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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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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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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经信息披露 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公司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导致 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 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并附相 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初审后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 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对 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 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 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信息登记内容登记的事项 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 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 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 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 豁免披露部分信息的,应当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说明该部 分信息的类型、豁免披露的原因以及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的影响等。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四川证监 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 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 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 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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