5.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56 x 5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中船股份”)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召开了六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定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 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周五)上午 9:00 在上海市鲁班路 600 号江南造船大厦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辉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1 名,代表 公司股份 193,673,5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4811 %。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1 月 1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2、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船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 picture [416 x 57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