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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Mar 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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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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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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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有关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相关要求,规范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可结合自身业 务需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 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综合考虑服务质量和成本效益,并视重要性程度可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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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 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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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要素,并 通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内部审计部 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文 件进行评价;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文件,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 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 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1、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2、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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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 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 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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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约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 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 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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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 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 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 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 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 数据处理活动。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 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七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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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

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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