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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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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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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因公司债务人实施破产重整、清算、债务重组等,导致公司被动参与获得股权、收益权或有价证券。

上述第四款所列情形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履行决策程序,参照本制度明确受偿主体、后续管理、处置原则等事宜,涉及单项债权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达到公司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涉及国资审批的事项需履行国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债券等的交易,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章 证券投资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所有证券投资均应当在投资之前提交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额度范围。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章程》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八条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公司总裁或其授权分管副总裁组织证券投资的实施,包括提出投资配置策略、额度的建议、产品内容的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投资计划、筹集安排资金、实施投资计划,


并归口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财务资金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事项的具体落实。

第九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证券投资资金的划转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证券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个人从证券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等。财务资金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资金划拨需严格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资金密码由财务资金部保管。

第十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相关部门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及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严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二)财务资金部应依法设置证券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三)公司负责内控审计的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相关审计,充分评估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就相关证券投资事宜提请董事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协调独立董事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并负责信息披露。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证券投资情况,分析和评估证券投资事项,保证董事会了解和掌握公司证券投资的状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参与或实施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秘书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