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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May 1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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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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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八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08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09 年 4 月 9 日召开了四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定于 2009 年 5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09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6 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地点。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9 年 5 月 11 日上午 8:00 时在上海市鲁班路 600 号江南造 船大厦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任大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9 名,代表公司股 份 150,015,5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39%。经验证,均为股权登记日 2009 年 5 月 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
- 2.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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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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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 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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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 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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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 2008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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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 2008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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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 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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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关于改聘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2009 年财
务审计机构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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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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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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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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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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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关于独立董事年度津贴标准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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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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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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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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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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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中船股份 200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杨 芸(签名)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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