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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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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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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1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4 日召开了五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定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 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上午 8:30 在上海市鲁班路 600 号江南造船 大厦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0 名,代表公司股 份 203, 894, 0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6174%。经验证,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5 月 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

  • 2.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正律师事务所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 1)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4)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预案);

  • 5)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 2012 年财务审计机

构的预案;

  • 7)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

  • 8)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预案;

  • 9)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预案;

  • 10)关于独立董事年度津贴标准的预案;

  • 11)关于调整外部董、监事年度津贴标准的预案。

上述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其中,第7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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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正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

杨 芸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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