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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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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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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钢构工程”)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 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 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 14:30 在上海市鲁班路 600 号江南造船大 厦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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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79,058,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4264%。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 记日(2016 年 5 月 2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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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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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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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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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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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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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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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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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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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年度贷款担保及其额度的框架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钢构工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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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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