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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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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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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于2017 年4 月27 日经由公司七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 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 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军工、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章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牵头部门,公 司财务部等部门为业务配合部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 流程如下:
业务部门依照管理制度确需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应 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报送分管领导签批;业
务部门将签批完成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连同其他与 该事项相关必要文件、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人士 的书面保密承诺等相关资料,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决定:
- 1、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2、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报送公司董事长签字确 认,妥善归档保管。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3)暂缓披露的期限;
-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5)相关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董 事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当天形成关于相 关信息的书面文件,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董事会办公室在临时 公告或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相关业务 部门应提前或在暂缓、豁免披露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当天核实情况后报
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 露程序。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 异常波动的,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当天形成关于相关信息的书面文件,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董事 会办公室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拟暂缓、豁免披 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有关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知情人员 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文 件或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 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 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考核。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章制定,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监 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对外披露,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