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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04
May 31, 2004
56462_rns_2004-05-31_86088b0f-0b3f-4a8f-87bc-0873bd574e1a.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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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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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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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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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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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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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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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04 年4 月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江南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暨召开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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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04 年4 月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江南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三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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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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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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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三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于2004 年4 月15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前述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金杜律师对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和对个人股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持 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如下:
-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2、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70 人,代表股份数1980941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6547%;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所持证件有效,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并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金杜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 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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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牟蓬
2004 年5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