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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Mar 2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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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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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船江 南重工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为公 司年报编制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结构,以及与公司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或部门。
第三条 本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 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 需要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列示或说明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在当年年报中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是指相关工作人员在编制公司年报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上报、处理相关财务信息及会计数据、指标 时,严重违反《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原则,发生 重大会计差错,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2、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信息上报、信息采集、信息记录、信息输入、 信息计算及信息加工时,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等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数据 严重失真、出现重大遗漏信息、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3、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年报撰写、编审、审核、监督及实际履行 信息披露时,发生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 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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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报公开披露前,公司出的业绩预告不能如实反映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 况,导致严重误导投资者,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司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时出现上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门检查, 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更正、补救。同时,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其他规定,在考虑 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实际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 或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原因、分清过错责任的,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追究责任的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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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撤职、调离岗位; (二)经济责任:罚款;
-
(三)法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
第八条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因违法违规、重大 过错或重大疏忽,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过错的,公司有权利根据法律 法规或双方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或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发生重大差错后,公司应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同时还需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相悖的,按该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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