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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0

Jan 2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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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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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中船股份”)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5 日召开五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定于 2010 年 1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0 年 1 月 6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 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1 月 25 日上午 9:00 时在上海市鲁班路 600 号江南造 船大厦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任大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9 名,代表公司股 份 145,599,8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1714%。经验证,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0 年 1 月 2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

  • 2.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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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公司2009 年财务审计机构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船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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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中船股份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 (公章) 杨 芸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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