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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19
Apr 3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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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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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环能科技 联系电话:0755-23931209 联系电话:0755-22663069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贵均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建亮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的次数 |
不适用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 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首发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底使用完毕)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 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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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报送 | |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 改情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 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1、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的风险控制;2、控股股东变更事项的合 规性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1、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的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安全和正常 生产运营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拟同意公 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万 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 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累 计滚动投资总额度不得超过2亿元人民 币。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 过12个月。 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主要为银行、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理财 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构性存款、 银 行保本型理财产品、证券公司保本型固定 收益类收益凭证、证券公司保本型资产管 理产品、国债逆回购等。 2、控股股东变更事项的合规性 2018年10月16日,环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环能德美投资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倪明亮先生与北京中建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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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约定环能投资将持有的182,809,171 股环能科技股份转让给中建启明。2018年 12月10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抄送的 批复,同意中建启明协议受让环能投资所 持有的182,809,171股环能科技股份的整 体方案。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中建启明 将持有公司股份182,809,171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27%,中建启明将成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该事项已履行了公司的内部审批程 序。 |
|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 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
| (2)培训日期 | 2019年4月23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科创板的相关政策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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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履行 承诺 |
原因及解决措 施 |
|
|---|---|---|
| 1、公司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实际控制人倪明 亮及其关联方倪明君、任兴林、潘菁屹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2、股东周勉、汤志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若在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环能科技股份;若在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环能科技 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3、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倪明君、周勉承诺:其所 持环能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环能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 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 调整),其持有环能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倪明君、周勉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该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倪明亮、 李世富、倪明君、周勉、汤志钢还承诺:除前述锁定 期外,在其担任环能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环能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能科技股份。 |
否 | 为保证北京 中建启明企 业管理有限 公司顺利受 让环能投资 持有的环能 科技 182,809,171 股股份,环能 科技原实际 控制人倪明 亮申请豁免 其担任公司 董事、高管期 间的减持数 量的承诺。该 事项已经董 事会、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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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会、独立董事 审议通过,并 经环能科技 2018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 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 |
||
|---|---|---|
| 5、公司法人股东上海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 都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泉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成都国泰光华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6、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李喻萍、罗勇、邹宪蓉、 汤元文、邓龙荣、唐朝洪、何林、邓成华、刘显明、 唐明、胡尚英、张玲、杨永明、葛加坤、周生巧、张 国良、杨兵、欧阳云生、徐波、张鸣凤、黄世全、李 梅、黄光华、高声平、周烈全、李波、曾茂军、李成、 林善伟、张强、冯跃先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7、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 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仅环能德美投资一家,其 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作为环能科技控股股东, 未来持续看好环能科技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 意长期且稳定的持有环能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二年内,本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所 持环能科技的部分股份: (1)减持条件 ① 不违反本公司在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② 减持不会影响本公司对环能科技的控股权。 (2)减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 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环能科 技股票。 (3)减持数量 ① 在本公司所持环能科技股票锁定期届满后1 年 内,本公司减持环能科技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 持环能科技全部股票数量的10%; ② 在本公司所持环能科技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 年 内,本公司累计减持环能科技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公 司所持环能科技全部股票数量的20%。 |
否 | 为保证北京 中建启明企 业管理有限 公司顺利受 让环能投资 持有的环能 科技 182,809,171 股股份,环能 科技原控股 股东环能投 资申请豁免 关于减持数 量的承诺。该 事项已经董 事会、监事 会、独立董事 审议通过,并 经环能科技 2018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 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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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转让价格及期限 本公司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环能科技并 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环能科技股票的发行价(若环 能科技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公司就环能科技 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 环能科技(若本公司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 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环能科技),本 公司持有的剩余环能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
||
|---|---|---|
| 8、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 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则公 司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以下实施顺序采取一项或多 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自上市三年内,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 情形时,公司将在10 个工作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 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 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① 公司回购 A、在符合届时回购公司股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应首先采取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不得设置其他前 置条件。 B、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 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 个 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 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 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 定的程序后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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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并在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C、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 议时,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 股东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股 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回购 股票的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D、公司单次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回购前公 司股份总数的1%,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数量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 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E、公司在履行其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A、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 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 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 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稳定股价预 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 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 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 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 个交易日 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在60 个交易日内增持完毕。增持 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 份变动报告。
C、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票 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单一会计年度增持 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增持价格不 高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D、在公司因法律、法规等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回 购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法律法规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承诺,采取积极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
E、如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或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公司股份的承 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敦促公司、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 相关敦促措施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未履 行其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增持的方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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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履行承诺。 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则在公司 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届时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 行增持。 B、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 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 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 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 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并在60 个交易日内实 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 个工作日 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C、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50%,增持价格不 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公司董事、高管不因离职而放弃履行该稳定股价的承 诺。 D、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 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④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允许的其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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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 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①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或司法机关作出相关判决后10 个交易日内,本公 司将召开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做出 决议时,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 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②公司回购 全部新股的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公司股票 市场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 律法规另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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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 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做出相关判决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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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和净资 产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可能出现一定程 度的下降。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 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大市场 拓展力度、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力度、严格执行利润 分配政策等措施,努力提高销售收入,增强盈利能力, 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弥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投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 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公司产品生产及客户服 务的能力,有效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同时,募投项 目的建设有利于增强公司研发创新能力、提升公司产 品质量、扩大公司的销售网络并增强市场销售能力。 募投项目的建成投产将为公司销售收入和利润的持续 快速增长提供良好保障,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 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2)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努力扩展市场空间 公司未来将在巩固冶金行业浊环水处理领域市场 领先优势的同时,全面拓展磁分离水体净化技术及相 关技术在煤矿矿井水处理、水环境治理、市政污水及 其它水处理领域的大规模应用;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运 营服务、工程总包、BOO/BOT 等业务组合发展;进一步 深化研究磁分离水体净化技术并积极研究开发其他先 进污水处理技术和产品,从而实现公司销售收入和盈 利能力的更快增长。 (3)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 度 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的投入,不 断升级核心产品,积极与科研院所进行合作研发,并 努力参与国家科研项目,同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 公司的成套设备和整体解决方案。此外,公司将继续 坚持人才发展战略,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加 大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储备的投入,增强员工 的凝聚力和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 (4)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 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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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加强 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并上 市后将严格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5)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 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 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 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 向股东致歉,并承担相应责任。 |
||
|---|---|---|
| 1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 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目 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环能科技及其子公 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 环能科技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 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在本公司控制环能科技期间,本公司及本公 司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 间接地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环能科技及其子公司的生产 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本公司承诺不以环能科技控股股东的地位谋 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环能科技其他股东的权益。 实际控制人倪明亮的承诺如下: (1)本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目前未以任 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环能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主营 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环能科技 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 其他权益。 (2)在本人控制环能科技期间,本人及其控制的 公司或其他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 何形式从事与环能科技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 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本人承诺不以环能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 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环能科技其他股东的权益。 |
是 |
不适用 |
|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占用发行人资 金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实际控制人倪明 亮出具了不占用公司资金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 (1)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本公司资金。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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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环能德美投资、倪明亮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 (除环能科技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公司)将尽量避免与 环能科技及其控股、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 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 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 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 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 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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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公司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和实际控制人倪 明亮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因国家有关部门或员工 要求需要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的住房 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者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环能德 美投资和倪明亮愿意对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因补 缴或受处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
是 | 不适用 |
| 14、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对于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 的各种承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或因 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等原因外,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 履行该等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① 本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② 如相关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继续履 行;如相关承诺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本公司 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并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进行审议,承诺出具方及关联方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将就补充或替代的承诺发表明确 意见。 ③ 如因本公司违反或未履行承诺而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 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④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承诺:对于本公司在环能 科技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各种承诺,在实际执行过程 中,除因不可抗力或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等原因外, 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该等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 下约束措施: ① 通过环能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 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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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② 如相关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继续履
-
行;如相关承诺不能继续履行的,向环能科技及其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环能科 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环能科技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审 议,本公司及关联方回避表决,环能科技独立董事、 监事将就补充或替代的承诺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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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如因本公司违反或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
-
所得收益将归环能科技所有,如因此给环能科技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 认定的环能科技或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依法对环能科 技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
④ 自本公司违反或未履行相关承诺之日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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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本公司所持环能科技股份;B、不得行使本公 司所持环能科技股份的表决权;C、冻结在环能科技利 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D、冻结实际控 制人在环能科技领取的全部收入,直到按上述要求采 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⑤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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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董事倪明亮、李世富、倪明君、周勉、王世汶、 杭世珺、宋晓琴、监事汤志钢、崔燮钧、李曦及除兼 任董事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唐益军承诺:本人作为环 能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人在环能 科技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各种承诺,在实际执行过 程中,除因不可抗力或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等原因 外,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将采取以 下约束措施:
① 通过环能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如相关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继续履 行;如相关承诺不能继续履行的,向环能科技及其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环能科 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环能科技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审 议,本人及关联方回避表决,环能科技独立董事、监 事将就补充或替代的承诺发表明确意见。
③ 如因本人违反或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 得收益将归环能科技所有;如因此给环能科技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 的环能科技或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依法对环能科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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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本人在环能科技上市至 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期间 本人从环能科技领取的全部薪酬为限。 ④ 自本人违反或未履行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在 环能科技领取薪酬(或津贴),不得转让本人所持环能 科技股份(如有),并冻结本人在环能科技利润分配方 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如有),直到按上述要求 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⑤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此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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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罗贵均 刘建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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