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22, 2026

55413_rns_2026-05-22_c853c498-93d3-4603-811a-e9cb7914cd80.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届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方式、有权出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周五)下午14点30分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3号公司会议室(一楼)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230,412,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737% 。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名,代表股份532,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非关联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关于2026年度向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8、《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

经办律师:

唐银锋 律师

张志伟 律师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