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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Mar 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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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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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3 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 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专门会议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参会成员,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经全体参 会成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全体 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下,亦可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但需在会议中 进行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 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成员可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与所议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所议事项向独 立董事作出解释和说明,但非独立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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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独立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专门部门人员协助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 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与独立董事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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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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