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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Mar 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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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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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但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二) 要约;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但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2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 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 3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 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 (十七)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4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6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 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为 主。为便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公司还可以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 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
| 网络、电视、电话会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允许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 7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8 | 第五十七条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和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 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第五十七条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 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9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等,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
| 权原则等,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 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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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11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 12 | 第八十六条 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
第八十六条 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13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设立党组织。党组织设书记 1 名,其他党组织成员若干名。原则上,董 事长、党组织书记由一人担任;必要时,设 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设立党委或其他形式的党组织领导 机关(以下简称党组织),设书记1名,其他成员若 干名。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必要 时,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 |
| 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 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同时,按规定设立党 的纪律检查机构。 |
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同时,按 规定设立纪委或其他形式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 纪检监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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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九十五条 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 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重要人事任免 事项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推荐提 名人选。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 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党的纪律检查机构 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第九十五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 内法规履行职责,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前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 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 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对重要人事 任免事项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推荐提名人 选。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 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 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自觉 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五)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
| 15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
| 16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 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17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
| 18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和奖惩事项;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上述人员报酬和奖惩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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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 任何对外担保(含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均应 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 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对外 担保(含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均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 规定: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通过。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处分。 ...... (五)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交易事项,授权总裁根据《总裁工作细则》 审批; |
| 20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授权董事长审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或者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提名名誉董事长;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六)提名名誉董事长;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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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 会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或 者总裁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 会议。 |
| 22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应以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形式于会议 召开前2日通知应当到会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 制,但召集人需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专 人送达、传真或邮件形式于会议召开前2 日通知应当 到会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在保证 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 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 人需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 23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中 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 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根据实际需要,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可设立其他专 门委员会。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四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 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 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 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根据实际需要,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
| 24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25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26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当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除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除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根据《总裁工作细则》审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 百一十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但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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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应当制订总裁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
| 28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29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30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 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 ....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 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外部监事(如有)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 ....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 并需经全体董事、监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 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 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现金或 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 |
|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并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 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 .... |
先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资金需求、可预期的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 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 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 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 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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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 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进行中期分红。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 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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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 与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充分讨论,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 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 事、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如有)同意, 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 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大会上应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公司监 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在审议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 董事或监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 分红的股东大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 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 |
|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 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 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 该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该征询监 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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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 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 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 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 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 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 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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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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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 利等); 缴出资权利等); 12 、资产抵押;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除上述修订,公司将对章程内注册登记机关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章程的 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将对章程附件进行相应修改,本次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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