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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Oct 30, 2017

56462_rns_2017-10-30_576058fa-f677-4a8e-b44f-2462864f9e51.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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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下属公司向其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审阅了公司拟提交公司七届三十三次 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公司全资子公司下属公司徐州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 向其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预案》、《关于调整中船九院年度贷款额度的预案》及 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船九院”)之下属公司徐州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船九院持有其 51%的 股权,以下简称“中船阳光投资”)徐州泉山区桃花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 金需求,中船阳光投资拟向其股东借款合计人民币 25 亿元,其中,第一笔借款 金额为人民币 105,000 万元(该笔借款的议案已提交公司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第二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45,000 万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将中船阳 光投资向股东的第二笔借款 145,000 万元全部按关联交易审议,但该关联交易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及拟签 订之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助于 徐州泉山区桃花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全面推进,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利益,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2、根据全资子公司中船九院(含其下属公司,下同)运营过程中的实际资 金需求等情况,公司拟对原授权的贷款总额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上述额度调整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3、综上所述,我们对上述事项表示一致同意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七届 三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届时公司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