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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Nov 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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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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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船钢构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定于 2014 年 11 月 5 日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 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1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鲁班路 600 号江南造船大厦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高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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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代表 公司股份189,02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096%。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4 年 10 月 2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8 人,代表股份数2,139,4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72%。
综上,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6 名, 代表公司股份191,165,1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9568%。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关于增补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1、选举朱云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二)关于增补公司部分监事的议案。
1、选举李志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汤玉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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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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