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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6
Mar 7, 2006
56462_rns_2006-03-07_7cf193c4-68f3-460d-bb67-2342166ce23e.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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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師事務所 JUN H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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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依法成立并存续的律师 事务所。本所根据与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重工”或“公 司”)签订的《委托协议》,委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江南重工 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此后,江南重工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本所对前述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价安排的修改
根据修改前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记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共计 向流通股股东支为 46,126,080 股股份作为对价以获得流通权,即流通股股 东每 10 股实际获 2.8 股对价股份。
经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在《股权分置改革 说明书》中将上述对价安排修改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共计向流通股股东 支付 52,715,520 股股份作为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实际获 3.2 股对 价股份。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对价安排的修改未违 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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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公司 非流通股股东做出了以下承诺,即承诺其所持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
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 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但是受让人同意 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转让情况除外;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经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在《股权分置改革 说明书》中将上述承诺内容修改为:
- 其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 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其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 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修改未违反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的实施程序与相关法律文件
(一)江南重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 2006 年 2 月 27 日刊登公告以来, 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电话采访、上门拜访、投 资者见面会、发放征询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
(二)江南重工非流通股股东于 2006 年 3 月 2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修改 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书面意见。
(三)江南重工的三名独立董事同意江南重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 改并于 2006 年 3 月 2 日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函》,发表意见如下:
-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审议的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认为 A 该方案兼顾了国家股股东和 股流通股东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 A 公平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 股流通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在方案 A 实施过程中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保护 股流通股东利益,如在审议股权 A 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上为 股流通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实施 类别表决,安排实施董事会征集投票权操作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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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符合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 解决了公司股权分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改善公司股权结构,协同 A 非流通股股东和 股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 基础,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总之,公司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 “三公”原则,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方案。
(四)修改后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待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的原则同意,并取得其下发的《上 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份股权管理备案表》。
(五)修改后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待取得江南重工股东大会的 批准。
(六)修改后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待取得上交所的确认。
综上所述,江南重工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关于同意修改后的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的书面意见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目前已 经得到了必要的授权,尚待取得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 A 改革国有股份股权管理备案表》,以及江南重工 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其 他证券监管机关的批准/确认。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程序及修改 后的内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方案的生效和 实施尚待取得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份股权 管理备案表》,江南重工 A 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及上交所的批准/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仅供江南重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事先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陈子若 律 师
张 涛 律 师
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