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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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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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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操纵、参与、协助或 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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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 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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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 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 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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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 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 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裁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 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 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 (七)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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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应对发表明确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五)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六)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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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 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 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等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应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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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 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 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 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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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 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 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 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 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司职责分工,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单位是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牵头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过程论证、变更及完工结项 管理工作;牵头履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决策申报流程;

(二)负责组织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纠正及评估;

(二)负责编制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计划,经公司决策后实施,并对实施 效果进行阶段性检查与评估;负责组织协调资源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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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推进;

(三)负责定期编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总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结及项目 总结,并进行阶段性工作汇报;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负责组 织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流程,负责信息披露。

(一)负责编制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决策流程执行及信息披露;

(三)负责保持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证券监管机构常态化联系,确 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合规规范。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募集资金账户及募集资金存储、支付管理。公 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 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一)负责在募集资金到账前按规定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办理验资相 关手续;负责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负责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及时办理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

(二)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定期开展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披露;

(三)负责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正常推进前提下,提出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履行内部决策流程、信息 披露流程后实施;

(四)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费用归集,并结合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进行管理分析,管控募集资金费用正常有序支出;

(五)汇总募集资金项目年度资金管理计划,严格按计划推进实施;

(六)接受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证券监管机构监督检查;

(七)配合完成募集资金项目的结项,按管理要求做好节余募集资金的补流;

(八)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募集资金管理计划做好公司各单位执行募集资金 管理相关规定的检查与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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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审计纪检部负责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并对募集资 金使用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提出评测意见与建议,并督促按要求整改;负责按照 公司制度对违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本办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相关责任 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办法 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规定、深交所颁布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颁布的法律规定、深交所颁布的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 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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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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