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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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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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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 要求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分、子公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 改和解释,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指 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当按以上法律、法规或《指引》、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当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信息披露 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术语

3.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 3.2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 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 3.3 本办法所指特定对象是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 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公司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 3.3.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 3.3.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3.3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 3.3.4 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3.3.5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 3.4 本办法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通过规 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 权责

  • 4.1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日常工作部 门。

  • 4.2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报送第一责任 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信息报送联络人,负责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信息。

  • 4.3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 4.4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 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可以豁免或暂缓披露,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5 管控内容

  • 5.1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5.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办法,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

  • 5.1.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障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1.3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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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5.1.4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 5.1.5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 5.1.6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 5.1.7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 5.1.8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5.1.9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 5.1.10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 5.1.11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 5.1.12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 5.1.13在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 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 5.2 信息披露的内容

  • 5.2.1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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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 5.2.3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5.2.4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5.2.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定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 5.2.6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 5.2.7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

  • 5.2.8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5.2.9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1)公司基本情况;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 东持股情况;

  •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 (6)董事会报告;

  • (7)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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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2.10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1)公司基本情况;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 (4)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6)财务会计报告;

  •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2.11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 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 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 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 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 决策。

  • 5.2.12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5.2.1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5.2.14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 5.2.1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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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 5.2.1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5.2.1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 5.2.18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 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 5.2.19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 (1)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的;

  • (2)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 5.2.20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按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文件。

  • 5.2.2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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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18)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5.2.22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2.23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 (1)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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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 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5.2.2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5.2.25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 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 5.2.26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 5.2.27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2.28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2.29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 动情况。

  • 5.2.30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 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 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5.2.31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第 8 页共 15 页

大变化;

  •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 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 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3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5.3.1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 5.3.2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 5.3.3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5.3.4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 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并督促及监督相关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前 履行保密义务。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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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 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 (5)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 (6)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 5.3.5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 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 (3)公司董事、董事会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 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 (4)公司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5)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并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 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5.3.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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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5.3.7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 5.3.7.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 5.3.7.2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 5.4 信息披露的报送与审批

5.4.1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获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将相 关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董事长,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做好后续信息进展披露工作。

  • 5.4.2 重大信息公告内容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在经公司内部决策 机构审批后,由董事长批准签发。公告内容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5.4.3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 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对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 室咨询,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签发。

  • 5.4.4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 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 5.4.5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 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5.4.6 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 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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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5.5.1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 为。

  • 5.5.2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 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 5.5.3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 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 披露。

  • 5.5.4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 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 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

  • 5.5.5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 “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 (2)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 益的;

  •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 5.5.6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 (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 (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 (3)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5.5.7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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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 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

5.5.8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 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 5.5.9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 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 5.6 投资者关系管理

  • 5.6.1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

  • 5.6.2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 5.6.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批准并承诺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后,才能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

  • 5.6.4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 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5.6.5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 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1)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 或问询;

  •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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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该信息;

  •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 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 5.6.6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5.6.7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 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5.6.8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 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7 信息披露文件的资料保管制度

  • 5.7.1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 5.7.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 5.7.3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 5.7.4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资料,并统一管理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 5.8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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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 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 5.8.2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 5.8.3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各单位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的 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及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及执 行情况,公司财务处理规范性、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合理评价。

  • 5.8.4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5.9 保密和处罚

  • 5.9.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负有保 密义务。

  • 5.9.2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 5.9.3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 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 5.9.4 董事长、总裁是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分管业务范 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是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 人。

  • 5.9.5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 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

  • 5.9.6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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