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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0

Apr 2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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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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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09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五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定于 2010 年 4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0 年 3 月 27 日在《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4 月 26 日上午 8:30 在上海市鲁班路 600 号江南造船 大厦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任大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8 名,代表公司股 份 145,804,2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2278 %。经验证,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0 年 4 月 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

  • 2.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 1)审议 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 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 2009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 4)审议 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审议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6)审议关于续聘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2010 年财务审计机

  • 构的预案;

  • 7)审议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预

  • 案;

    • 8)审议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

上述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正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 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李嘉俊(签名)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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