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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Mar 2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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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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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 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 经营、投资融资、财务会计等方面、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的变化;

  •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或转让投资行为及购置重大资产的决定;

  • (三)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四)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 (五)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六)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七)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九)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 (十)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十一)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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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二)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及其股东内部因工作原因可 能获取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 (三)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转让的一致行动人及交易关联人;

  • (四)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投资企业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五) 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制订、讨论、审批重大事项的负责人和经办人;

  • (六)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 (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了解内幕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所了解项目至 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因何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等。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中船江 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尽量将知情人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第十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 人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公司 财务部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 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十二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第二章第四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 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 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在定期报告前30 日内、业绩预告与业绩 快报公告前10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的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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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严格按照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视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及情节轻重,按 照公司奖惩办法,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对外部信息 使用人员,建议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如果发生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进行制止,同时应及时进行自查并做出处罚 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中船江南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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