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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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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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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 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 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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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 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 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 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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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 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部审计部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 师事务所重新审计或鉴证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审 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 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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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 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 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 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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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 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 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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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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