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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4

Apr 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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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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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钢构工程”)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 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召开了六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定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 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00 在上海市鲁班路 600 号江南造船 大厦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辉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6 名,代表 公司股份 193,274,7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3977%。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4 月 1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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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 1、公司《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公司《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公司《2013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 4、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 5、公司《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6、《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4 年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 7、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8、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年度贷款担保及其额度的框架议案;

  • 9、关于调整部分董事的议案;

  • (1)选举卢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 (2)选举王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 10、关于调整公司部分监事的议案。

  • (1)选举彭卫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 通过。其中,第 7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钢构工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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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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