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 M&A Activity 2016
Mar 30, 2016
55413_rns_2016-03-30_68f19bc4-ec13-4147-b4b5-33111b6acbe8.PDF
M&A Activity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重组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市公司名称 |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证券简称 | 环能科技 | 证券代码 | 300425 | ||||
| 交易类型 | 购买 √ 出售□其他方式□ | ||||||
| 交易对方 | 李华、胡登燕 |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是□否 √ | ||||
| 本次重组概况 | 本次交易中,环能科技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 买李华、胡登燕共2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四通环境6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6年3月30日环能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 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报告书》等议案。同日,环能科技与交易对方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 本次交易完成前,环能科技未持有四通环境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环能科技 将持有四通环境65%股权。 |
||||||
|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的依据 |
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均未超过环能科技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应科目的50%,按照《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
| 方案简介 | 本次交易中,环能科技向李华、胡登燕共2名自然人非公开发行股份3,533,772 股购买其持有的四通环境32.5%股权,同时支付10,725万元现金,购买其持有 的四通环境32.5%股权。向交易对方支付的现金来自于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 金。本次交易中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 集本次交易的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421.65万元,募集配套资 金总额占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81.22%,不超过100%。 本次交易完成前,环能科技未持有四通环境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环能科技 将持有四通环境65%股权。 |
||||||
| 序号 | 核查事项 | 核查意见 | 备注与说明 | ||||
| 是 | 否 | ||||||
|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 |||||||
| 1.1 |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
| 1.1.1 |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 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 相符 |
是 | |||||
| 1.1.2 |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 是 | |||||
| 1.1.3 |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
否 | 李华、胡登燕,中国 国籍,持有香港永久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 居留权 | ||||
|---|---|---|---|---|
| 1.1.4 |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
是 | ||
| 1.2 |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 |||
| 1.2.1 |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 真实 |
是 | ||
| 1.2.2 |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 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情况 |
不适用 | ||
| 1.2.3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 |
是 | ||
| 1.3 | 交易对方的实力 | |||
| 1.3.1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 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
是 | ||
| 1.3.2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 是 | ||
| 1.3.3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
是 | ||
| 1.4 |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 |||
| 1.4.1 |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 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
是 | ||
|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是否未受到与 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
是 | |||
| 1.4.2 |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是 | ||
|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 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 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
不适用 | |||
| 1.4.3 |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是 | ||
| 1.5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 |||
| 1.5.1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 是 | ||
| 1.5.2 |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 |
是 | ||
| 1.6 |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 让其所持股份 |
是 | ||
| 1.7 |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 是 | ||
|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管 资产等情况) |
||||
| 2.1 |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 围 |
是 | ||
|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 素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 2.2 |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 |||
|---|---|---|---|---|
| 2.2.1 |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3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 经营记录 |
是 | ||
| 2.2.2 |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 间是否真实 |
是 | ||
| 2.2.3 | 购买资产最近3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是 | ||
| 2.3 |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 |||
| 2.3.1 |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是 | 2016年前投入运营 BOT项目少,出现亏 损,2016年及之后, 将持续盈利 |
|
| 2.3.2 |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30%以上) 的非经常性损益 |
否 | 报告期内同一控制下 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 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 期净损益、营业外支 出等大额非经常性损 益 |
|
| 2.3.3 |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 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帐款 |
是 | ||
| 2.3.4 |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 (如超过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
是 | ||
| 2.3.5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 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
是 | ||
| 2.3.6 |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 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是 | ||
| 2.4 |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 |||
| 2.4.1 | 权属是否清晰 | 是 | ||
| 2.4.1.1 |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 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 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
是 | ||
| 2.4.1.2 |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 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
是 | ||
|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 大风险 |
是 | |||
| 2.4.1.3 |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 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
是 | ||
| 2.4.2 |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 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
|||
| 2.4.2.1 |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 利 |
是 | ||
| 2.4.2.2 | 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 属是否清晰 |
是 | ||
| 2.4.2.3 |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 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
是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 2.4.2.4 |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 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 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
|---|---|---|---|---|
| 2.4.2.5 |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 是 | ||
|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 是 | |||
| 2.4.3 |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 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
否 | 标的资产所对应的资 产存在抵押、质押等 担保物权 |
|
|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 施的情形 |
是 | |||
| 2.4.4 |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 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
是 | ||
|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 是 | |||
| 2.4.5 |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 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
是 | ||
| 2.4.6 |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 否 | ||
|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 比是否存在差异 |
不适用 | |||
|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 不适用 | |||
| 相关资产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 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
不适用 | |||
| 2.5 | 资产的独立性 | |||
| 2.5.1 |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 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
是 | ||
| 2.5.2 |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 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
是 | ||
| 2.6 |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 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
是 | ||
| 2.7 |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 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 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
不适用 | ||
| 2.8 |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对价的风险 |
是 | ||
|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 是 | |||
| 2.9 |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 不适用 | ||
| 2.9.1 |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 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
不适用 | ||
| 2.9.2 |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 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
不适用 | ||
| 2.9.3 |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 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 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
||||
|---|---|---|---|---|
| 2.9.4 |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
不适用 | ||
|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 理作出恰当安排 |
不适用 | |||
| 2.10 |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 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
是 | ||
|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 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
不适用 | |||
| 2.11 |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 明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
是 | ||
| 2.12 |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 是 | ||
|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经 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等情况) |
||||
| 3.1 | 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 情形 |
不适用 | ||
| 3.2 |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 公司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收 入和盈利下降 |
不适用 | ||
| 3.3 | 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 产 |
不适用 | ||
| 3.4 |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对价的风险 |
不适用 | ||
|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 不适用 | |||
|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 ||||
| 4.1 | 如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 |||
| 4.1.1 |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 估方法 |
不适用 | ||
|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 是 | |||
| 4.1.2 |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 是 | ||
| 4.1.3 |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 是 | ||
| 4.1.4 |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 | 是 | ||
| 4.1.5 |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 是 | ||
|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 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 无形资产时 |
是 | |||
| 4.1.6 |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 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
是 | ||
| 4.1.7 |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 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
是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 4.1.8 |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
是 | 已提示商誉减值风险 | |
|---|---|---|---|---|
| 4.2 |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 允、合理 |
是 | ||
| 4.3 |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3年的评估 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
是 | ||
|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 ||||
| 5.1 | 债务转移 | 不适用 | ||
| 5.1.1 |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书 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
不适用 | ||
| 5.1.2 | 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债 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保证债 务风险的实际转移 |
不适用 | ||
|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 不适用 | |||
| 5.2 |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知债务 人等法定程序 |
不适用 | ||
| 5.3 | 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 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
不适用 | ||
| 5.4 |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有负面影响 |
不适用 | ||
| 5.5 | 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 意 |
不适用 | ||
| 六、重组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 ||||
| 6.1 | 程序的合法性 | |||
| 6.1.1 |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 序 |
是 | ||
| 6.1.2 |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
是 | ||
| 6.1.3 | 重组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表决通过 |
不适用 | ||
| 6.2 | 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 制经营类领域 |
是 | ||
|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 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 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
不适用 | |||
|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
| 7.1 | 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 是 | ||
|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是 | |||
| 7.2 |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 |||
| 7.2.1 |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 盈利能力 |
是 | 即期利润将摊薄,已 制定相应措施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 7.2.2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业 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 “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
否 | ||
|---|---|---|---|---|
|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 是 | |||
|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 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 投资等情形 |
是 | |||
| 7.2.3 |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 务,且该等资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 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
是 | ||
| 7.2.4 |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 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
是 | ||
|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
不适用 | |||
| 7.2.5 |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 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 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 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
是 | ||
| 7.2.6 |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 不适用 | ||
|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 不适用 | |||
| 7.2.7 |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 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 和存在的问题 |
是 | ||
| 7.2.8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 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 是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履行 补偿的能力 |
是 | ||
| 7.3 |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 |||
| 7.3.1 |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 是 | ||
|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 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
是 | |||
| 7.3.2 |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 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30% |
是 | ||
| 7.3.3 |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 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
是 | ||
| 7.3.4 | 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 是 | ||
| 7.3.5 |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
是 | ||
| 7.4 |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 |||
| 7.4.1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 司保持独立 |
是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 产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
是 | |||
|---|---|---|---|---|
| 7.4.2 | 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 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 财务决策 |
是 | ||
| 7.4.3 | 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 是 | ||
| 7.4.4 | 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 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
|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
| 7.4.5 | 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债;如 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是 | ||
| 八、相关事宜 | ||||
| 8.1 | 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 8.1.1 | 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 不适用 | ||
| 8.1.2 | 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 | 不适用 | ||
| 8.1.3 | 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 | 不适用 | ||
| 8.1.4 | 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 不适用 | ||
| 8.2 |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 是 | ||
|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 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 栏中列明 |
是 | |||
| 8.3 |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 |||
| 8.3.1 |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 动 |
是 | ||
| 8.3.2 |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是 | ||
| 8.3.3 | 是否不存在重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是 | ||
| 8.3.4 |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 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是 | ||
| 8.4 |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
是 | ||
|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是 | |||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 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
是 | |||
| 8.5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 关承诺 |
是 | ||
|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是 | |||
|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 8.6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 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
是 | ||
|---|---|---|---|---|
|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 是 | |||
|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 是 | |||
| 8.7 |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财 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 险 |
是 | ||
|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是 | |||
| 8.8 |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12 个月对同一或者相关资 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
否 | ||
|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 ||||
| 一、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1、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性、合规性等相关问题 (1)部分已运营污水处理厂未办理环保验收事项 截至2016年1月31日,标的公司已运营的罗龙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南溪长兴镇、大观镇、仙临镇3家污水处理 厂、西充多扶污水处理厂共计5家污水处理厂的环保验收手续尚未办理,主要原因系上述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后处理规模 不够,未达环保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标准,目前上述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已陆续达标,标的公司正积极联系主管环保部 门进行环保验收,主管环保部门亦针对此事项出具了不属于违法违规证明,本次交易对手李华、胡登燕也针对此事项出具 了相关的兜底承诺。本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上述污水处理厂未及时办理环保验收存在客观原因,在客观原因因素消除后, 标的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相关验收工作已在过程之中,完成上述污水处理厂的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上述污水处理厂主管环保部门已出具了未及时办理环保验收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同 时本次交易对手李华、胡登燕亦对此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兜底。因此上述5家污水处理厂未及时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 (2)部分已运营污水处理厂房产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事项 截至2016年1月31日,标的公司已运营的南溪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一期、南溪仙临镇、大观镇、长兴镇共4座污水 处理厂所涉房产无法办理权属证书,其中南溪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由于项目业主方尚未变更为标的公司,从而导 致南溪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一期污水处理用房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南溪仙临镇、大观镇、长兴镇共3 座污水处理 厂的用地由相关政府部门无偿提供给标的公司使用,标的公司在该等无偿使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 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 用房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标的公司作为该等污水处理厂合法的特许经营权拥有者,所投资建造并形成的污水处理厂房 产权属理应属于标的公司,但由于以上原因无法办理和获取权属证书。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南溪分局已出具证明,证明标 的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今,在房屋登记、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受到过相关行政处罚。除此外,本次 交易对手李华、胡登燕也针对此事项出具了相关的兜底承诺。本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上述污水处理厂房产无法办理权属 证书存在客观原因,标的公司不存在故意违法违规事实。上述污水处理厂主管房产部门已出具了标的公司合法使用、登记 相关房产,不存在违反房产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证明。同时本次交易对手李华、胡登燕亦对此事项可能存在的 风险进行了兜底。因此上述污水处理厂房产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 (3)标的公司下属南溪九龙食品园区污水处理厂报建手续不完备事项 截至2016年1月31日,标的公司已处于调试阶段的南溪九龙食品园区污水处理厂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
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报建手续不完备。主要原因:该污水处理厂所用土地由于土地证办理较晚,导致标的公司 无法办理上述两项许可证。目前,在土地使用权证书办妥后,标的公司已开始为南溪九龙食品园区污水处理厂补办《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组就该事项走访了上述两项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宜宾市城乡规划局南溪 区分局,据了解,该局负责南溪区及下辖各乡镇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审批工作,南溪区罗龙工业园区(含九龙片区)内企 业的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九龙片区出具证明,证明南溪 九龙食品园区污水处理厂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程中。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 该水厂的建设运营均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 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除此外,本次交易对手李华、胡登燕也针对此事项出具了相关的 兜底承诺,承诺将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全额赔偿或补偿因上述手续未及时办理而可能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或遭受的其他 损失。
本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截至目前,上述污水处理厂虽未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而受到相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同时本次交易对手李华和胡登燕虽已出具承诺,将以现金方式向四通环境全额赔偿因上述手 续未及时办理而可能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或遭受的其他损失,但四通环境依然存在因上述事项而遭受其他非直接损失的风 险。鉴于此,本财务顾问已将此问题作为风险提示列示于相关文件,提醒投资者关注。
2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盈利能力不强、资产负债率较高问题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审计报告,标的公司 2014-2015 年及 2016 年 1 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1,809.50 万元、2,262.98 万元、208.82 万元,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596.00 万元、-779.78 万元、 66.06 万元,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6.24%、50.97%、53.67%。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负数,且营业收入不高, 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资产负债率较高。
造成标的公司最近两年盈利能力不强及最近两年及一期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主要原因:①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已投入运营 的污水处理厂不多,污水处理规模未充分释放。截至 2015 年末,标的公司已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水量仅 3.4 万吨,2016 年将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水量共计 7.7 万吨,未来三年预计将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 厂设计日处理水量将达 15.34 万吨。②标的公司报告期内承担了较高的贷款利息支出。最近两年及一期,标的公司财务费 用分别为 982.99 万元、1,291.64 万元、103.00 万元,分别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54.32%、57.08%、49.32%,由于标的公司所 处细分行业的特征,BOT 项目前期资本投入较大,除依赖于股东投资外,仍需大量的外部贷款支撑,这也使得标的公司资 产负债率较高,在股东投入、经营积累有限的情况下,标的公司未来将持续承担较高的财务费用。
本财务顾问认为:①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盈利能力不强主要受在手订单(即特许经营权)尚未充分释放所致,随着未来 三年标的公司陆续投建完工并投入运营污水处理厂家数的增加,标的公司未来的营业收入将明显提高,目前标的公司拥有 的特许经营权若能全部顺利实施,将为标的公司未来 25-30 年带来持续、稳定的利润。②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资产负债率较 高符合细分行业的特征,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融资渠道将得以拓宽,融资成本将趋于下降,整体资产负债状况将得 以改善。
本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未来三年及更长时间,标的公司现有污水处理项目能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利润和现金流。 根据环能科技与本次交易对手李华、胡登燕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李华、胡登燕承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将分别不低于 1,700 万元、2,500 万元和 2,800 万元,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合计净利润数不低于 7,000 万元。因此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盈利能力不强,不会成为本次重组障碍, 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
二、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参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5 年 1 月修订)》、《深圳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要求,通过尽职调查和对《四川环 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后认 为: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重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交易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
2、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环
-
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
-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公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
-
市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
5、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6、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
7、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
方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公司治理机制仍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 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
8、环能科技与业绩承诺人关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利润承诺的补偿安排做出了明确约定,利润补偿方
-
案切实可行、具有合理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
9、本次交易充分考虑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切实、可行。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环能科技已经在重组报
-
告书及相关文件中作了充分揭示,有助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客观评判;
-
10、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借壳上市的情形。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 顾问专业意见附表——重组》签署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孙晓斌 颜丙涛
独立财务顾问: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